GIS制造厂的制造车间清洁度差,特别是总装配车间,由于清洁度差,使金属微粒、粉末和其他杂物残留在GIS 内部,留下隐患,导致故障。在GIS零件的装配过程中,不遵守工艺规程,存在把零件装错、装漏及装不到位的现象。当GIS存在上述某种缺陷时,在其投入运行后,都可能导致GIS内部闪络、绝缘击穿,内部接地短路和导体过热等故障。由于设计不合理造成的故障约占GIS总故障的7%。......
2023-06-27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
第一,一些地方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建国以来,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我们把民主政治建设的精力和注意力主要放在国家层面的代表制民主政治建设上。探索和形成代表制民主和直接民主相结合的民主政治制度,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一些同志的眼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无关紧要,以为只要把代表制民主搞好就行了,他们看不到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对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基本制度优越性,让广大人民群众亲身感受与体验民主权利,从而一步步提高民主政治建设主体素质的重要作用。一些同志认为,现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抓经济建设是硬指标,抓民主政治建设是软任务,考核干部的量化指标体系也多以产值、利润、建了多少个项目为基本内容,经济指标一时上去了,“一俊遮百丑”。还有一些领导同志思想不解放,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上,左的思想严重,认为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容易出事,不搞、少搞为佳。忽视民主政治建设,侵害了农民群众民主政治权利,充其量也只能被批评为“工作方法简单”,“工作作风不民主”而已。不少地方在抓民主政治建设时,更多地是从功利主义出发,把农村基层民主政治仅仅作为迫不得已的方法,解决某类矛盾纠纷的处理,更多依靠的是典型案例的查处,而不是启动和健全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民主政治建设机制。可以说,仅仅重视代表制民主政治建设,轻视农村直接民主政治建设,看不到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仅仅重视经济建设,忽视民主政治建设,这种一手硬、一手软,是导致一些地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不平衡,甚至严重滞后的重要原因。
第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法律保障乏力。这种法律保障乏力体现在多方面:首先,从国家层面来说,至今没有一部单独规范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政治权利的法律。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工作,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选举法》,没有单独体现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程序法。就村级民主而言,尽管宪法规定农村实行村民自治,但国家没有《村民自治法》。村民自治是在《村委会组织法》的名义下进行的。1987年颁布、1988年6月1日试行的《村委会组织法》已经试行10年了,远远适应不了规范农村村民自治发展的实际需要,亟待修订完善,应该把10年来农民创造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意志,取消试行。其次,从省级层面来说,《村委会组织法》实施10年后的今天,仍有上海、云南、广东、海南、广西、重庆(重庆情况较为特殊)没有制定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令人吃惊的是,总体上经济较为发达的广东省,除广州、珠海、深圳三地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外,该省其他地方以种种理由拒不执行《村委会组织法》,村民民主权利没有保障。到目前,只有7个省份颁布了本行政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用以规范乡镇政府行为。许多地方乡镇政府工作不规范,行为无依据,随意增加农民负担,违法施政,民怨沸腾。只有7个省份颁布了村委会直接选举的地方法规,而全面详细规定村级如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程序性法规,仍是空白。再次,用于规范基层民主的法律本身缺乏制约机制。应该说,代表制民主还多少有些保障制约机制,这一点从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以及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可得以证明。但是,农村基层民主尤其是村级民主没有《刑法》保障。即使是现行的《村委会组织法》也是侧重如何开展村民自治,对违法问题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比如,对不依法选举或破坏正常选举活动或违反选举原则的行为,现有法律条款没有明确规定,给实际工作带来漏洞,司法实践、行政实践中无法可依。例如,在1997年度福建省村委会选举中,该省平潭县苏澳村、政和县江上村等地许多村民信访、上访反映县乡干部违反法律、操纵选举。省民政厅反复将群众意见反馈给当地政府,但问题依然不能解决,省民政厅也无可奈何,这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村委会组织法》没有惩戒机制。最近,新闻媒体披露的浙江省台州市前所镇党委、山西省洪洞县赵城镇党委,打着改革的旗号,蔑视国家法律权威,剥夺农民民主权利的事件,再一次暴露了现有的法律缺乏制约机制的毛病。从实践看,由于法律本身缺乏约束力,破坏民主、压制民主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戒,就会产生不良的示范效应,《村委会组织法》遭到一些人的凌辱和践踏,被侵害了民主权利的农民为获得应当享有权利,尽管到处上访,耗费大量钱物,但很难有一个满意的结果。
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领域的法律,是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发展、规范各种具体民主制度的依据,是确保农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依据。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法律保障乏力,是导致民主政治建设领域产生这样或那样问题的重要根源之一。(www.chuimin.cn)
第三,关系不顺,条条分割,政出多门,削弱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推动机制。民主是内生的,不可移植。但民主又不能自发地进行,它需要政府的规范和推动。目前,指导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职权过于分散: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与监督机关,却从1983年起承担了行政执法任务,即承担了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工作的领导与组织;民政部在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工作移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后,只负责《村委会组织法》贯彻落实、村民自治示范活动以及乡镇组织建设的立法调研工作;农业部负责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全国总工会承担了乡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指导工作;党的纪检、宣传、组织部门负责党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内民主工作。
由于条条分割,铁路警察各管一块,许多部门很容易从本部门的业务性质和行业利益出发,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指导性法规和政策,造成相互掣肘,政出多门,没有形成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合力。突出表现在:一是政策与法律的矛盾,如计划生育政策中的一票否决权与村民民主权利的矛盾。按说违反计生政策,并不等于就失去了作为公民的民主权利,但在一些农村中,为了强调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制定出了一些政策性规范,使村民失去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不同类型的政策之间相互矛盾,如,按《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有组织村民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职责,而农业系统规定,经联社等组织负责领导村民发展经济,从而使二者职责交叉,往往给工作带来冲突,都管容易造成都不管。经联社等经济组织作为村委会下设的工作机构,负责农村经济管理与协调工作,比较适宜,有利于村委会开展工作。三是农村基层党组织往往包办了村委会的工作,党支部对村务管理过于直接和具体,使得村委会往往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影响了村民对村委会的信赖。
第四,相当一部分基层干部陈旧的思想观念、工作方式是影响和妨碍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因素。农村基层干部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直接组织者,他们的思想观念、工作方式将直接作用于实践。经过多年的农村改革,农民已经成为相对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主体意识日益觉醒,要求参与基层管理的愿望日益增强。变化了的形势要求我们农村基层干部的思想观念、工作方式必须转变到主动适应农村经济、政治发展的轨道上来,才能避免与农民发生冲撞。但是,农村不少基层干部仍然在沿用计划体制时期那一套管理方式和方法,习惯于行政命令,崇尚简单,不愿意走较为复杂的民主程序。口头上讲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但到具体实践中,却叶公好龙,对不顺从自己意愿的老百姓,轻则斥之为“刁民”,重则罚款、扒房、牵牛、赶羊,极大地伤害了农民群众的感情。体现在民主实践上,对基层直接民主选举心存疑虑,找出种种借口,不搞民主、少搞民主、限制民主、压制民主、为民作主。大量事实证明,不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不按民主程序办事,表面上快捷方便,但往往事与愿违,造成群众上访不断,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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