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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推行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

【摘要】:这是目前我国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对公众参与制度的一些基本的规定。

五、积极推行环境公众参与制度,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环境公众参与制度

环境公众参与制度是公众及其代表根据国家环境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它是政府或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靠公众的智慧和力量,制定环境政策、法律、法规,确定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监督环境法律的实施,调处环境事故,保护生态环境的制度。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决策行为,经济环境行为及环境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听取公众意见,取得公众认可及提倡公众自我保护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的制度。它是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制度化,只有这样,才能赋予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各项实际权利,改变现在法律中这样一种原则性,宣言性规定的状况。

由于环境问题本身所具有的广泛性和社会性,决定了它的解决必须依靠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的程度是影响环境执法的重要因素,必须从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公开执法、畅通监督渠道、确保监督实效、保护与奖励并重等多方面入手,并最终形成制度来加以保障。《环境保护法》第11条2款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9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为建设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有任何利益关系。”2006年2月1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这是目前我国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对公众参与制度的一些基本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不健全,不完善,难以充分发挥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比如并未对相关的义务主体不履行职责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做出规定。因此,在现实生活中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程度非常低,很多流于形式。2007年2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对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做了较完善的规定,加大了政府和企业的环境责任,并对相关环境利益关联人的环境权益做了规定,比如申请获取休息权、使用环境信息权、检举权、环境行政复议权和环境行政诉讼权等,可以说是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一大进步。

在此方面,我们还应该借鉴国外环境保护法方面的先进立法经验,比如《1999年加拿大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建立包括环境报告制度、自愿报告制度、违法调查申请制度、环境保护诉讼制度以及公民的知情权、申请调查权、环境诉讼权等一系列相关的制度和保障措施。(www.chuimin.cn)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加拿大环境法中称为环境评价制度(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EIA),也称环境质量的预断评价,是指在从事工程建设、开发行为或政府制订规划、政策的时候,应在计划阶段或正式实施之前,就其对环境(包括生活环境、自然环境、自然景观、文化遗产以及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范围与程度,事先加以科学﹑客观﹑综合的调查﹑规划﹑分析﹑评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回避﹑减轻重大环境影响的措施与方案,在经过对各种结果的综合考虑﹑判断﹑公开审查后,决定是否实施该活动的一系列程序的总称。我国的定义是,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这一制度有利于加强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重大项目建设、工程规划、环境政策等进行提前预防和治理,对于确保环境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在西部开发的过程中,对于各种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方向、资源开发、政策制订等,要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一步加大对规划编制机关、审批机关、工程建设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环保部门的责任约束和处罚力度,将环境危害减至最低程度。

通过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对环境保护法的建设,对环境行政执法体系的完善,使得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及其法制建设都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和长足的进步。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也日渐突出,特别是在落后的西部民族地区,生态破坏严重环境执法不力已经是迫在眉睫的问题。目前全国对于全局性的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和体制建设的意见很多,但是能够针对西部民族地区的某一民族某一区域进行特定分析,制定解决方案的就很少。不论在我国的哪个地区,相信只要我们能够因地制宜地从多方面入手改善环境行政执法,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充分考虑当地的民族和经济状况,就一定能够找到适合当地情况的环境保护之路,更好地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特别是在环境和资源日益重要的今天,我国西部的少数民族地区拥有着宝贵的自然资源,如果能够将环境行政执法做好,就必将成为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的有力保障,为西部民族地区乃至全国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