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公众缺乏对环境法律法规最基本的了解和认识,现实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司法腐败等现象愈演愈烈,极大地刺激着公众对法律复杂的心理,大多数公众表现出对行政执法和司法状况的不满与失望。......
2023-11-27
理论上讲,宗教具有双重性,即便辩证唯物主义的经典学者认为“宗教是人民的鸦片”,也并没有否认宗教具有“精神慰籍”的一面,认为宗教是“无情世界的感情”。而现实中人们对宗教的认识更是千差万别。
(一)宗教对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影响的调研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宗教对于西部民族地区的行政执法有较大的影响,而大多数受访群众也认为宗教对行政执法环境有正反两方面作用:(1)约1/2的受访人员认为,宗教对农村行政执法的影响是双重的。受访对象中352人、占49.8%的受访者认为“如果能够合理利用宗教因素,那么宗教对行政执法工作就有积极辅助作用,否则就会起到消极阻碍作用。”(2)少部分受访者认为宗教对农村行政执法仅具有单方面影响。在受访总人数中,有184人、占26.0%的受访者认为“宗教对行政执法只具有积极的辅助作用”,另有79人占、11.2%的受访者认为“宗教因素对行政执法只具有消极的阻碍作用”。(3)极少数人人认为,宗教与农村行政执法之间“没有什么关系”。根据我们的调查发现,在受访总人数中,有91人、占12.9%的受访者认为“宗教与农村行政执法两者之间没有什么关系”。(见图表17)
图表17 宗教因素对农村行政执法的影响
由此来看,我们必须全面看待宗教因素对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的影响,既要看到宗教与现代民主法制、法治理念相冲突的一面,又要看到宗教的某些教义教规和观念对维护社会道德、法律秩序所起的积极作用。
(二)宗教对行政执法环境的积极作用
实地调研数据显示,某些宗教也可为行政执法所用,有助于实现农村行政执法目标。如,西部民族地区多信奉伊斯兰教的回族,禁食猫、凶猛野兽等;信仰多神教的壮族,崇拜老树、高山、土地,严禁捕杀青蛙;等等。这些宗教禁忌和习惯无疑有利于保护当地的生态平衡,有利于这方面农村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从这方面讲,在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必须坚持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传统。不仅是因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传统,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的某些宗教习惯和宗教传统对当地的行政执法具有积极的辅助作用。
1、宗教的道德、法律辅助作用
宗教的许多教义、教规都具有规范人们的行为、净化社会道德、维护社会和谐的作用。宗教的许多教义教规倡导关怀个体生命,塑造健康人格,营造群体生活,主张止恶扬善,调和社会成员心理矛盾,形成良好的道德意识,这都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氛围及行为。如,佛教提倡“和合众缘”的思想,用“六和敬”的规约约束教徒的自身行为,主张众生平等,以宽容、慈悲情怀对待他人;道教讲求“齐同慈爱、和光同尘”,倡导天人合一,敬重生命,关爱自然;伊斯兰教信奉和平安宁,当行则行,行止有度的“中道”思想,要求信徒互称兄弟,对人友善宽容;基督教广泛宣扬博爱思想,爱上帝,“爱人如己”;伊斯兰教的“五功”以及《古兰经》“六大圣训”的许多规定都提倡加强个人道德修养,面向现实,鼓励人们去恶扬善、做好事,教人们修桥筑路以通道路,教人进行商贸活动以通物产物资、繁荣市场,鼓励人们种田、做工和搞创造发明以丰富物质生活、繁荣社会经济,鼓励人们终身学习受教育而做有理想、有道德、有追求、遵纪守法的穆斯林,先知的“学习自摇篮始,至坟墓终”的遗训,[46]这些以平等、宽容、博爱为基本原则的宗教伦理文化,是关于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基本精神,不仅有助于宗教自身的稳定,而且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同时也降低了执法的难度。
佛教、道教中都有不得杀生、放生养物、种植果林的戒律,少数民族原始宗教也往往有对树木森林河流等的图腾崇拜,这些都有利于维护当地生态平衡。佛教徒在日常生活中推崇简朴的消费观,这种“惜福”的思想与当代环保运动所推崇的“绿色消费”有异曲同工之妙,有利于减轻环境的生态压力。伊斯兰教《古兰经》启发人们要把大自然当作一个整体来看待,人与自然相依为命,共存共荣,其具体要求很多,如对自然资源的开发要合理,消费要适度,不能滥用,不能浪费,认为浪费是犯罪;水为生命之源,伊斯兰教要求爱惜粮食的同时,又着重强调节约用水,强调不要污染水源(无论是人畜用水,还是灌溉用水),不要污染环境,对废水、废物都要妥善处理,不能危害他人,不能危害公共利益;禁止人们对树木乱砍滥伐,禁止对野生动物乱捕滥杀。后代的穆斯林法学家根据经训精神,制定了包括保护动物、森林、树木、牧草、水源等的一系列法律,成为约束穆斯林行为的有力武器。[47]
3、宗教化解信众纠纷,维护当地稳定
由于宗教在民族地区拥有崇高的地位,所以要重视宗教化解纠纷,维护稳定的作用。例如,在四川木里藏族自治县,由于信奉藏传佛教的群众人数众多,活佛在群众中的影响很大,每年都要请当地活佛到藏区各寺庙讲经说法,安抚人心,化解民怨,倡导民族团结,发挥其特殊而重要的作用。2008年西藏拉萨“3.14”事件发生后,该县与当地活佛及时取得了共识,活佛明确表态与县委、县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对维护木里藏区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48]
4、宗教慰藉信众心灵,缓解执法压力
宗教有效地帮助人们应对生命的意义和价值问题。宗教借助信仰,为信众提供了心理慰藉。和谐社会追求各方面的稳定与平衡,包括和谐的社会心理。如果社会成员彼此之间充满怨恨,对社会抱有不信任乃至怨恨的态度,将会危及社会的团结与稳定。就个人而言,现代社会的快节奏、高效率以及社会分工、分化造成的人际关系的冷漠无情,也会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宗教教义倡导尊重生命,遵从社会规范,主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们和平相处,培养人们的爱心,并将这种爱延伸到家庭、邻里关系、工作单位乃至国家的感情。宗教的这些道德规范在克服困难、缓解人们心理压力方面有着较积极的作用。宗教这一作用对于减少当地纠纷有积极作用。
由此可见,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在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必须坚持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传统,对农村行政执法人员不尊重当地民俗习惯和宗教传统的行为,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有意损害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宗教习惯,伤害少数民族感情,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的,应责令其赔礼道歉,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宗教对行政执法环境的消极作用
1、某些信徒担负的宗教义务与国家宪法、法律冲突
现阶段在我国西部民族地区流行的宗教,都是在近代社会以前产生或传入我国的,某些教义教规必然带有它们产生或历史上政治因素影响的遗风,其要求教徒担负的此类宗教义务也必然会与国家宪法、法律的某些规定相冲突。如,由于宗教因素的影响,西部民族地区尤其是藏区农村的个别家长让子女上经文班入教念经,而不接受国家义务教育,这使得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的教育行政执法工作步履维艰;有些宗教教义教规限制妇女参加某些社会活动和生产劳动,与国家《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相冲突,等等。通过个别走访,我们还了解到因受西部民族地区宗教信仰因素的影响,信仰宗教的农村群众更偏好于依靠宗教习惯等“民间法”或宗教组织来处理本应由行政执法机构管辖的事务。如,青海省有些民族地区的牧民青年不领取结婚证就在一起共同生活并生养子女,这违反了我国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和计划生育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虚置或者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不能有效行使的状况。可见,在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中,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宗教因素,因为如何正确对待西部民族地区的宗教传统,关系到民族团结和民族地区的社会和谐,同时也关系到西部民族地区农村依法行政理念的贯彻。
2、宗教制约着现代法治意识的树立
在西部许多偏远的少数民族地方,浓厚的宗教意识和习惯制约着现代法治意识的树立,制约政府行政职能的转化,人们偏好通过非官方渠道来解决纠纷,不会或不愿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天祝县为例,1991年县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共受理受到行政相对人提起的复议案件4起,经复议均维持了原处罚决定。1999年,县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共受理复议案件5件。其中维持原处罚决定1件;部门自行撤销行政行为后,当事人撤回的3件;超过复议受理期限,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的1件。2000年以来,共受到行政复议申请28件,受理23件,移送2件,维持19件,撤销4件,不予受理1件,其它2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口头作了答复,申请人未再提出复议申请。2004年至2008年,法院只受理了5起行政诉讼,平均一年一起。[49]
3、宗教会在一定的社会情景下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
由于宗教在西部少数民族的精神文化领域中地位突出,这些民族的宗教信仰大多专注而持久,在有些虔诚信教的民族那里,宗教信仰往往是诸多民族性中最敏感最易引发群体事件的神经感应器。在藏区藏传佛教的信仰率高达90%以上,宗教的供养与装饰占家庭收入的相当部分。与内地有所不同,西北穆斯林严格奉行五功和每天的五礼,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同虔诚信众自然形成的群体,如新疆的加玛阿特,在社区具有几乎深入到各个家庭的公共组织力。不同于回族的“大杂居”,800多万的维吾尔族相对集中在南疆,受国际上伊斯兰教原教旨主义宗教政治化、政治宗教化的影响,加之新疆伊斯兰教历史上与政治的敏感关系,其政治诉求若被利用,容易酿成民族宗教的政治骚动。[50]
4、宗教是一种虚幻的精神追求,宣扬终极真理
宗教宣扬的精神追求是虚幻的,如其信仰遭到挑战,宗教信徒、神学家和宗教组织往往会群起捍卫。宗教价值观的相互认同、行为的相互感染、往往会导致社会群体冲突的爆发,破坏社会秩序的稳定。例如,盛行于侗族、布依族、壮族的“风水信仰”,近年来就曾多次诱发为村寨间的械斗。西南少数民族的巫蛊信仰常常是引发社会争端的祸根,甚至酿成重大的刑事案件。因此,应严密注意宗教信仰对农村社会安定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51]
【注释】
[1]刘志坚.法律环境初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8.2.43。
[2]刘志坚,程雁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北京:中国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141。
[3]汪志明.论行政执法环境.行政与法.1998.02.57。
[4]杨云鹤.改善和优亿我国行政执法环境.政治与法律.1996.02.44。
[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7-8。
[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8。
[7]汪志明.论行政执法环境.行政与法.1998.02.59。
[8]汪志明.论行政执法环境.行政与法.1998.02.58。
[9]中国大百科全书编写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99。
[10]菅志翔.“族群”:当代社会群体研究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工具.民族研究文集(2008).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20。
[11]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和散布.吴睿人译.上海:上海实际出版集团,2003。
[12]陶清德.中国西部民族地区中小企业发展制度建构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294-296。(www.chuimin.cn)
[13]马戎.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50-51。
[14]菅志翔.“族群”:当代社会群体研究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工具.民族研究文集(任国英主编).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8-9。
[15]马戎.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520。
[16]陶清德.中国西部民族地区中小企业发展制度建构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292-293。
[17]菅志翔.“族群”:当代社会群体研究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工具.民族研究文集(任国英主编).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7。
[18]本部分统计数据引自陶清德2005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西部民族地区中小企业发展制度建构研究”结项出版成果《中国西部民族地区中小企业发展制度建构研究》(人民出版社,2010.21-31)。
[19]6民族镇、苏木行政级别上相当于民族乡,所以在大多情况下我们都把它们称为民族乡。现阶段,我国有59个民族镇和2个民族苏木。吉林5个、辽宁27个、黑龙江8个、湖南和湖北各1个、山东和海南各3个、河南9个、陕西省2个;内蒙古有苏木1个。
[20]霍布斯鲍姆.民族与民族主义.李金梅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7。
[21]安东尼·斯密斯.全球化时代的民族和民族主义.龚维斌、良警宇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35。
[22]菅志翔.“族群”:当代社会群体研究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工具.民族研究文集(任国英主编).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20。
[23]马戎.民族与社会发展.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6-7。
[24]菅志翔.“族群”:当代社会群体研究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工具.民族研究文集(任国英主编).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15。
[25]马戎.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70。
[26]菅志翔.“族群”:当代社会群体研究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工具.民族研究文集(任国英主编).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16。
[27]郝瑞.田野中的民族关系与民族认同.巴莫阿依、曲木铁西译.南昌:广西人民出版社,2000.23。
[28]费孝通.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北京大学学报.1989.4.1-19。
[29]菅志翔.“族群”:当代社会群体研究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工具.民族研究文集(任国英主编).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9。
[30]马戎.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99。
[31]黄光学.中国民族识别.北京:民族出版社,1995.146。
[32]马戎.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91。
[33]于鹏杰,陈昌文.对西部地区宗教认同状况的分析.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5年1月:第59页。
[34]马忠杰,敏昶.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传播发展及其特点.中国宗教.2004年08期:第58页。
[35]佟德富.中国少数民族原始宗教概述.世界宗教研究.1997年03期:第135页。
[36]孙恪廉,彭跃进,张建泉.圆融宗教:西部和谐的另一面.中共成都市委学校学报2006年2月第14卷第1期.第59-60页。
[37]谢俊春,马克林.西部人文环境优化研究.甘肃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67页。
[38]张华.对宗教文化及其发展趋势的思考.佛教导航网.2009.4.12。
[39]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
[40]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
[41]维吾尔族简史.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1.75-76。
[42]在中国古代,除元以前的西藏地区外,宗教都没有形成和政治国家分庭抗衡的局面,即便是把伊斯兰教尊奉为国教的10世纪的喀喇汗王朝和14-16世纪的察合台汗国,政治权力始终占据上风,欧洲、西亚历史上的“政教合一”始终没有形成。国王皈依宗教和把某种宗教尊奉为国教,完全是权力的需要,把宗教当作实现政治目的的“枪”(工具)来使用,宗教在信众中的初始普及完全是政治强迫的结果,本质上并不是对“宗教”的信仰而是对“权力”的信仰。因此,我们认为中国西部民族地区出现的相同民族信仰相同宗教的局面,并不是信仰、政教不分的结果,而是处于强势地位的政治权力干预民间宗教生活的结果。
[43]王铭铭.现代的自醒——塘东村田野考察和理论对话.社区研究与社会发展(潘乃谷编).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940页。
[44]孙恪廉,彭跃进,张建泉.圆融宗教:西部和谐的另一面.中共成都市委学校学报2006年2月。
[45]拉斐尔·毕达佐尼说:“在天父的后面,有一个畜牧业的父权制文明的长期传统。在大地母亲的后面,有一个农业的母权制文明的长期传统。天父是象征以畜牧业产品为生的游牧民的至上神,畜牧群益母草为生,而牧草则转而依赖于来自天空的雨。大地母亲是象征农人的至上神,农人以土地上的产品为生。在农业和畜牧业以前更悠远的年代里,至上神是动物的神,狩猎的成功依赖于这位动物神。使用至上神的观念,常常是以维持人类生存所必需的东西为其依据。至上神的观念,大多并不是发生于理智上的需要,二是发生于生存上的渴望。”(拉斐尔·毕达佐尼.至上神的现象结构和历史发展.世界宗教资料.1980.3.116。)这里拉斐尔·毕达佐尼所说的“至上神观念”就是指原始宗教。
[46]马忠杰,敏昶.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传播发展及其特点.中国宗教2004年08期:第58页
[47]马明良.伊斯兰教生态文化与回族环保意识.回族研究2000年第3期:第42页
[48]《充分发挥政协职能作用全力维护木里藏区稳定》来自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凉山彝族自治州委员会http://zx.lsz.gov.cn/index.aspx。
[49]数据来自甘肃省天祝自治县法制办《政府法制建设报告》及当地法院行政庭。
[50]孙恪廉,彭跃进,张建泉.圆融宗教:西部和谐的另一面.中共成都市委学校学报2006年第14卷第1期:第61页。
[51]陆群.论我国少数民族原始宗教的法制管理.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7卷第1期: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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