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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民族地区农村义务教育行政执法研究成果

【摘要】:我们在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调查时发现,义务教育行政执法仍然是行政执法的难点:首先,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教育资源极其匮乏,且区域分配极不平衡。针对已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进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的义务教育行政执法:

第四节 完善西部民族地区农村义务教育行政执法

义务教育法通常都规定了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和终结年龄,或应达到的标准,要求国民遗体遵守并视之为自己应尽的义务。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儿童从7岁起接受小学和初中9年义务教育。这就是说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这里的“义务”包括父母或监护人有使其学龄儿童就学的义务,国家有设校兴学以使国民享受教育的义务,以及全社会有排除阻碍学龄儿童、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种种不良影响的义务,等等。尽管我国《义务教育法》再经修订,相关制度建设更加完善,但是《义务教育法》的实施还存在很大缺陷。我们在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调查时发现,义务教育行政执法仍然是行政执法的难点:

首先,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教育资源极其匮乏,且区域分配极不平衡。(1)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师资力量缺乏。我国西部民族地区自然环境条件差,社会经济发展的现代化程度低,而农村更处在山区等交通、信息极不发达、便利的地区,不说大学毕业的外地人不愿意到这些地方任教,当地师资力量也大量地外流,不外流者也都大部分集中到了各方面条件比较好的城镇。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起,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在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的加快,学龄儿童数量急剧降少,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办教育日益面临着“断炊”和成本昂贵的双重困境,一些曾经兴旺的小学、中学因生源稀少或师资缺乏而关门。(2)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教学硬件设施极其匮乏。教育是要投入的,她同样涉及到成本核算。在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居民人口居住分散,尤其如藏区农村、贵州和广西等省的山区农村,国家在这些地区设校兴学成本高昂不说,生源条件极差,也很容易产生教育投入浪费、闲置。因此,在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还存在着教育投入和产出极不配比而引发的教育资源匮乏现象。(3)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教育资源区域分配极不均匀。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办教育,以村为单位基本上实现了村村有学校;到上世纪90年代初,还能够做到一村一所小学,但到90年代后期以后,国家强调教育成本核算和教育产业化,教育资源大踏步地和城镇化一道向城镇集中,师资力量、教育投入、生源也随之跟进向城镇集中,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学校先后经历了撤高中——并初中——流小学的过程,村村有学校已经成为计划经济的“遗产”。整个国家的市场化改革和教育投入产出核算及教育产业化,破坏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教育资源配置的基本平衡,给落后地区和农村义务教育尤其是西部民族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实施制造了很大的障碍。这很可能成为影响未来中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居民、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能否公平参与社会活动、公平竞争的关键因素。

其次,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居民普遍存在轻忽教育的倾向。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居民历来以农业畜牧业、狩猎等传统农业文明时代的生计方式为生,大部分的教育是通过上代人和下代人之间的身体力行、口耳相传的方式进行,专门化教育是上层社会的仕途之路,对绝大多数的居民来说谋生更重要。正是这种延续数千年的生存方式,使现代教育在西部民族地区农村一经推行开来便受到轻视,对绝大多数的家庭来说,义务教育不过是把“孩子混大点”,无论小学还是初中不过是供更大一点的孩子玩耍的“托儿所”!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为发展西部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投入确实不少,但这种投入所值无几;如果不根本上改变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居民对教育的观念,再大的投入也是枉然,农村居民没有将子女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感、道德感。(www.chuimin.cn)

再者,对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而言,《义务教育法》的许多规定根本不具有操作性。譬如,《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对中东部地区来说各方面的条件都充足,完全可行,但对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而言,还根本无法做到村村有学校,即便上小学也极不方便,要么教育设施缺乏,要么适龄儿童居住地与学校相距甚远,要么居住地不固定无法保证就学,要么师资力量无法保证教学正常进行,等等。这就是说,西部民族地区很多农村连实是小学义务教育的客观条件都达不到,不要说九年义务教育了。

总之,国家没有在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切实承担起设校兴学的义务,西部民族地区农村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没有把孩子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意识、道德责任感,社会也没有为义务教育创造应有的氛围,教育行政执法机关也只能是空拥一步《义务教育法》而无所适从!如果上面所述问题不能很好地得到解决,西部民族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将会成为影响我国义务教育的瓶颈,也会阻碍西部民族地区教育行政的法治化进程。针对已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进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的义务教育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