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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发现: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监督原则

【摘要】:同时,也不得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法定的执法监督职责或义务。行政执法监督除应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并须符合行政行为的一般要件之外,作为一种有别于其他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还须遵循某些特有的原则要求。现行的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行政规章对行政执法监督原则的规定,均与之大同小异。

三、行政执法监督的原则

行政执法监督的原则,是指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及行政执法主体中的行政监督执行机构(关),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11]行政执法监督行为虽然以行政执法行为为其主要的监督目标,但其本身也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监督当然首先须遵循行政法治原则,符合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基本要求。同时,还须符合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一般要件,做到主体合法、相对人适格、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任何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及其从事执法监督的机构(关)和人员均不得滥用执法监督权,非法干扰被监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活动,不得借监督之名损害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得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法定的执法监督职责或义务。行政执法监督除应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并须符合行政行为的一般要件之外,作为一种有别于其他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还须遵循某些特有的原则要求。如《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督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统一、公开公正的原则。现行的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行政规章对行政执法监督原则的规定,均与之大同小异。行政执法监督应遵循的、特有的原则应包括以下几项:

(一)经常监督原则

为了确保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廉洁行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必须制度化、经常化,必须将其作为行政主体的——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常抓不懈,否则行政执法监督就不可能发挥有效的作用。

(二)及时监督原则

及时监督是指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对所监督的案件在法定的期限内应当及时调查并作出决定,从而尽快消除行政违法行为对社会产生的不利影响,尽快稳定因行政违法行为引起的混乱的法律关系。即使监督是行政监督程序上的一个原则。这里需要着重强调的是:行政执法监督权行使的及时性必须以其符合法律规定为前提,离开法律规定来强调及时性是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当法律没有规定法律期限时,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在一个相对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调查并作出决定。(www.chuimin.cn)

(三)全面监督原则

行政监督主体应该在法定的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内,对监督对象的执法工作进行全面的、认真的监督,不得在实施执法监督的过程中只抓一点而不计其余,如只检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不考虑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只注重对行政执法行为实体性监督,而忽略对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形式的监督等等。[12]

(四)有错必究原则

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对在执法监督中所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做到有错必究、有错必改,不能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不处理,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个管不问。否则,就会损害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