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问题研究:完善监督立法体系

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问题研究:完善监督立法体系

【摘要】:3、确立行政执法监督公开制度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应当体现公开原则,不能采用“暗箱操作”方法。

一、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立法体系

行政执法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保障。因此,行政执法监督本身也必须有法律的调整和保障。所以应从立法上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将实施监督的主体、方式、程序以及监督的效力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行政执法监督提供法律依据和手段,以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权威性,防止行政执法监督的随意性。

(一)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立法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监督的难点在于:程序规则不健全不完善,已有的程序性规定较为混乱,这给行政执法监督的操作带来了实际的困难,使监督难以落到实处。因此,必须加强程序方面的立法。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则

完善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的程序,使被监督的对象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就受到行政程序的严格约束。许多国家都将告知制度、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等列为行政程序法不可缺少的内容,其目的旨在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通过程序来控制权力,即从消极控权走向了积极控权,从事后监督走向了事中监督的重大举措。

2、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规则(www.chuimin.cn)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程序性规则,既保证监督主体有效的行使执法监督的权利,又防止损害监督对象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目前我国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审计监督方面已有监督程序的规定,其他监督形式在程序方面尚无专门法律规定。一些行政执法监督行为尚处于无序状态,为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加强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立法,真正达到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配套有序的运作。只有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立法,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监督程序才会有法可依,达到程序公正。

3、确立行政执法监督公开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应当体现公开原则,不能采用“暗箱操作”方法。这是实行行政执法监督民主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客观公正的重要措施。[12]确立监督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的依据要公开,不能以内部文件甚至领导讲话的精神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未经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即使内容合法有效,也不能作为判断监督对象行为合法与否的依据。(2)实施执法监督的过程要公开,比如检查是公开的,获取证据的渠道是公开的,处理的结果是公开的。在监督主体拟对监督对象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告知监督对象拟作处理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监督对象享有的权利。监督主体应该允许监督对象了解与案件有关情况并且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要求监督主体为之组织听证。如果应当公开进行的监督活动监督主体采取秘密的方式进行所作的监督处理决定应归于无效。

(二)完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配套立法

进入21世纪以来,地方立法明显得到加强,一方面是因为地方政府承担的社会经济职能加强,二是因为国家明确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地方政府与时俱进,其决策的“法案”意识明显提升。但是,根据我们在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的实际调研和对近十年来西部地区省级(含省级)以下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文献检索情况来看,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数量、规模较上世纪90年代有成倍增加,而法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却远不尽人意,大部分地方性法规、规章仅仅是根据上位法的规定或甚至是上级国家权力机关、上级人民政府的授意对上位法的机械“诠释”,命其名曰“实施条例”或“实施办法”等;而另有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片面规定公权力的有效范围,无视与之相对的私权,将公权力“法定化”的同时无限地缩减私权的效力,为公权力侵犯、损害私权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和“保障”;另有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规定的幅度过大,并且没有顾及到公民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后的法律责任,容易造成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毫无顾忌地滥用行政权。[13]此外,因为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不清,直接导致了各监督主体在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监督职责等重要环节的扯皮现象。所以,应明确行政执法各监督主体的权限、分工、职责应明确、清晰,使各种监督机制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发挥出监督机制的整体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