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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概念与特征

【摘要】:生态环境问题涉及到人类生存的各个方面,呈现出综合化的特点,决定了环境行政执法的综合性及其方式方法的多样性。

一、环境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环境行政执法的概念

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环境行政执法是从狭义上来使用“执法”的概念的,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1]

环境行政,包括形式意义上的环境行政与实质意义上的环境行政。所谓形式意义上的环境行政是指由各类环境行政主体实施的环境行政管理活动,即将环境行政主体的环境行政管理概称为环境行政。所谓实质意义上的环境行政,则是指国家环境行政主体运用法律所赋予的监督管理职权,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干预,从而实现对环境的合理利用,保证环境保护目标得以实现的环境行政活动。[2]也有人认为环境行政执法是指环境行政主体依法对环境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影响其具体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相对人是否正当行使其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3](www.chuimin.cn)

(二)环境行政执法的特征

环境行政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一类,除了具有一般行政执法的共性特征外,还具有自身鲜明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是环境行政主体的行为。根据行政职权专属行使的原则,环境行政只能由依法对环境事项拥有行政管理监督职权的行政主体来实施,除此之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不能成为环境行政主体。(2)是行使环境行政权的行为。这是环境行政区别与其他行政的权力基础。环境行政主体所拥有的环境监督管理职权,不是普通的行政权,而是环境行政权,即依法采用各种强制或者非强制行政方式方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干预,从而实现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的行政权力。(3)具有比较典型的技术性。生态环境问题兼具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高科技的运用、武器的实验、核反应堆的使用及其事故所导致的生态环境危机的高科技化,都决定了环境行政要有效实现其价值目标,必须既要尊重客观规律、事物发展演变的自然法则,又要广泛依赖并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知识、方法、手段、设备。为此,环境行政执法的这一特点,对相关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不仅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还要通晓各种专业技术知识。(4)具有比较直接的生态性。环境行政执法作为国家通过环境行政权的运作,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引导、调整和监督,以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的活动,毫无疑问具有直接的生态性,即所有的行政执法活动只能以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与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基本价值取向与归宿。(5)具有综合性或者多样性。生态环境问题涉及到人类生存的各个方面,呈现出综合化的特点,决定了环境行政执法的综合性及其方式方法的多样性。一是作用范围的广泛性,举凡现实社会中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环境质量的行为、事件等均属于发挥作用的范围;二是方式方法的多样性或者综合性;三是由于跨国际或者跨国境的环境污染与公害事件日益突出,环境问题的全球化特征越来越明显,因而生态环境问题已不仅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而且日益发展成为跨国界的全球性问题,需要各国的合作和交流。(6)具有强烈的公众参与性。环境资源的公共特征使得在环境保护问题上需要采取“集体行动”,这种集体行动的组织者自然就不可避免地落实到了政府身上。但是由于环境问题与其他社会问题相比较而言,有许多特殊性,影响环境行政目标得以实现的因素很多,如果仅仅依靠政府及其环境行政作用显然不够,还必须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努力才有可能有效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因此,环境行政公众参与的必要性更强、参与的重要性更高、参与的范围更广、参与的方式方法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