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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问题研究-增强执法能力

【摘要】:明确行政主体也有利于明确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公务员等组织或者个人的职责和权限,防止行政越权,保证依法行政,有利于确定行政行为的效力。(二)规范义务教育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主体将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适用到具体的人或事时应当遵守的步骤、方法和时限所构成的一个连续过程。

二、增强义务教育行政执法能力

制定法规固然重要,但法规的实施更为紧要。立法需要执法,有法可依还必须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否则的话,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就难以维护,所制定出来的法律很可能会成为一纸空文。要严格教育执法,做到有法必依,这是依法治教的关键

(一)明确义务教育行政执法主体

古人云:“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54]要增强教育行政执法能力,首先要明确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

明确只有行政主体才有权以国家名义依法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其他任何组织无此权力,行政机构、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公务员只能以某一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明确行政主体也有利于明确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公务员等组织或者个人的职责和权限,防止行政越权,保证依法行政,有利于确定行政行为的效力。明确行政主体,也将更加有利于准确、及时地采取救济措施,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体在教育领域,就要求每一个教育行政组织机构都只有一个明确的上级,并服从这个上级的指挥,整个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系统,都要服从最高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指挥;每一个下级只接受一个上级的领导,不接受多头领导,更不接受越级领导;最后,要建立分工协作、功能完善的管理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组织机构体系。(www.chuimin.cn)

(二)规范义务教育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主体将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适用到具体的人或事时应当遵守的步骤、方法和时限所构成的一个连续过程。现存的行政执法程序过于简单、笼统和原则,缺乏必要的可操作性规定。而对于一种程序的设定,如果缺乏可操作性,那么这种程序显然就缺乏了应有的生命力。所以必须从立法理念和现实程序制定两个层面着手,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要素、步骤、方式、顺序、时限进行更为准确的确定,进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有了法律依据后,就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