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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刚性不足

【摘要】:“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地方传统势力、部分利益集团势力依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对环境行政执法造成严重干扰。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始终是阻碍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一大障碍。

三、环境行政执法本身缺乏刚性

(一)环境行政执法具有很大的特殊性,执法难度大

我国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中,共有5个自治区,27个自治州,83个自治县(旗),2007年底,民族自治地方总人口15915.33万人,占西部地区总人口的43.85%。其中少数民族人口7378.69万人,少数民族人口占自治地方总人口的46.36%。其中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等5个自治区农村人口占到总人口数的59.62%。[32]由于这些特殊的地理和民族因素,决定了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环境行政执法,不仅涉及执法的范围广、数量大、任务重、执法主体多、执法依据繁杂、程序弹性大,而且由于少数民族众多、民族结构复杂,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传统、宗族规范等因素的影响范围大,使西部地区农村环境行政执法既要考虑执法的整体性、统一性、严肃性,还要考虑执法的特殊性和变通性。由此增加了民族地区农村环境行政执法的难度,执法行为和效果很难在短期内得到公众普遍的认可和接受。

(二)环境行政执法受政策性、人为性因素等影响较大(www.chuimin.cn)

在西部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由于受传统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政策性、人为性因素对于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影响甚大,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举步维艰,很难实现严格依法行政。“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白头,白头不如笔头,笔头不如口头”就是生动的写照。“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地方传统势力、部分利益集团势力依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对环境行政执法造成严重干扰。环境行政执法不是首先将国家的法律作为执法依据,而是更多的将国家的政策、会议的精神、领导人的指示、讲话等视为环境行政执法的依据和标准。

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始终是阻碍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一大障碍。究其根源:(1)思想认识方面,一些政府领导、企业负责人的环境保护意识薄弱,缺乏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和企业负责人由于对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的关系认识不足,多年来一直“经济指标是硬的、环保指标是软的”观念作祟,盲目追求GDP的增长,将经济指标作为干部的政绩考核、晋升提拔的主要依据。2006年11月底,国家环保专项行动督察组指出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在环保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挂牌督办整治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挂牌督办的11个案件中,尚有5件未能按期整治到位。其中,广西粤景浆纸有限公司环境整治工程虽经自治区各级环保部门多次督办,但环境整治工程进展缓慢;广西北流明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至今仍未按期达到督办要求。究其背后原因,就是当地领导干部出于部门利益、地方经济利益考虑而故意拖延环境整治工作。(2)制度方面:①“环保一票否决制”还未普遍建立。有些领导目光短浅,为了本地区、本部门的短期经济利益,也为了体现自己的政绩,不惜以牺牲环境作为代价来换取眼前利益,在建设项目的安排上往往只考虑发展经济的需要而不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籍以各种理由取消或简化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要环境保护部门让权、放权;更有甚者,有些领导对本环境行政区域内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污染事件,采取多种手段,设置层层障碍加以掩饰保护,为违法行为遮掩开脱。2006年12月5日挂牌的国家环保总局西南督查中心成立后,迅速对半个月以前发生的四川电厂燃油泄漏污染长江事件发出了该中心第一份“督查通知”,要求四川省有关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并责成有关部门对事故查处过程进行跟踪督办。其原因就在于刚刚到任的督查中心负责人在现场调查时发现污染事故存在瞒报行为,污染事故中实际柴油泄漏量为16.94吨,但最初企业上报的只有380公斤,相差40多倍。②税收体制不合理,我国分税制的地方税收体系也是地方保护主义形成的一个主要原因。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主动保护、偏袒一些环境污染型的利税大户企业,而环保部门参与经济项目决策制度长期以来流于形式,环境监督管理职责不能顺利有效履行。税种不全、不科学又是造成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另一重要因素。处罚不力,责任太轻,违法成本过低,守法成本高,违法企业宁愿以接受处罚,破坏环境为代价来换取企业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