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问题研究: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与相对人

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问题研究: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与相对人

【摘要】:[4]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九条等的规定,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行使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行政执法权予以监督执行权。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授权对某些方面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二、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和相对人

(一)环境行政执法主体

环境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独立行使环境行政职权,实施环境行政行为,且因其环境行政行为成为特定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或主体的组织。[4]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九条等的规定,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和管理。③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行使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行政执法权予以监督执行权。例如,责令限期治理,责令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和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等。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授权对某些方面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和各级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特殊授权,在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范围内,对环境污染防治行使监督管理权。如民航管理部门负责对航空器起飞、降落和在城市市区上空训练飞行排放噪声的管理;交通部门负责对机动船舶向大气、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管理等。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森林、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等,经过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其自身业务相关的范围内对环境保护行使监督管理权。⑥一些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如卫生、市政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园林、文物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也负有一些环境行政执法的职责。⑦某些经过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经过行政机关委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如环境保护协会、环境监测站等。(www.chuimin.cn)

(二)环境行政相对人

环境行政相对人是指在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中与环境行政主体对应的另一方主体或者当事人,即权益受环境行政主体所作环境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我国境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可能成为环境行政相对人,其中,企业单位是最主要的环境行政相对人。环境行政相对人具有很明显的相对性,它是反映环境行政相对人所表明的主体在具体的环境行政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并不表明该主体在其他领域关系中的地位,脱离了环境管理关系,环境行政相对人就发生了变化。环境行政相对人处于环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影响的相对方,是受环境行政主体所作环境行政行为影响的人,基于相对人的环境权益,相对人应该享有参与环境管理权、协助管理环境权、知悉权、批评检举权、秘密受保护以及申诉权等一系列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