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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摘要】:相应的大量的教育执法严肃性不够,导致有些教育法律规定流于形式,有法不依的现象使得一些人更加蔑视法律,降低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度,使法律形同虚设。

四、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教育行政执法的实效。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民族教育法律制度具有特殊的内容、对象和目标,在实施教育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政府及其教育行政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树立依法执法观念,严格依法行政,充分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机构行使自治权,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作用。

在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教育法律意识淡薄,“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笔头”(领导批示),“笔头”不如“口头”(领导当面交代)的情况是存在的。尤其是红头文件泛滥更为严重。红头文件原本不该是一种权力的象征,它只是公权服务的文字表达的载体而言,是一种细化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手段,这就决定了任何一纸红头文件,都必须建立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有些人认为教育法律规范是“软法”,这也说明教育法在实施过程中确实没有产生应有的实效。相应的大量的教育执法严肃性不够,导致有些教育法律规定流于形式,有法不依的现象使得一些人更加蔑视法律,降低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度,使法律形同虚设。特别是一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既缺乏对教育的紧迫感、危机感,又缺乏最起码的法律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使教育法规很难真正落实。另外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还缺少责任意识和服务观念。特别是与教育相关、掌握大量项目资金的一些部门,花的是财政资金和纳税人的钱,用起来当然“不心疼”,“卡”起来当然“不脸红”,拨付起来当然要看下面的“积极性”了。项目资金的使用效果当然就是“出门不管”、“责任自负”了。(www.chuimin.cn)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许多教育行政执法人员没有认识到西部少数民族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是关系到国家前途的一项重要事业,从而缺乏执行教育法律规范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是因为许多法律规范颁布的时间不长,而一些部门的教育行政执法权是由这些法律规范赋予的,其教育行政执法工作还没有真正开展,也没有对其执法人员进行思想上、业务上的素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