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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问题的研究成果

【摘要】:公务员作为行政机关的组成要素,是行政权力的实际执行者,依法行政能力的强弱直接决定着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依法行政能否取得成效、区域行政法制现代化能否良性发展,关键取决于公务员自身的素质。当前,在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几乎都与行政主体素质不高有关。图表29农村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自我评价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行政执法人员的自我评价不是很高。

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

虽然我们不能根据一个人的文化程度来衡量其素质,但不能否认,一个人接受教育的程度是衡量其综合素质的重要指标。所以我们通过分析受访者文化程度和对问卷设计具体问题的认识来衡量这一问题。公务员作为行政机关的组成要素,是行政权力的实际执行者,依法行政能力的强弱直接决定着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依法行政最早源自大陆法系国家,是指一切行政活动必须符合法律,即国家的公共管理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地依照法定方式和法定程序进行。其核心是用法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守法,强调的是对行政权的法律控制。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对依法行政提出了六项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责权统一。依法行政能否取得成效、区域行政法制现代化能否良性发展,关键取决于公务员自身的素质。目前我国80%以上的法律、近90%的法规都要靠行政机关执行,而这些主要靠公务员来落实。公务员的素质指其应具有的资质和素养,其中包括:法治观念、信仰理念、职业道德、知识能力、技能、文化素养等等。

当前,在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几乎都与行政主体素质不高有关。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地域偏远、经济不发达,公务员的素质较之东部发达地区具有一定差距,学历层次较低,权利本位意识,特权意识、唯上唯权等传统行政观念浓厚。我们专门就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对于该项调研,我们是分成两卡进行的:一是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人员的自我评价,二是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群众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养的评价。

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人员的自我评价涉及的总题目是“当地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如何”,有三个选项:(1)“很高,对执法中的法律问题基本上都能搞明白”;(2)“一般,对执法中的法律问题时常搞不清楚”;(3)“很低,对执法中的法律问题总是搞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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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29 农村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自我评价(www.chuimin.cn)

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行政执法人员的自我评价不是很高。19.66%的受访者认为当地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很高”,累计58人;近7成的受访者认为当地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一般”,“对执法中的法律问题时常搞不清楚”,累计203人,占受访人员总数的68.81%;还有近1/10的受访者认为当地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很低”,“对执法中的法律问题总是搞不清楚”,共计32人,占受访人员总数的10.85%。可见,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人员对自身行政执法水平的认同度不是很高,执法人员缺乏执法自信。

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群众对当地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评价会更有说服力。我们在调研中设计了和干部调查相同的题目和选项。该项调查中,交来有效调查问卷409份。受访群众中有70人认为当地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很高”,“对执法中的法律问题基本上都能搞明白”,占受访人员总数的17.03%;有286人认为当地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一般”,“对执法中的法律问题时常搞不清楚”,占受访人员总数的69.59%;另有53名受访群众认为当地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很低”“对执法中的法律问题总是搞不清楚”,占受访人员总数的12.90%。(见图表30)这就是说,82.97%的群众认为当地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一半。由此可见,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群众对行政人员的法律素质的评价基本上持否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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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30 群众对当地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评价

正是通过无数的行政执法个案,人们才形成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评价。因此,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评价实际上反映了人们对当地行政执法的总体认知。从上面两项调查结果都反映出,无论是公务员还是一般群众,对当地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评价都不高。尤其是当地群众的评价更能说明当地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