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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定位政府行政执法职能,解决农村行政执法问题

【摘要】:现阶段西部地区政府行政执法中之所以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从而使行政执法缺乏行之有效的自律机制。

四、重新定位政府的行政执法职能,建立健全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具体措施。行政执法责任中的“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机构及人员必须完成的任务,这是一种特殊的义务性规定,是与行政执法职责密切联系的义务。[7]

从现阶段大量存在着的行政执法环境的负面因素来看,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当地政府部门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设置的许可审批太多,事后监管太少,容易导致行政机构的膨胀,容易滋生腐败,也限制了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由此可见,在现阶段要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营造出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就必须要切实转变政府管理职能,重新定位行政执法职能。

要建立健全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营造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政府行政执法环境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保障。现阶段西部地区政府行政执法中之所以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从而使行政执法缺乏行之有效的自律机制。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的,就是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实现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权责一致、赏罚分明,从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以便消除行政执法领域中的不法现象。(www.chuimin.cn)

近年来我国西部民族地区的部分省份和地区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例如甘肃省民族地区地方政府每年都与行政执法部门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各行政执法部门全面推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进一步制定推行了岗位责任制具体实施方案,编制了执法目录,使各行政执法部门明确各自的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和执法责任。且对治安管理、土地管理、税务、工商、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重点执法部门的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地进行了细化,对执法程序、执法人员和职业道德规范、行政违法案件的处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推行了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和执法程序公开的制度,实行了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接访制度,增强了执法工作的可操作性,提高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同时,各行政执法部门还强化了行政执法目标管理,譬如有些民族地区在行政复议工作中,积极探索合议、咨询、听证、协调以及依法审查、灵活处理等新机制,使民族地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受案率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不断提高,有效地发挥了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和权利救济作用。对确保公正执法和预防违法行政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8]

但是我们通过访谈发现,西部民族地区多数地方政府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抓得不实,例如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宣传贯彻、布置检查、督促指导和兑现奖惩等方面的工作力度不够,仅停留在文件上、口头上,行政机关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也不健全。譬如,青海省自2006年以来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改革和完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行政执法人员受到群众投诉举报3次以上并查证属实的,区分一般工作失误与执法过错,依照《青海省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可以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暂扣执法证件、取消评先资格、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9]我们认为,此办法中的“可以”在现实中容易使得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不到位。

我们认为在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把依法执法要求中的责任分解到本地区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方面可以解决本地区在行政执法中对同一领域或同一事项的多头执法问题;另一方面可以防止本地区行政执法人员因有责无权而滥用权力。这种责任约束机制将西部民族地区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权力与责任联系起来,可以有效建立起“职责履行——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的良性运行机制与联动机制,从而保障本地区行政权力的规范运作,促进西部民族地区农村依法行政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