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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问题解决方案

【摘要】:(二)健全教育行政诉讼制度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给予救济的法律救济制度。

四、健全义务教育行政执法救济制度

由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教育权利的救济制度尚未完善,并且它已经在教育实践中暴露出许多弊端,许多教育权利“救济无门”,这与我国现在提出的“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权利不相适应。所以,在当前国家不断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笔者认为应规范以下几种救济制度,以加快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义务教育行政法治化的进程。

(一)完善教育申诉制度

在教育领域,传统理论一般认为学校与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是特别权力关系,对于学校对教师和学生的处分行为不适用外部权力,特别是司法权力的控制。相应地,为了对该类行为进行救济,仿效行政申诉制度,在教育领域也设置了教育申诉制度。虽然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近来受到很大的挑战和批评,但是教育申诉在权利救济和权力监督方面的作用却是不容抹杀的。

目前,我国并没有在教育行政部门中设专门的部门负责教育申诉,而这正是其难以发挥作用的症结所在。国家通过立法对申诉的管辖、实施的具体程序及对申诉不服的救济途径都需加以细化规定。就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而言,笔者认为,完善的方法是自治机关在本辖区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民族教师、学生的申诉。

(二)健全教育行政诉讼制度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给予救济的法律救济制度。(www.chuimin.cn)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有许多教育行政纠纷因不在教育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无法得到有效救济,引起了不少争议。笔者认为应扩大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学校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学生、教师的处理决定足以影响其获得或失去作为学校成员——学生、教师这一特定身份,如对学生开除学籍,对教师辞退、降职等,由于其将导致学生、教师地位的实质性改变,性质严重,而且是关系其重大切身利益的事情,笔者认为有理由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建议可以仿效法国的公务法人的提法,将学校定位为承担公共职能的公务组织,明确其行政主体地位,其公共职能行为当然属于行政行为,当学生对学校的公共职能行为有异议时,学校就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学生可依照行政救济的内容,提起司法救济程序。

(三)建立教育仲裁制度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以求得公正、合理、便捷解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教育仲裁是指学校、教师、学生将其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教育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纠纷提交给依法专门设置的教育仲裁机构,由它对双方的纠纷进行处理,并作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教育纠纷的活动和制度。教育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特征。教育仲裁制度因具有公正度高、专业性强、程序灵活和执行迅速等优点,而被世界许多国家所采用。

目前我国的教育正在由政治化、行政化的教育关系向平等化、市场化的教育关系转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表现为平权型法律关系。传统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的制定已与现实不相协调。“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公正、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若将以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交与其中一方的上级部门来复议解决,这显然具有偏袒性,难以保证其结果的公正性,因为它不是‘第三者’的身份,不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56]而仲裁公开、透明的解决纠纷的过程,有效的避免了申诉和复议的单方性缺陷,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仲裁人员在仲裁过程中的独立性,从而促进了公正结果的形成。因此,笔者认为,有效地引入教育仲裁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并且积极地运用仲裁的优点,将有助于改变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教育领域的教育行政职权过度介入学校事务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