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问题研究:存在监督体制不合理

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问题研究:存在监督体制不合理

【摘要】:执法监督人员在这种沉重的心理包袱之下展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自然不能独立的行使监督权。更有甚者,有的行政人员受人之托,用领导身份干扰办案,影响行政执法监督的独立和公正。监督主体的独立性不强是当前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方面存在的一个突出的问题。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

二、行政执法监督体制不尽合理

(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设置不合理

在当前我国西部民族地区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大都设置在政府机关内部。在领导体制上,这些部门受双重领导,既受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又受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在这种双重领导体制之下,专职监督机构受到的控制比较多,尤其是受制于执行权。在组织上,监督机构的负责人,不是由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成员兼任,就是由行政机关任命;在经济上,监督机构一般都是从同级行政部门那里领取活动经费、事业费、工资和奖金,从而在经济上受制于人。这种监督体制严重影响了监督主体的独立性,使监督人员在心理上有顾虑,他们害怕滥用权利的人用多种方法对其工作设置障碍,干扰甚至是打击报复。执法监督人员在这种沉重的心理包袱之下展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自然不能独立的行使监督权。表现在办案上,往往是先由党政首长内定性质,然后交由监督部门去履行法律手续,监督人员只能被动的接受领导意志。更有甚者,有的行政人员受人之托,用领导身份干扰办案,影响行政执法监督的独立和公正。监督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一方面使行政执法监督应有的功能难以发挥,应有的权威难以树立,更重要的是直接导致了行政执法领域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执法违法现象屡禁不止。

(二)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尚未分离

我国西部民族地区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本身隶属于行政机关,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合为一体,监督主体不得不依附于,受制于监督对象,无论这种监督在具体监督内容上设计的多么合理,都很有可能形同虚设。监督主体的独立性不强是当前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方面存在的一个突出的问题。这种体制使监督者很难充分地发挥其监督职能。要想保证监督的有效,一个首要的前提就是要保证监督部门的独立性。因为“独立”最大的好处就是意味着利益的分离,部门间利益的牵扯是构成监督难的关键因素,独立可撇开这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独立的监督才能成为不受利益摆布的有力监督。但现实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交织在一起,尤其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等于让行政机关自己来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因此,独立是体现监督有效性的一个根本的前提条件。执行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缺乏应有威力执法监督体现着监督权对执法权的制约。这种制约的效果如何,主要取决于监督主体所拥有的地位和权力。监督主体的地位高、权力大,其监督作用就大,效果就好。反之,其监督作用就小,效果就差。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地位是虚高实低。虽然在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已经明确了法制机构是各该行政执法监督的职能机构,但实际情况却是许多机关尚未建立起法制机构,已经建立起来的法制机构也往往因各种因素的制约,无力、无法独立开展经常性的执法监督工作,往往是空设机构而无实际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执法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监督者多受制于被监督者。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地位是虚高实低。例如:在内部执法监督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应该是代表国家的意志,对执法工作实行极具权威的监督。但从现实情况看,目前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是法律地位高而实际地位并不高,理论上应有的权力与现实中实有的权力差距较大,其监督也就难以有效地到位。(www.chuimin.cn)

(三)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的权限和职责规定模糊,致使执法监督流于形式

当前西部民族地区一些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流于形式,主要表现:一是行政执法部门只重视抓办案,忽视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有些部门领导由于受保护主义影响,一旦出了问题往往是遮掩,不让暴露,以免承担责任。二是对于错案,都由行政执法部门自己认定,对办错案者,往往以“责任心不强”、“认识问题”为由敷衍过去,不做严肃处理。这种自己纠正自己问题的工作机制,显然其作用十分有限。三是行政执法各部门中的政工、纪检、监察、督察、法制等监督部门各司其职有余,默契配合不足,造成整体渠道不畅,发现问题,查处或纠正违法失误不及时。[27]监督过程形式主义严重执法监督的不独立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便是流于的形式主义,重视突击性检查;程序上重视事后检查,忽视事前、事中的监督检查。形式主义的泛滥最终将导致行政权力合法存在的丧失,其危害程度可见一斑。而形式主义之所以产生并广泛流行,主要还在于监督的具体形式存在着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四)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力量薄弱

应该说实施执法监督是法制机构的首要任务,但西部民族地区的许多机关的法制机构由于人手少,人员素质较低,往往难于独立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其所从事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往往仅是配合执法大检查开展一些相应的活动,待执法大检查工作一结束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