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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对策与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问题研究

【摘要】:因此,西部民族地区环保行政执法需要我们了解当地的社会经济情况,挖掘当地现有的保护生态环境的资源,进而采取保护生态环境的对策。

二、结合民族经济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文化采取环境保护对策

对于民族地区来说,不论环境保护理念的接受,还是环保法的普及遵守,一切都离不开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只有当地的经济发展搞好了,人民生活水平改善了,环保事业才能够得到地方政府和民众真正的理解和支持。如果人民都还处在为生存挣扎的阶段是不可能考虑到环境保护的,所以贫困是民族地区环境行政执法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在当地急于发展经济的同时可能会出现急功近利的损害环境的做法,或者是由于发展途径不当而造成环境污染;同时由于民族地区的科技教育水平不高,很难通过民众自身找到适合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之路。因此在民族地区常常出现经济贫困与环境破坏的恶性循环:越是贫困落后就越是只能采取原始的“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掠夺性开采发掘,或是低成本、低技术、高污染、高破坏的作坊式经济发展模式;生态环境破坏的越厉害就越发没有可利用的资源,越发难以吸引外来的投资开发,从而导致贫困的进一步加剧。由此可见,为少数民族地区寻找一条适合当地情况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只有建立了合理的经济发展模式才能更好地提高生活水平,保护生态环境,经济问题的解决也是实现有力的环境行政执法必然途径。因此,西部民族地区环保行政执法需要我们了解当地的社会经济情况,挖掘当地现有的保护生态环境的资源,进而采取保护生态环境的对策。

(一)挖掘当地族群传统的生态环境保护文化

其实早从远古时代开始少数民族就已经有了自己的环境保护意识,他们在生产生活过程中也逐渐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带有本民族特色的环境保护方法。虽然许多环保理念和环保方法都烙上了当地特有的宗教文化或者原始的自然崇拜的印记,以至于在很长时间内被人们认为是封建愚昧的东西而不被接受,但是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认识的深入和环境保护理念的发展,这些少数民族独特的环保方式也逐渐被人们理解和接受,同时也让人们认识到了宗教和习俗对于生态保护的特殊贡献。

在建国之前我国各族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有和汉族地区水平相近的,也有十分穷困落后的,同时他们的经济发展模式也各不相同:以渔猎经济为主的如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以畜牧经济为主的如蒙古族藏族等;以从事原始农业经济兼营狩猎的如苗族瑶族等。尽管各民族社会发展水平不同,从事的经济生产也各不相同,但每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都有一套与本民族经济生产相适应的生态系统和保持生态平衡的各种习惯做法或成文规则。

1、自然崇拜

少数民族的自然崇拜一般有图腾崇拜和山神崇拜等。我国云贵地区的少数民族,如彝族傣族哈尼族等民族都普遍存在着图腾崇拜,特别尊崇某一特定的动植物,对其加以保护,这是一种变相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山神崇拜在大多数民族历史上都曾存在过,藏族就是典型的山神崇拜的民族。人们视雄伟、险峻、秀丽的山或雪山视之为神山,认为山神无所不能,既管山又管地,既管禽兽、牲畜又管庄稼树木[37]喜马拉雅山和梅里雪山都是藏族崇拜的神山。因此,人们一般不打神山上的动物,也不砍神山上的树木;如果砍了不该砍的树,打了不该打的鸟,就不得好报。相反,如果保护动植物,如收了一个捕猎用的扣子就是救一条生命,收两个扣子就是救两条生命,终有好报。因此,每一座神山都是一个原始的自然保护区。另外,藏族也存在着对神水的崇拜,比如将青海湖,纳木错湖视为神湖加以保护祭祀等等。他们视神水为十分神圣的圣水,不能随意取用,更不能污染破坏,水中的鱼虾也不允许打捞,周边的植物也不能破坏,在重要时节还要对神水进行祭祀参拜,客观上保护了水资源和当中的生物资源。

2、宗教信仰

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也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比如藏族,回族,蒙古族等少数族群都在宗教的指导下自觉自发地保护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他们所信奉的伊斯兰教、藏传佛教、萨满教等宗教都在环保方面起过指导作用。例如,在甘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对于当地生态的保护也是有目共睹的,其效果甚至远远超过现今环保法的作用:(1)在藏传佛教的观念中将其民族的原始宗教与佛教所提倡的行善、惜生、因果轮回等观念相结合,把自然界的一切都看作是具有生命的从而形成了其独特的生态伦理观念。藏族将各种动植物都看成是有生命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因此采伐,狩猎等都被视为杀生行为,不能随意进行而是要进行严格的控制。(2)甘南和其它藏区一样,过去一直执行的是政教合一的行政体制,寺院、宗教领袖也会直接以宗教名义颁布法令,对民众的生产放牧采伐等活动的时间范围等作出明确的规定限制。(3)各个大小寺庙也间接地进行生态管理。比如寺庙周围方圆十公里内不得砍伐,不得杀生否则就将冒犯神灵的信条已经成为藏族民众自觉遵守的守则。(4)各种宗教禁忌被广大民众接受后就会自觉遵守,成为一种潜移默化,约定俗成的习俗。例如每年的农历正月初一到十五日藏历新年期间,所有的藏族都要种树,因为藏族传说种一棵树可以延长五年寿,反之就要折寿五年。此外藏族家庭有红白喜事时都要请喇嘛祈福驱魔,这时家人都需要按照宗教规定栽种固定数目的树木。

(二)利用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法保护环境

1、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宗教规范和民族习惯法的基本内容

伯尔曼指出,“法律与宗教都产生于人性的共同情感。它们代表人类生活中的两个方面: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社会;失去信仰,人类则无以面对未来的世界。它们两者相通,相互依存。”[38]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规范等在许多方面表达了人类最普遍的价值追求和最朴素的情感,有助于促进环境立法,实现环境行政执法的目标。比如有些少数民族的禁忌就有利于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实现这一环境行政目标。例如塔吉克族人不食狼、熊、狐、兔等野味;维吾尔族等民族禁止吃凶猛禽兽的肉,禁止吃一切动物的血;独龙族禁止滥杀滥捕野生动物;彝族、纳西族等民族对于白头翁、水鸟、松鼠、犀鸟、八哥、米雀、虎豹、野猫、猴子、獐子、岩羊、绿斑鸠、秧鸡等的图腾和禁忌等等,在客观上减少了非法捕杀本地区野生动物的行为。再如少数民族的植物禁忌也非常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彝族对“神林”的崇拜,使森林环境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布朗族、哈尼族、傣族等民族都认为生长在村落附近的高大挺拔、枝繁叶茂的大树常年保佑着本民族成员的平安顺利。因此,禁止砍伐“神树”,禁止在“神林”中放牧、追捕动物等,这些植物禁忌有利于《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执行,而生态环境的保护又改善了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生存状况。西双版纳地区的傣族由于稻作文化的发达,在历史上很早就形成了一些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习惯法,对妨碍和危害稻作农业发展的行为予以规范。在纳西族东巴文化东巴经中常见的禁律有:不得在水源地杀牲宰兽;不得随意丢弃死禽死畜于野外;不得随意采土挖石;不得在生活用水区洗涤污物;不得在水源旁大小便;不得滥搞毁林开荒;立夏过后实行“封山”,禁止砍树和狩猎;等等。少数民族社会的行为禁忌制约了人的行为,使人们在进行日常生产、生活活动的过程中意识到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对保护西部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中国土生土长的道教主张“天人合一”,从整体出发,认识到人对环境的依赖关系。其《太平经》指出:“夫人命乃在天地,欲安者,乃当先安其天地,然后乃得长安也”。认为维护整个自然界的和谐与安宁,是人类本身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前提。而要“安天地”,包含的哲理就是人类要认识和掌握自然规律,按自然规律办事。其《阴符经》指出:“自然之道不可违。”“天道无为,任物自然。”道教主张“仙道贵生”,“夫天道恶杀而好生,蠕动之属皆有知,无轻杀伤用之也。”尊重生命、善待生命为其教义的宗旨。这些教义中所包含的价值观、生命观与我们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宗旨和价值追求一致。佛教倡导“一切众生皆有佛性”、“无情有性”、“一切众生(甚至于草木无情)皆可成佛”的思想,主张“尊重生命”,包括植物与动物在内一切生命形式。所倡导的“众生平等”不仅是不同个人、不同人群、不同人种的平等,而且是宇宙间一切生命的平等。任何生命都具有尊严性,因此应当用尊敬的态度来对待。伊斯兰教要求信徒以仁爱之心爱护自然环境,把开发与保护自然相结合;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相互依存,人类不能离开自然环境,应该珍惜并保护自然环境。

从国外的许多立法经验来看,许多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因为反映出人类的一般价值追求,部分精神、教义被法律吸收,成为立法的基本精神。比如《圣经》、《古兰经》、《摩奴法典》等宗教经典,分别对西方两大法系、伊斯兰法、古印度法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对于我国的环境立法和环境行政执法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2、宗教习惯法中关于生态环保的内容

在历史上各个少数民族都有大量的根据宗教信仰或民族习惯法建立的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在现今许多民族的“乡规民约”中这类规范数量相当多,并成为各民族习惯法规范中比较有特色的内容。许多民族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养成了植树护林、保护生态环境的优良传统,并形成自己的生态保护体系。[39]譬如,在包括甘南州在内的藏区大部分土地都是牧区,藏民以前都是过着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活。因此,他们视牲畜、动物及自然生态为生命,加之佛教禁杀生的禁忌,人们认为必须遵守某些禁忌保护自然,只要触犯它就会导致令人不能阻挡的灾难。因此,严守此类禁忌成为人们一种自觉的宗教习惯行为,从而形成各个藏区普遍都有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习惯法内容:(1)政教合一体制下颁布而至今仍然影响着人们生活行为的社会规范。除了以佛教“十善”戒律为基础的法律规定要信因果报应,杜绝杀生,严禁盗窃部落牛羊等等,同时历代的达赖喇嘛作为藏区的最高宗教领袖曾颁布了许多专门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的令。如公元1648年,五世达赖喇嘛颁布禁猎之法令:“教民和俗民管理者、西藏牧区一切众生周知:……圣山的占有者不可乘机到圣山追赶捕猎野兽,不得与寺中僧尼进行争辩。”又如1932年,十三世达赖喇嘛发布训令:“从藏历正月初至七月底,寺庙规定不许伤害山沟里除狼以外的野兽、平原上除老鼠以外的动物,违者皆给不同惩罚。总之,凡是在水陆栖居的大小一切动物,禁止捕杀。文武上下人等任何人不准违犯。……为了本人(即达赖)的长寿和全体佛教众生的安乐,在上述期间内,对所有大小动物的生命,不能有丝毫伤害。”[40]这些由达赖喇嘛亲自颁布的法令在藏族民众心中如同神的旨意不可违背,而在其他宗教领袖或僧侣寺庙中也享有绝对的权威,因此在实施过程中也都得到了很好的遵守,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起到了很好的积极作用。(2)各个藏族地区存在的不同的习惯法规定。除了宗教最高领袖颁布的所有藏族都需要遵守的中央法令,各个地方还拥有自己独特的习惯法规定。如,四川阿坝藏区规定:“不准打猎,不准伤害有生命的东西”。至今西藏地区藏族牧民仍然遵守着这样的规定:“禁止杀鱼鹿及其他禽兽,噶伦卜当以其条件揭诸布达拉,西藏山谷中所有无害动物,宜保护其生命”。理塘毛垭地区土司规定:不能打猎,不准伤害有生命的东西,否则罚款;理塘姆拉地区禁止人们挖药材,不论挖多少,是否挖到,也不管是在自己的地里或他人的地里,都要罚款。而在甘南的甘加部落法规则规定:“在甘加草原禁止打猎。若外乡人捕捉早獭,罚款10-30元;本部落的牧民被发现捉早獭,则被头人审问,让其发誓,果真捕猎者,罚青裸30升(每升5斤);”还规定草原上不准砍伐森林,也不准去拣柴禾。若发现,则没收其工具,并罚款。[41]各地区不同的习惯法规定正是针对各地区不同的生态环境和当地藏民不同的生活习惯因地制宜地制定的,因此可行性很强,实行后的效果也很明显。(3)各寺庙为保护周边生态环境制定的法规。凡是宗教祭拜场所,不论是汉族的佛教寺庙道教寺庙,还是藏族的藏传佛教庙宇,抑或是回族的清真寺,它们总是建在地理位置优越、周边环境优美的地区。这一方面代表了汉族人所讲究的风水,另一方面也显示了人民信仰的虔诚。藏传佛教的喇嘛寺一般也选建在位置优越,周边林木葱郁,环境开阔的地区,这也凸显了喇嘛寺的神圣庄严感。在这种情况下,喇嘛寺一般都拥有周边大量的森林、草场、耕地等,并将其视为寺庙的私有财产每年可坐享收益。因此,对于周边环境的保护也由寺庙规定,如规定民众在周边方圆十里之内不得砍伐林木,捕猎动物等等。[42]在甘南自治州,根据1957年对安多地区部分寺院的统计,该地区38座寺院,(该地区1957共有寺院900座)共拥有森林草地约21万亩,较大的寺院如郭莽寺、拉卜楞寺、佑宁寺、宗玛寺,都占有森林面积一万亩以上,耕地草原面积也上万亩。较小的寺只占几十亩林地,也有只占草山未有森林的。每座寺平均占有森林草地面积一千亩左右。[43]丰富的自然资源除了美丽的环境之外还意味着丰厚的收入,因此寺院的僧侣不但十分注重环境保护,对普通藏民严格要求,自己也经常植树护林保护生态环境。

3、当代社会对宗教习惯法的再次利用

既然在少数民族地区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法有着其他国家法规难以企及的优势,那么在当代社会中重新发掘其价值,将这些宗教习惯法现代化、现实化,与国家或地方的环保法律相结合,再度发挥其环保作用就成为一种必然。建国以来,随着政治体制的改变和社会的发展进步,许多民族宗教的法律法规逐渐被人们废弃或遗忘,失去了其原有的作用。此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些宗教信仰民族习惯法都被人视为封建愚昧,不被地方政府尊重和接受。在“文化大革命”中无论哪个民族的宗教文化传统习俗都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很多好的文化习俗被破坏。再者,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发展需要一个过程,很多原有的好的保护方式直到近年来才逐步被发掘,使人们再次认识到其重要价值。因此,在当代社会如何再次利用宗教习惯法中进步的环保内容,在不抵触国家法律的前提下,使其再次为广大少数民族同胞接受,并且能够适应当今的社会发展现状,已经成为环境保护部门必须考虑的问题。(www.chuimin.cn)

(1)将宗教习惯法中涉及环保的正当、合法内容作为地方环保执法的参照依据

如果能够将过去宗教习惯法中好的条款调整后直接吸收纳入到今天的地区环保宣传内容中,那么将是最便捷最省力的方法。在通过恢复传统保护方法完善地方环保的同时也将会更容易为西部民族地区的少数族群同胞所接受,这样无论在普法宣传的时候还是行政执法的时候,大家都比较容易接受而不会带有抗拒情绪。法律的落实和推广在很大程度上还得要依靠民众对法的价值观的认同。有了这种认同,人们才会认可国家强制力的公正与必要,也才能够从内心支持和拥护法律。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已颁布了6部环境保护法律,9部自然资源管理法律,30多部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行政法规,30多部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其它法律和行政法规,395项各类国家环境标准,600多项地方环境保护、资源管理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基本上形成了适应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框架,为在西部开发中遏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护自然资源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但是,许多人对这些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或知而不行。除了别的原因外,缺乏对自然的敬畏,亦缺乏对法律的信仰与尊重,是很重要的原因。[44]而这种先天不足正是传统的宗教习惯法所可以弥补的。所以,许多像藏区的西部民族地区应肯定民间习惯法中涉及环保的正当、合法的规定,尤其是那些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保护山河湖海、林木鸟兽的习惯法,改变只重视国家正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轻视习惯性规范的倾向。应把国家法律、政府政策与西部民族地区习惯法、宗教教义规范等积极因素相结合,增强群众对环境保护法律的的理解,提高他们对国家法律的接受程度,从而将外部的强制性规定转化为民众的自愿遵从。[45]

(2)重视发挥寺庙及宗教专职人员的作用

对于信仰宗教的族群而言,再没有比宗教教义、宗教规范更能影响个人的观念和行为了。宗教往往承载着信教族群的所有历史和文化。例如,过去藏区的法规条款都是通过宗教的形式传播执行的,环保方面的宗教习惯法也是如此。虽然现在政教合一的体系已经瓦解,但宗教对藏族同胞的重要性一如既往。因此在重新推广过去的宗教习惯法时宗教的力量是不可忽视的。这些法律法规虽然都是过去就有的,但由于各种原因已经被很多人遗忘摒弃,因此通过寺庙僧侣再次进行宣传无疑是最有效的方法。在“文化大革命”过程中,藏区的一些宗教习俗被破坏,文化习俗的连续性也被打破,虽然近年来宗教信仰已经恢复,但许多过去长期建立的规矩对于自然的敬畏崇拜在一些人心中早已不复存在,因此需要有一个重新建立和接受的过程。另外,体制的改变使得寺庙僧侣都丧失了对土地森林的所有权,也不能像过去那样获得收益,所以寺庙僧侣对环保法律的宣传恢复就比较不重视。因此,通过对寺庙僧侣的教育使其明白周边生态环境保护在今天的现实意义和现实收益,进而通过他们恢复过去的一些老规矩老办法,重新建立并继承发扬这种有益的习惯法传统,使其在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中起到积极的作用。

4、要辩证对待民族习惯法和宗教规范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规范

在吸收、利用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规范时,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坚持鼓励、引导、融合的方针,为建设新西部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1)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和尊严的前提下,尽量尊重和承认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社会的“乡规民约”等习惯法在社会控制系统中的效力。比如云南少数民族村寨中普遍订立的“乡规民约”,其中一般都包涵着各民族的传统习惯法,对于村社的秩序起到了很好的调控作用。在各地乡规民约的制订过程中,基层政府往往会提出一些示范性意见,这就为社会主流生态保护理念和国家法融入民族社区提供了很好的途径。(2)要积极引导、发挥少数民族宗教规范在民族地区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引导和支持宗教界人士积极参与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协助各级政府开展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和经济建设,积极为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3)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立法工作,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吸收、继承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中的精华和宗教规范中的精华,制订具有少数民族地方特点的地方性法规,充分发挥“乡规民约”等在少数民族地区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4)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坚持法制的统一和变通执法。在坚持国家基本法治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参照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文化中的有关内容,妥善处理少数民族地区发生的土地、森林、水流等纠纷。

(三)发展环保地方特色产业

因为各个民族地区都有各自的优势和特点,所以发展环保地方特色产业的思路也存在很大差别。下面以我们曾就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环保行政执法问题进行过系统调研的甘南藏族自治州为例,提出一些适合当地经济建设的发展意见:

1、发展地方的特色产业

甘南自治州境内草场资源十分丰富,自古以来就是农牧业发达的地区。当地藏民以前都是逐水草而居的游牧民族,近年来虽然已经逐渐在政府的帮助下实现了定居生活,有了自己的固定居所,但是畜牧业在藏民心中的重要地位并未因此而改变。许多藏民视牛羊牲畜为生命,是其家庭最重要的财富。因此在改革开放全国经济迅速发展,西部大开发战略提出的大背景下,甘南自治州政府和当地的藏族农牧民也开始大力发展甘南的畜牧业,希望能借此发展经济走上小康致富的道路。

但是甘南的畜牧业由于在发展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当地的生态承载力,这几年出现了一些过度放牧导致草场退化的情况,不但没有通过畜牧业脱贫致富反而将藏民的生存环境破坏了。而这主要是现在这种粗放型的经营方式导致的。它一方面是由于盲目地扩大养殖放牧的规模,没有考虑到每片草场的生态承载力最终导致过度放牧使草场退化;另一方面是过去藏民的游牧生活并非随意迁徙,而是根据不同季节时期草场的种类特点有规律的迁徙,但现在藏民定居后常在固定草场进行放牧,使得草场得不到应用的休息和恢复时间从而导致草场退化。因此当地政府虽然实施了农牧互补等措施,使得当地的畜牧业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总体来讲,这种粗放式的经营状态,很难适应现代畜牧业产业化、市场化的要求。

既然做强做大畜牧业是振兴甘南经济的关键,那么我们就必须改变目前的粗放式的经营,发展有当地特色的畜牧业。目前甘南自治州全境共有天然草场4085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70%以上,是天然草场中载畜能力较高,耐牧性较好的草原。[46]但是再好的草场也必须经过规划合理使用,因此首先就需要由政府部门派专家调查各个地区草场的生态现状,对于其放牧的种类和时间作出合理的规划和安排,保证草场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性。其次应该大力推动甘南特色品种的牲畜养殖发展。甘南过去的畜牧业发展一味的强调了牲畜的数量,既超出了草场的生态承载力,与其他地区的畜牧业相比也没有特色,缺乏竞争力。其实甘南优质的草场早已孕育出了闻名遐迩的河曲马,欧拉羊,甘加羊,合作猪,以及有“高原之舟”美誉的藏牦牛。因此大力发展和推动这些甘南本土的特色牲畜才是提升自身竞争力,做强做大当地畜牧业的有效途径。如果能在有效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发展以上这些甘南特色的畜牧业,再加以产业化,市场化的管理,那么甘南自治州出产的这些质量优越,绿色环保的牲畜必能在广大的肉类消费市场闯出一片自己的天地,甚至创造一个知名的民族品牌。

2、人工培育新型产业

甘南藏族自治州境内除了优良的天然草场之外还拥有着丰富的森林资源。在茂密的森林中又拥有丰富的动植物生态资源。其中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有大熊猫,梅花鹿,雪豹等数十种;山珍有羊肚菌,木耳,蕨菜等等;中药材有党参,岷贝等数百种。近年来随着乱砍滥伐,随意挖掘等环境破坏活动日益增加,森林资源和动植物资源也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如何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同时还能对自然资源加以利用就成了当地政府面临的难题。其中森林资源短期内不可再生,野生动物更是受到保护,因此利用森林中生长的珍贵山珍与中药材就成为比较可行的方案。天然的山珍药材生长期较长,挖掘后要很久才能再次采摘,同时无组织无节制地挖掘既容易破坏植物的根茎,又容易造成种类的灭绝,因此是极其危险不可行的方法。近年来部分居民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偷偷采摘山珍药材的做法更是必须禁止的。而根据甘南自治州这几年的发展来看,进行人工自主培养山珍药材的产业已经成为可能。

据调查,分布在甘南州的药用植物多于850种。其中,中草药818种(能为中藏医共用或藏医专用的植物性中药材有水母雪莲花、藏黄连、红景天、藏麻(人参栗)、猴头菌等40多种);动物药28种;稀缺名贵药材有虫草;特有药材有岷贝、半夏、羌活、野党参;在全省占重要地位的优质药材有大黄、丹参、赤芍、秦艽、猪苓、红芪、当归等。[47]藏族民众本来就有种植中药材和藏医制药的历史及经验,再加上近年来甘南地区这方面技术的提高和人才的增多,如果能够利用好这些野生资源,取种后在平原农业区引种驯化,人工栽培,积极推进特色药材的现代化,从而将甘南的山珍药材推上产业化市场化的道路,那无疑是发展甘南经济的重要途径,原有的生物资源也不会被破坏。

3、开发民族风情生态旅游

甘南藏族自治州旅游资源十分丰富,境内旅游种类众多,民族特色浓郁,随着近年全球旅游业的迅速兴起和发展,甘南独具魅力旅游资源已引起世人的广泛关注和中外游客的青睐,被誉为美丽神奇、纯净圣洁,世人仰慕的人间仙境——-香巴拉。2007年全州旅游人数达到188.82万人次,旅游业综合收入3.70亿元,这无疑给地方经济注入极大的活力。[48]但是旅游的无序性和随之带来的众多游客也在一定程度上污染了环境,同时也制约了甘南旅游业的发展。借鉴其他地区成功的旅游开发范例,结合当地的自然资源和民族状况,甘南自治州的旅游业在规范管理的同时,应该大力发展民族风情的生态旅游。目前甘南自治州的旅游业主要分为以下几方面:(1)自然景观旅游。其中著名的景点如冶力关,则岔石林,莲花山、太子山、黄河首曲、尕海湖、冶海湖(常爷池)等水域风光,黄捻子、大峪沟等森林景观以及桑科草原、尕海候鸟保护区、阿夏沟熊猫栖息地等天然生态旅游景观60余处。(2)人文景观旅游。其中又分为佛教寺庙,历史遗迹,革命遗迹等等。其中著名的佛教寺庙有藏传佛教格鲁派六大宗主寺之一的拉卜楞寺,有“虎穴仙女”之称的郎木寺,历史悠久的禅定寺等等多达100多处的藏传佛教寺庙。历史遗迹则有马家窑文化遗址,齐家文化遗址,辛店文化和寺洼文化遗址,以及唐代李将军碑等百余处。革命遗迹则有红军长征途径的天险腊子口等等。(3)民族风情旅游。甘南州藏民族独特的民族风情和地方特色兼具原始性、神秘性和多样性等特征,给我国各地的人民带来了独特又新奇的体验,每年都吸引了大批游客来此观光。但是目前甘南自治州的旅游业发展过快,许多旅游内容单一,管理也不够规范,没有能够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发展民族风情的生态旅游。比如很多旅行团都是统一的旅游线路,只是在最著名的几个自然或人文景点停留,游客选择余地很小,对于民族风情的体验不够尽兴,仅仅是作为景点旅游的辅助。甘南州政府或当地旅游局首先应该对旅游种类加强分类,除了传统的景点游,可以将民族风情生态旅游作为可以单独参加的旅游项目。其次可以利用当地的众多民俗节庆,将当地民族风情游多样化,开发成各地区各部族的民族风情体验,或是类似农家乐的短期游周末游。相对于自然和人文景观,民族风情游的可开发性更强,可以扩展的旅游业务也更多。同时民族风情旅游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过去一窝蜂的大众旅游团的情况,虽然客源可能较之前更多,但是由于将游客分散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区域,生态环境在单个时间承受的压力将变小,对于甘南的生态环境保护也能起到一些积极作用。

因此,在甘南州境内整合旅游资源,提升服务水平,以得天独厚的特色旅游资源和突出的旅游区位优势为依托,以民族风情生态旅游的开发为主导,注重和突出民族地域的特色,相信我们一定能逐步把甘南自治州建设成为西部地区乃至全国地区特色鲜明的集自然景观,藏传佛教和藏族风情为一体的民族文化旅游大州,使旅游业真正成为甘南州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型支柱产业。当然在此过程中,一定要坚持生态环境的保护原则,要以生态旅游的标准严格要求游客和管理部门,毕竟如果不能够有效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就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甘南旅游业也就不会有长远的发展前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