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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足

【摘要】: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有关机关对教育行政主体在教育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督的活动。由于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不完善,体制不合理,而且外部监督不力,导致整个教育行政执法监督乏力。本部分就以教育领域最为典型的教育督导制度为例对教育行政执法监督体制进行分析。“教育督导是教育行政综合监督职能的专门化,是国家对教育实施科学管理的一种重要职能”。

三、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够

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孟德斯鸠(1689-1755)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直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38]这也说明了对权力监督的必要性。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有关机关对教育行政主体在教育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督的活动。由于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不完善,体制不合理,而且外部监督不力,导致整个教育行政执法监督乏力。

(一)监督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教育立法,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教育立法的一个共同缺陷,就是没有提供充分的教育行政监督保障渠道,对于“监督”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抽象,实体性规范较多,而程序性规范较少,难以操作。在实践中产生的监督形式又未被法律确认并加以规范。往往使处于弱势地位且权利被侵害的相对方求告无门,又因为“管理论”的倾向,很难确认行政主体的责任,也就对其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

(二)执法内部监督体制不尽合理

教育行政内部监督包括行政监督专门机构对教育行政的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自身的监督、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监督。本部分就以教育领域最为典型的教育督导制度为例对教育行政执法监督体制进行分析。(www.chuimin.cn)

教育督导是指有关教育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是政府及其教育行政机关,具体实施由各种教育督导机构进行),对下级政府、教育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学校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教育督导是教育行政综合监督职能的专门化,是国家对教育实施科学管理的一种重要职能”。[39]

目前,我国教育督导机构的地位不明确,不合理,权限和独立性较小,很难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地方县以上均设教育督导机构,地方县以上教育督导的组织形式及其机构的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国家对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可以分为三种形式:一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教育督导机构,办公地点设在教育行政部门内部,由教育行政机关代管,受本级政府的领导,并对其负责;二是由政府决定在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督导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三是在教育行政部门内部设立督导机构,直接隶属于同级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与其他教育行政内部职能机构并列。在这三种设置中,前一种设置教育督导机构层次较高,权威也较大,可督导下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教育工作;后两种设置的教育督导机构只是教育行政部门内的一个职能机构,与其他职能机构是平行的关系,只能督导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学校的教育工作,而不能督导下级政府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教育工作。但是在实际中,后两种设置形式是普遍的,这样就很难发挥真正的教育督导作用。

(三)执法外部监督不力

人大、政协、司法、社会监督不力。我国各级人大教科文卫委和政协科教文卫委都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监督工作零零散散,缺乏系统性和计划性。政协、民主党派等外部监督主体往往因经费不足,或因实际法律地位低等原因不能或不敢行使监督权。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性质、地位、作用、基本原则、方法和途径缺乏系统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监督软弱无力。并且西部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群众的文化程度又普遍偏低,缺乏民主意识,没有自己有权监督公仆的意识,实际中也就放弃了自己的监督权。新闻监督的社会影响虽然较大,但是限制太多,涉及面有限,力度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