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我国教育行政执法现状:问题混乱

我国教育行政执法现状:问题混乱

【摘要】:(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教育行政职权划分不清行政职权是行政机构设置的主要依据,也是有效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保障。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各级政府教育权责不明确,尤其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权责不明晰。

一、教育行政执法主体混乱

教育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具有教育行政执法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组织。在前文我们已经提到我国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具有多元性特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具有教育行政执法权的各个主体之间职权的模糊性,相反,各个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地位和职权都必须在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就会构成行政违法。而正是在这个问题上,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义务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明确性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民族地方各级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

目前,在全国11个省、自治区教育厅(局)内建立了民族教育处,在自治州的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了民族教育科,部分自治县建立了民族教育股。[27]这些内设机构一方面受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因为省级人民政府是管理地方基础教育的最高行政机关,全面承担地方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责任,另一方面又受地方各级教育委员会的领导。

(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教育行政职权划分不清

行政职权是行政机构设置的主要依据,也是有效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保障。行政职责实际界定不清或交叉界定,是造成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体制根源。这样就使得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很难做到公正执法,而“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理念也就难以落到实处,有的甚至变相成为“执政‘官’、服务‘部门’”。(www.chuimin.cn)

纵观建国以来我国教育体制的变迁,在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时,或者过分强调中央领导,或者急于扩大地方和学校的权力,始终未能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实现合理、科学的职权划分,出现“一统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统”的恶性循环。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对实现社会公平起着基础性的作用,而政府又是教育的举办者,所以教育的发展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教育经费投入为例,教育经费投入不足一直是制约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尤其是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的义务教育发展。1993年,中央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承诺到2000年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4%,但这一目标至今都未实现。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各级政府教育权责不明确,尤其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权责不明晰。各级政府对4%这个全国性的指标,还“没有分解,也不好分解”。不过,对于这个问题政府近几年还是采取了一些措施。2005年12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其中规定:“免学杂费和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资金,中央与地方的分担比例: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的分担比例,中西部地区为5:5,东部地区主要由地方承担,中央给予适当奖励;对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由地方承担。[28]

(三)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

目前,一方面政校关系不清晰,政府作为公办学校的举办者、投资者和管理者的角色混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既是教育行政机关又在直接举办部分中学和小学,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如当公立学校里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或者家长申请教育行政部门行政调解或者行政裁决,作为学校举办者的政府的代表——教育行政部门的公信力又在哪儿?另一方面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上,教育行政部门管了一些“不该管”的事,还有一些该管而“没管好”的事。在管理内容上,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学校的干预过多过细,政出多门,造成某些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难以协同,使得基层学校无所适从。例如,在学校管理方面,有的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要求把边门、腰门锁上,以免学生出事;而消防部门则要求打开,否则失火时学生无法逃生。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只要不符合任何一方的要求,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究其原因,一是教育行政部门负担过重,不可避免地出现忽视大局,决策失误,政策失灵,效率低下等问题;二是学校的活力被压抑,滋长了学校对教育行政部门的过度依赖。而且,政府对学校的管理主观随意性很强,法治化程度不高。在整个教育体系的运行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所代表的政府的权力处于主导地位,而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教育行为的承担者,公民作为受教育权的享有者,其地位和权利在现行制度中没有得到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