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问题研究》调查问卷您的个人情况1.民族:A.汉族B.回族C.藏族D.蒙古族E.维吾尔族F.壮族G.其他(请注明)____________2.文化程度:A.小学B.初中C.高中D.大专E.大学F.研究生及以上________3.职业:A.公务员B.村干部C.农民D.牧民E.学生F.工人G.个体户H.其他(请注明)__________4.您的年龄:_________。......
2023-11-27
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是一个与自然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概念,发展种植业为主的农业耕作地区农村、豢养牲畜为主的牧业放牧区农村、依托农产品深加工和自然资源开采为主的新型工矿业区农村,我们无法用一个统一的尺度去衡量各个民族地区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从20世纪80年代初全国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看,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的社会变化很大。就这些变化已经对当前的自然生态环境、人们的社会生活状况产生的客观效果上来看,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有一些变化到目前为止还很难对它定性。
(一)改革开放以来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社会经济的积极变化
20世纪80年代初,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和全国其他地区农村一样实行了土地承包制度,社会基本财产使用、收益权制度开始发生变化,由此迎来新中国成立以来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社会面貌的深刻变化。90年代中期,商品、市场观念开始在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普及开来,到21世纪的前十年过去的时候,这种观念已经成为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的主流文化。在课题组调查的对象中有农牧民122人,就行政执法可能的涉农事项我们进行了调研,我们发现近些年农牧民的社会生活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在客观上改变着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的内容、方式。
1、农民经济收入增加,且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到2008年,民族地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大幅提高,农村贫困人口比90年代后期减少2500多万,人均纯收入由1622元增加到3389元,年均增长8.5%。以新疆为例,2008年农牧民人均收入3503元,比2000年增长了1.16倍;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由2000年的16.9平方米增加到2008年的22.8平方米;农牧民的生活水平整体上得到提高、生活质量得到了提升、出行条件和生存环境更加优美了。我们的调查也反映了这种改变。
表18 被调查农牧民收入的整体情况单位:元
从被调查对象的从业情况和收入情况来看,主要从事的行业为种植业、畜牧养殖业、个体工商业,四个行业收入占到总收入的74.16%;外出打零工也是获得收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来源,在被调查对象各项收入中居第五,占总收入的11.42%;尤其对从事种植业者来说,外出打工是维持农业可持续的重要手段,绝大多数的调查者认为“如果不是外出打工补贴家里,光靠种地根本无法维持家庭正常生计”。从122位农牧民家庭的收入调查情况看,人均年收入为4569.83元,高于同年度即2008年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农牧民平均收入3689元880.83元。尽管说农牧民获得收入的整体情况没有改变,但收入结构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收入来源多元化是当前农牧民家庭收入的显著特点。
表19 被调查农牧民收入来源和收入情况 单位:元
2、农牧民生活水平有了极大提高
(1)西部民族地区农牧民的总体生活水平
从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来看,农牧民的生活水平较以20世纪80年代有较大提高。西藏地区为例,根据西藏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西藏调查总队公布的数据,西藏1959年民主改革以前,占总人口95%的农奴承担着沉重的地租、上百个税种和乌拉差役,民众生活极端困苦,食不果腹、衣不遮体,大量平民流离失所甚至冻死街头;1978年人均纯收入提高到175元,1985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跃上500元台阶,1997年突破1000元大关,2005年跃上2000元大关,2007年达到2788元相当于1959年前的2000多倍、1978年的16倍。收入持续增长使得西藏农牧民的生活状况大为改观。2007年,西藏农村每百户居民家庭拥有彩色电视机53.9台、电冰箱10台、洗衣机8.5台;农村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21.65平方米。按照西藏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西藏调查总队公布的数据,标志着西藏农牧区“群众生活水平整体上已经达到了小康”。[2]
根据我们的调查,西部民族地区农牧民的家庭住房主要是砖瓦房,占到近一半;其次是钢筋水泥房,占到1/4过;再是土坯房,占到1/6,主要存在于包括西藏在内的西北民族地区;在云南、贵州等省的民族地区山区,木竹藤草房也有,不到总量的1/10。少数族群农牧民住的砖瓦房、钢筋水泥房占到调查农牧民家庭的70%以上,大多是2000年以后西部各民族地区投资“民族安居工程”而修建。这种情况表明,2000年以来西部民族地区农牧民的家庭住房有了很大改善,基本上过上了定居生活(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蒙古族等游牧族群)。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1/3的家庭没有取暖设施;有取暖设施的家庭占1/2以上,且火炉是主要的取暖设施,取暖燃料以蜂窝煤加碎碳块为主,和烧火做饭一样,在西北经济比较落后的极个别民族地区也有用木材、秸秆、牛粪等作为燃料取暖、做饭的。近年来,由于地方政府投资修建“民族小区”,集体供暖和自制供暖成为新兴的供暖方式,而煤气、天然气、电成为农牧民家庭取暖、做饭的新“燃料”。
另外,如固定电话、手机已经基本在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普及,家用洗衣机、影碟机、电冰箱、电视机等耐用消费品在农牧民家庭也已经普遍使用,电动车、摩托车、农用车等代步工具和农用机械在农牧民家庭也已经变得很普通,而小汽车、电脑等高档消费品也已经开始进入普通农牧民家庭。
表20 家庭收入差距状况 单位:元
表21 农牧民不同收入段的家庭比重
(2)被调查农牧民家庭收入
我们调查包括的122个农牧民涉及122个农牧民家庭,各个家庭的收入状况不同。被调查的122个家庭年均收入为14590.32元,收入中位数为10000元,最大收入值为465000元(见表20)。从各层次收入家庭看,1000元以下的家庭占1.89%;1000-5000元占20.38%;5000-10000元的家庭占26.50%;10000-20000元的家庭占近31.22%,不到1/3;20000-30000元的家庭占11.16%;30000-50000元的家庭占6.18%;50000元以上的家庭占2.67%(见表21)。绝大多数的家庭收入状况集中在5000-20000元之间,占到全部家庭的57.72%。
3、商品、市场及观念深入发展
长期以来国家对西部民族地区农牧民实行减免税政策,加之西部民族地区粮食作物种植业不发达,客观上存在的交换需求,培育了农牧民较强烈的交换意识或市场意识,农牧民的私人财产权观念也比一般行政区域要强。自从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尤其是1993年国家实行市场经济转型以后,农牧民的商品、市场观念很快建立起来了。非农产业在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的发展很快。从表19“被调查农牧民收入来源和收入情况”来看,非农产业收入要占到农牧民总收入的63.60%。不仅仅如此,即便是农业收入,也主要是通过商品市场渠道创造的:(1)农牧业产品的绝大部分不适用于自家生活消费,而是用于市场销售;(2)农牧业收入增加主要是通过在市场上购买新的农业生产技术获得的——如优种优植技术、薄膜覆盖、温室技术、采用机械耕作、机电灌溉等,农牧民农业收入的50%以上是通过商品市场获得的。[3]
表22 农牧民家庭各项平均生活性支出情况
4、农牧民的家庭支出结构向远期投资转型
我们对122个农牧民家庭的家庭支出情况进行了调研,因为它反映着今后政府行政执法的重点和方向。
从西部民族地区农牧民家庭支出情况来看,被调查农牧民家庭2008年家庭平均生活支出6050.7元。分项支出情况如下:食品支出2578.9元,占总支出的42.62%;看病支出1345.6元,占总支出的22.24%;教育(主要是未成年子女教育)指出1735.1元,占家庭总支出的28.68%;文化娱乐性支出(主要是购买图书、光碟、生日庆祝等)173.6元,占家庭总支出的2.87%;其他支出(包括旅游观光等)217.5元,占家庭总支出的3.59%。其中,食品、教育、看病支出是农牧民家庭支出的主要部分,三项总和要占到家庭总支出的93.54%。食品支出反映了西部民族地区农牧民的整体生活质量状况和生活水平;看病支出则说明了由于生活环境恶化、超负荷劳力透支等造成的无效收入;教育支出则体现了农牧民对未来的投资,也反映着农牧民在未成年子女教育方面的负担。
另外,在这项调查中我们特别留意了家庭人口与家庭支出的关系。结果显示,家庭规模与家庭总支出成正比例关系,而与家庭人均支出呈反比例关系。1人家庭的年均支出是6050.7元,2人家庭的人均年支出是4055.6元,3人家庭的人均年支出3426.99元,4人以上的家庭人均年支出低于3400元。这说明随着家庭人口规模的增大,支出有逐步降低的趋势。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对提高西部民族地区农牧民生活水平的积极影响。
不过,收入和支出从来是一个紧密联系的“孪生兄弟”。调查数据显示,西部民族地区农牧民收入与支出的规律性关系是:收入越高,支出越大。但不同收入短,收入和支出表显著不同的特点:家庭收入少于1000元的家庭,年平均支出明显高于收入,一般生活境况是“入不敷出”;年收入在10000元以内的家庭,支出与收入大体持平;只有年收入超过10000元以上的家庭,主要是年均收入超过20000元的家庭,支出后结余较多(见表23)。这就是说,一般的农牧民家庭只有年收入超过20000元以上的家庭,才有发展的潜能。
表23 农牧民家庭收入与家庭平均支出
(www.chuimin.cn)
5、农牧民生产主要以户为单位进行,农业现代化水平较80年代有所提高
在20世纪80年代初,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和全国一样全面推行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农牧民承包经营制度,家庭是农牧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农牧业生产的产业化水平很低。被调查的122户农牧民家庭,承包土地的主要类型是耕地或草场,无论是专门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家庭还是兼营个体工商业、交通运输业等的家庭,承包耕地或草场进行农牧业生产都是他们生计的核心,外出打零工也是为了补贴农牧业生产亏欠。农业生产用水主要是河流水、地下井水满灌,水电费支出占农户绝对支出之首。
根据我们的调查,122户农牧民家庭都拥有各种类型的固定资产。其中,农牧民家庭拥有最多的固定资产是产品畜,平均每个家庭1.36个,占全部生产性固定资产的49.63%;其次是役畜,平均每个家庭拥有0.65个,占全部生产性固定资产的22.67%;再次是木制或铁制的双胶轮架子车,可人拉也可使用畜力,平均每个家庭0.96个,占全部生产性固定资产的18.21%;此外,农牧民家庭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人工,购置拖拉机、汽车、收割机、铡草机等农用机械,平均每户0.15个,占全部生产性固定资产的8.92%。这些情况说明,在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农牧业生产还主要通过传统生产工具和生产方式,农牧业生产的现代化水平还不高。
(二)改革开放以来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负面后果
改革开放确实给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带来了巨大变化,但正如任何社会治理的手段是一柄“双刃剑”一样,促进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改革措施也造成了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社会发展中从未曾发生过的一些突出问题。
1、贫富差距拉大
从前面表21“农牧民不同收入段的家庭比重”就可以看出,年平均收入不到10000元的农牧民家庭要占到122户的近一半,而年平均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农牧民家庭还不到122户的10%,年平均收入在5万元以上的家庭只有3户,由年平均收入达46万多元的富户也有年收入不到1000元的贫困户。在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贫富差距和一般行政区域不同,具有明显的族群特征(这一点我们在后文中有论述),贫富差距是影响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当然,西部民族地区农牧民致贫的原因很复杂,既有自然生存条件和地震、雪灾等天灾原因,也有疾病等原因造成的超额支出返贫。我们在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进行调研时,由专人负责对此进行了调查统计(见表24)。调查显示,农牧民因疾病、结婚、自然灾害、无致富门路、文化水平低是造成贫困的主要原因,其权重比都超过了10%。
表24 农牧民家庭贫困原因及比重
2、族群问题地方化
根据我们的调查,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的民族关系呈现出与一般地方行政区域、汉族移民比较集中的城镇不同的特点:①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是少数族群人口集中的区域。就各民族地区的人口族群区域分布结构而言,农村的少数族群和汉族的人口比例远远高于城镇,改革开放以来内地向民族地区人口流动主要流向城镇。②民族地区农村人口结构“当地化”。国家整体上推行市场经济,最大限度地挖掘了增强国家综合国力的潜能,把每一个公民都调动起来成为增加整体GDP这架机器上永不停止转动的有效的“螺丝钉”,但也把西部民族地区的经济完全分割为城镇经济和乡村经济——城镇是集中度很高的市场从而成为民族地区吸纳新型经济体,而农村实行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使市场分散化、原始化并最大限度地增加了农村地区市场化的综合成本从而成为民族地区排斥市场经济乃至整个现代经济最顽固、最坚强的力量——民族地区城镇的人口族群结构不断地被外来移民、流动人口、新型市场“稀释”着,人口族群结构社会化、国家化;而农村鲜有外来人口“补给”,相反却有越来越多的居民因为改善生存条件、子女教育等原因不断流向城镇,成为城镇暂时的或永久的居民。这一切都使得今天西部民族地区农村人口族群结构“当地化”。西部民族地区城镇和农村人口族群结构的以上相对变化导致下面两个结果:③城镇族群关系多元化,成为各种族群矛盾绞缠、集中和最脆弱的区域,而农村族群关系单一化,实行自治的族群农村化、农业化、传统产业化,从而使西部民族地区的城乡二元矛盾较一般行政区域严重得多、突出得多;④农村通过城镇化参与复杂的当地族群关系网,往往是西部民族地区国家民族政策“族群化”或地方民族主义转向最坚定的支持者——西部各民族地区并不一般地和中央处于对立之中,恰恰相反,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中央对西部民族地区长期实行的“恩施性”财政补贴措施缓和了中央和民族地区的一般关系,西部民族地区存在的族群矛盾向省级以下地方行政区域纠结。西部民族地区族群矛盾地方化,是国家实行市场经济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后呈现出来的新特点、新动向。
西部民族地区族群矛盾地方化,导致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社会发展产生以下后果:①族群结构向行业分层发展,族群差距拉大。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进行民族识别、划定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无论最初的初衷如何,但实际执行则明显是一种政治安排。而国家今天实行市场经济以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并没有随之做任何现实的调整,西部民族地区族群分层向城乡二元分化、行业分层发展,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成为传统产业和少数族群聚居区,也成为中国现阶段贫困人口的集聚地。整个社会的市场经济转型使适应市场经济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某些具体制度显得“过时”,进而使得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执行在某种程度上制造着族群差距。[4]②族群格局城乡分化,族群生存条件差别拉大。
3、生态环境恶化,少数族群传统生计方式受到挑战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基本的经济发展战略就是将现代化与工业化直接挂钩,长期实行工业化路线,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工业化体系的物质基础就建立在“三线建设”时期在西部民族地区发展起来的“原始”工业基础之上,西部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因此受到极大破坏。到改革开放以后,西部民族地区城乡小工业更是蓬勃发展,尤其是90年代实行市场经济以后,原料开采等低端、低附加值工业在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疯狂“发展”,传统农牧业等产业的生态环境受到极大破环,沙漠化、荒漠化很严重,使西部民族地区农牧业为主的少数族群生计方式受到极大挑战,从而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生存。近年来,发生在西部民族地区的群体性事件的深刻根源就在于此。
4、少数族群传统文化走向式微
我国20世纪50年代开展的“民族识别”工作是中国族群关系发展史上史无前列的重大事件,“正是通过‘民族识别’工作,才在我国重建起了一个‘民族身分’与族群关系的整体性框架,并把它制度化。”[5]根据当时国家领导人的指示精神,“民族识别”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尊重和保护少数族群的文化和文化遗产。直到1979年最后一个得到正式确认的少数民族基诺族,中国的“民族识别”工作都一一贯穿彻着“保护落后”的宗旨,与“民族识别”相伴随的是固化少数族群的身份、标定少数族群固有的语言、保护少数族群的文化遗址、为一些只有口头语言的少数族群创制书面文字等等。我们且不用评价这种保护少数族群文化的做法和方式是否确当,也不必去追究这里对“文化”的理解有无不当,20世纪90年代国家全面推行市场经济以后,这一切都发生了改变:所有保护少数族群文化的努力在经济的市场调控措施面前都显得惨白无力,文化资源化、财产化、产业化,一切文化包括人文文化和自然景观都被视为具有潜在或显在市场价值的商品;而文化一旦成为商品,就按照区域统一市场到全国统一市场再到世界统一市场的方向发展,文化的个性也随之被“统一市场”所消解。既然文化的个性是与市场经济相对立的因素,那么保护少数族群传统文化的各种措施在市场经济大背景下“失效”也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事实上,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政策在西部民族地区的贯彻得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去政治化而经济化”,少数族群传统文化在商品化、市场化大潮下整体走向衰微。
5、既有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政策有效发挥效用的条件发生改变
对于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过渡性问题及制度化的弊端在我国著名民族社会学家费孝通、马戎、黄光学等的20世纪80、90年代的论著中就已经多有评说。但我们要思考的问题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新中国成立后的30多年时间里都受各方肯定的措施,为什么到20世纪90年代以后就显露出那么多的问题?我们的答案只有一个:既有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政策有效发挥效用的条件发生了改变!陶清德同志在研究西部民族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和发展条件时就有一段论述可以作为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基本看法:“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只有把经济生活纳入政治轨道——计划经济模式——才能实现政治目标和经济目标的契合,也才能够实现区域政策和民族政策的一致。市场经济和企业文化主导的经济生活在民族地区的普及,首先瓦解了政策与经济基于政治需要的‘同盟’关系,客观上侵蚀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自然’联系,民族政策的区域性(目标)和民族(实际上是族群)性(目标)的天然(经济)联系被割断并发生措置。发生这种近乎‘头足倒置’转变的根本就在于宪法对私法制度的承认,是抽象的‘民族’被市场和商品具体、肢解、剥离、还原出鲜活的个体生命——自然人。这样,民族身份客观上被分解成的三种法定存在形式:作为生命个体的法律形式——自然人、作为对国家承担政治忠诚义务的公法法律形式——公民、作为承载特定时期国家政治职能的政策形式——族群。与宪法上的公民相对的是私法上的自然人;公民的族别身份本身不具有法律和市场意义,它只有在特殊意义下,譬如从国家实现社会财富分配公平的角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才进入国家法律的范围。这就是说,从主流经济形态来讲,国家旨在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扶持少数民族发展的政策只有在具体化为自然人利益并同私法制度相一致的情况下,才不至于变成一种‘摆设’。”[6]
(三)西部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行政执法暂难定论的措施
从上面关于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成效和负面产物的论述,我们基本上可以在行政执法层面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的某些行政执法取得了改善民族地区人民生活水平和族群关系、稳定社会的作用,某些行政执法偏离了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的社会实际状况,而另有一些行政执法主要是涉及“私”权利的行政执法(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一般不存在问题)其前景还很难预料。
1、草场使用权流转问题
20世纪80年代初,西部民族地区牧区实行和内地农耕区相同的草场承包制。草场承包的结果是牧民开始定居下来,游牧族群开始向定居族群转变,千百年来的游牧生产和生活方式开始发生改变;辽阔的草原被铁丝网分割为或规整或不规整的条块,每一块草场的使用权归属于不同的牧户,骏马纵情驰骋成为了一种回忆;可以随时拆迁的洁白毡房被固定的红砖青瓦房取代;马背上的民族改骑摩托车、改乘小汽车,缓缓而行牛车逐渐消失了,一条条柏油马路取代了崎岖的马道而延伸到草原深处,汽车成为最有效的货运工具。草场承包调动了每一牧民的物欲,短时间内牧畜数量在人力精心喂养和人工技术的双重推动下成倍增加,增加了牧民收入和提高牧民生活水平的同时,草场载畜量业绩度超标,草场植被遭到破坏,造成退化、沙化;定居的牧民为了解决牧草短缺和生活需要,采取人工垦地种草和开垦草场种植农作物,结果在许多牧民定居点周围几乎变成了不毛之地。到90年代后期和21世纪初,西部民族地区牧民逐渐认识到草场条块承包的弊端——草场退化、草原沙漠化和荒漠化、牧草产量和品种质量下降——人们开始对草场承包制开始进行反思,结果是2005年以后西部民族地区牧区草场整合试点开始实施。
草场整合就是在坚持草场家庭承包的基础上依法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推动草场使用权流转,使草场资源向经营能人手中集中,扩大草场经营规模。就目前各地的试点来看,采取的模式主要有三种:租赁、合伙、股份制。由于牧区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草场对牧民的意义重大,合伙和股份制实施难度较大,不改变草场使用权属基本法律关系的草场租赁成为采用较多的形式。草场租赁就是政府提出对一定草场范围内草场承保户的整合方案,然后由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畜牧业经营能手向经营不善、亏本或经营规模较小的牧户支付租金,租赁他们的草场,实现草场规模经营的方式。
草场租赁没有改变草场承包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1)不触及草场集体所有权;(2)草场承包制下的草场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对分离的根本原则没有放弃,租赁不改变原草场承包使用权与草场所有权的权属关系;(3)草场租赁是草场使用权的流转。但是,草场租赁又不是一种简单的租赁双方的合同关系,也不是简单的草场使用权主体转移:租赁受国家政策确定的最长承包期上限限制,在此期限内租赁双方可以约定租赁期限,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方可以收回草场使用权,也可以续租,也可以向第三方转租;租赁和转租均要遵循就近原则,即出租户只能将其承包的草场出租给与其草场连片的相邻牧户,承租户只能租赁与其草场连片的相邻牧户的草场,不得隔片出租或承租,这就是说草场租赁实行租赁物相邻原则;草场租赁是草场使用权的概括转移而不是简单的主体转移,承租户要如同出租户一样对标的物(草场)苛尽保护、注意义务,并如同出租户一样对所有权人的承担义务和责任。
但是,草场租赁这种草场使用权流转是否能够解决当前西部民族地区牧区草场退化、草原沙漠化和荒漠化、牧草产量和品种质量下降问题呢?根据我们的考察,这个问题值得商榷。无论是草场租赁还是合伙、股份制,都是工业化社会中解决规模化经营的手段,是否也一样适用于农牧业生产?毕竟农业和工业是两种性质相差悬殊的产业。就草场使用权流转而言,也至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畜牧业的规模化经营问题,产业化经营还很难触及,而草场使用权流转与解决草场过度放牧、单位草场牧畜承载负荷过度等问题也没有关系,因而草场使用权流转是一种规模化经营手段而不是牧区草场退化、草原沙漠化和荒漠化的手段!草场租赁等草场使用权流转试验的价值值得商榷。
2、现代产业部门发展的问题
现代产业部门在西部民族地区的发展始于上世纪新中国成立后的50、60年代。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五”、“二·五”期间,国家在西部民族地区的投资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在西部民族地区建立起了第一批以工业企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部门。在60年代到70年代末的“三线建设”时期,处于国防建设的需要,国家在西部民族地区的投资转向贫困落后的农村、山区,从1966年“三线建设”全面铺开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历经三个“五年”计划,先后投入资金2052亿元,投入人力高峰时达400多万人,安排建设工业项目1100多个,西部民族地区的现代产业部门的基础就是在这个时期奠定的。20世纪80年代,伴随着“冷战”的缓和,“三线建设”停止,“三线建设”项目部分有产能的企业相继调整、迁并、转产,民生型的工业企业向西部民族地区中型城市集中,促成了宝鸡、天水、襄樊、德阳、绵阳等中等工业城市的兴起;技术密集型企业和军工企业向城都、重庆、西安、兰州等西部省会城市集中,壮大了西部大城市的工业体系。
1999年,中央提出西部大开发战略,为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现代产业部门的兴起提供了新的契机。21世纪的前十年,西部民族地区的现代传统产业部门如电力、化工、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等主要在农村发展,而电子、信息等新兴现代产业部门则主要在人力资源比较集中的城镇发展。这种格局对西部民族地区而言有助于增加而电子、信息等新兴现代产业部门则主要在人力资源比较集中的城镇发展。这种发展格局对西部民族地区整体而言,有利于增加GDP,但从长远来讲会对西部民族地区的农牧业生态环境构成潜在威胁,一些负面影响现在也已经显现出来,引发当地少数族群和现代产业部门、外来族群的对立情绪。这就是说,在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发展现代产业部门是否是一个利在现在、功在千秋的功业,现在下结论还为时太早。
3、农业产业化问题
与现代产业部门发展相对应的是农业产业化。农业产业化就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企业为龙头,以基地为依托,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产供销一体化的农村产业社会化大生产经营组织方式。农业产业化的内涵包括以下几点:(1)农业生产面向市场;(2)农业经营规模化发展;(3)农业经营方式集约化;(4)提高农业的科技含量,促成农业的现代转型;(5)建立“龙头”农业企业,带动农产品深加工和拉长农业产业链。[7]
从现代工业化理论上讲,实现农业产业化确实能有效促进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保证农业GDP的增加,也能够把传统农民改造成与市场紧密相连接的商人,促成小所有者农民劳动力剩余并向工业化农民(“农业工人”或“农民工”)的转移。但是,根据我们的调查,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生态环境极其脆弱,产业化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样并不能解决生态问题,就当前条件来讲,产业化无疑会使本已经恶化的生态环境遭受更大损害。所以说,西部民族地区农业产业化导向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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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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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否实现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的依法行政,关键取决于是否能够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村行政执法队伍。[4]因此,笔者认为在西部民族地区的农村行政执法中,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农村行政执法的制度,无疑对本地区的依法行政具有保障作用。......
2023-11-27
广大公众缺乏对环境法律法规最基本的了解和认识,现实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司法腐败等现象愈演愈烈,极大地刺激着公众对法律复杂的心理,大多数公众表现出对行政执法和司法状况的不满与失望。......
2023-11-27
这无疑是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出的巨大贡献,也无疑为加强西部民族地区行政法制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西部民族地区行政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在实际工作中使得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无法可依的状况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观。......
2023-11-27
前两种情形存在的必然结果是,授权组织和委托组织、常设组织和临时组织在涉及“经济效益”的具体执法中,争夺行政执法权,在不带来或带来很小“经济效益”的具体执法中,相互推诿、消极怠惰。根据我们在西部民族地区的调查,参与行政执法权“争夺”的行政执法主体,既有行政机关,又有事业单位、企业或政企合一的单位。......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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