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我国义务教育立法进程:中央与地方两方面介绍

我国义务教育立法进程:中央与地方两方面介绍

【摘要】:笔者以下将从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来介绍义务教育立法进程。

一、义务教育立法现状

我国义务教育立法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笔者以下将从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来介绍义务教育立法进程。

(一)国家关于义务教育的主要立法

1、民族地区教育自治权的法律地位

1982年颁布的《宪法》,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确立了民族地区对教育的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第3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举办民族师范学校、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民族职业学校和民族学院,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2、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基础教育原则的确立

1985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基础教育管理权属于地方,除大政方针和宏观规划由中央决定外,具体政策、制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学校的领导、管理和检查,责任和权力都交给地方。

3、第一部《义务教育法

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这一体制对当时推进地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加快义务教育发展步伐起到了积极作用。(www.chuimin.cn)

4、新型农村基础教育体制

2001年,为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推进,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颁布了《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

5、现行的《义务教育法》

2006年的新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新体制加强了省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和教育资源配置的统筹作用,同时,也强调了县级政府对本地区义务教育发展负有主要责任。

(二)西部民族地区有关义务教育的立法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立法是我国整个民族教育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部民族地方,根据当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积极探索,制定了一批有关民族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法规。

截至2004年4月,由各地人大常委会、政府制定的有关民族教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共有8项,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1992年6月27日)、《贵州省关于改革和发展民族教育若干问题的通知》(1992年8月15日)、《关于加快甘肃省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1993年6月14日)、《四川省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十年行动计划》(2000年12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2001年9月7日)、《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教育工作条例》(1994年3月30日)、《呼和浩特市民族教育条例》(1999年10月29日)、《包头市民族教育条例》(2001年7月27日)等;由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民族教育自治法规有5项,包括《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1992年4月28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1993年3月21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1999年3月29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2000年3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民族教育条例》(1998年4月8日)等。

这些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法规,丰富和完善了我国教育法规的内容,有力地推进了当地民族教育的改革与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地方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