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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义务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完善

【摘要】:这样的立法实践,不利于促使当代中国的公共权力特别是国家行政权力成为有限的权力,也不利于实现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对于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督导机构或督学有权予以制止。(三)各教育行政执法部门相互监督据国务院法制局统计,中国有近80%的法律法规是由各级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

三、完善义务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偏重于向国家机构授权,但在授权的同时没有强调对这些权力的有效限制。这样的立法实践,不利于促使当代中国的公共权力特别是国家行政权力成为有限的权力,也不利于实现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保证教育法规的顺利贯彻实施,实现依法治教,就必须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对教育法规的执行进行有效的监督,这是实现依法治教的重要保证。而其基础就是要进一步完善制约和监督教育行政权行使的法律法规。通过制定明确而具体的教育监督法律法规,把教育行政权力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一)健全义务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要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就要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检察监督、党的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要使各种监督手段形成一股强劲的力量,保证监督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特别要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监督作用,各级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配合同级人大机构做好严格的监督检查工作。

在教育法规的监督上,教育督导的作用也不容忽视。我国之所以建立教育督导制度,就是为了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其主要任务就在于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和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通过督导机构的专门的监督、视察、指导,可以充分发挥对教育法规实施的行政监督作用。对于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督导机构或督学有权予以制止。因此,各级督导组织、督导人员应依据我国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认真履行其职责。

(二)加强政府对西部民族地区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监督(www.chuimin.cn)

民族地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不仅自己要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而且要领导和监督其所属的各个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民族教育工作。所以,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行政执法部门各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要及时发现并且及时纠正执法中的违法失职行为,对违法失职的相关人员给予与其行为相当的制裁,充分发挥人民政府的监督职能。

(三)各教育行政执法部门相互监督

据国务院法制局统计,中国有近80%的法律法规是由各级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55]教育事业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教育行政执法也不单是哪一个部门的事情,许多部门都依法享有教育行政执法权,即使是在同一部教育法律规范中,也存在多个部门享有教育行政执法权。因此,为了使教育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各个部门之间除了要分工合作,协调一致,有机地配合,发挥整体功能外,还要互相监督其他部门的执法工作。在共同执法中,发现彼此存在的问题,并且及时给予纠正的意见、建议。

除了以上三方面外,加强教育法规的执法监督,还需要对违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重要原则,教育法制同样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对于违法者,无论是谁,不论其职务、级别,都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绝不允许任何人凌架于法律之上。要实现依法治教,不仅需要依靠司法机关、教育行政机关,而且还必须依靠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教育法规只有受到全社会的高度重视、自觉遵守和强有力的监督,全面依法治教才能早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