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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环境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摘要】:但是在现行体制下环保部门还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大部分时间都是行政执法部门的“一家之言”,从调查到取证,从审判到裁决,再到处罚与实施都是政府部门的“一条龙”服务。因此,建立完善的环境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是有力执法的又一保证。

四、建立完善的环境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孟德斯鸠说过,“当一个人握有绝对的权力的时候,他首先想到便是简化法律”。为了保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依法进行,必须要构建一套完整的监督体系,使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运行。监督体系应该包括:第一,内部监督:完善职能分离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督检查,完善环境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制,实行执法与执法监督的职能分离,实行听证主持人内部独立制度、审裁分离制度,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责任、错案追究制、执法公示制、评议考核制等制度。第二,外部监督,⑴人大监督:强化人大监督职能,切实改善人大监督不力,监督不到位的形象,让人大真正履行监督职责。⑵司法监督:进一步完善审判监督,检察监督,推行司法体制改革,强化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保障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扩大环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确立环境私益损害保护与环境公益损害保护并行的制度,积极探索推行环境损害私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环境保护,鼓励与破坏环境的行为做斗争。

任何领域的执法工作,如果没有一个好的监督体系,最终都必将导致以权谋私,执法腐败的情况出现,环境行政执法也不例外。但是在现行体制下环保部门还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大部分时间都是行政执法部门的“一家之言”,从调查到取证,从审判到裁决,再到处罚与实施都是政府部门的“一条龙”服务。这样既损害了普通民众的知情权,又剥夺了普通民众的监督权,对于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也很不利。因此,建立完善的环境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是有力执法的又一保证。

(一)规范执法处罚程序,还民众知情申诉权

目前我国的环境行政执法中关于执法处罚的程序仍不够规范,执法过程中对于处罚当事人既没有清晰地解释我们的工作程序,也没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法律权利,因此往往造成当事人对环境执法的不满,对处罚结果的不满。这种情况很容易引起民众对环保工作的反感与不配合。针对此类问题,首先,环保部门应严格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制定严格的处罚程序,实行行政处罚公开化,增加处罚的透明度;其次应当在执法过程中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当面或书面告之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再次,对处罚决定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等等。只有环境执法部门充分做到处罚程序规范,执法过程透明,民众才能够享受其知情权与申诉权,也就不会对处罚结果持有疑义。[49](www.chuimin.cn)

(二)建立内部监督体系,实现系统内部监控

除了规范执法处罚的程序之外,环境行政机关还应该在内部建立和健全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约束机制。首先是环境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应该分派给不同处室完成,避免出现“一条龙”执法;其次是针对一项工作的调查裁定与处罚执行由不同的执法人员完成,避免出现徇私枉法,执法腐败的问题;再次是在调查取证完成后,处罚裁定做出后,处罚执行完成后这几个关键的时间点都应该由其他没有参与此项工作的执法人员进行复查监督,以保证执法的公平公正原则。

(三)建立社会监督体系,还民众执法监督权

仅仅在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内部设立内部监督体系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环境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还必须有广大民众的参与与支持,因此建立合理的社会监督体系就成为必然。目前我国环境行政机构在这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对公众及社会环保组织如何参与监督没有制定具体的制度保障。[50]因此,有关部门一方面需要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公开度与透明度,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和健全社会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保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严格实施,以便及时发现、反馈并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中的问题。社会监督体系具体的建立可以分为两步实现:第一,将具体的社会监督内容与社会监督群体写入法律法规,使人民群众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具有法律依据。第二,具体规定社会监督的方式与手段,使人民群众可以根据规定进行自主监督。比如环境执法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和办公室定期的监督举报接待时间,也可以设立环境执法部门的相关网站,将工作内容公开化透明化,欢迎广大民众进行网上监督和查询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