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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受民俗习惯影响问题研究成果

【摘要】:[16]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少数民族的民俗习惯在许多方面有助于实现行政执法的目标,但有些民俗习惯会对行政执法的顺利展开造成了负面影响。

四、受民俗习惯的负面影响

民俗习惯,指的是一个民族的人们在生产、居住、饮食、衣着、婚姻、丧葬、节日、庆典、礼仪等物质文化社会上的共同喜好、习尚和禁忌。民俗习惯是各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并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不断变化的产物。[16]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少数民族的民俗习惯在许多方面有助于实现行政执法的目标,但有些民俗习惯会对行政执法的顺利展开造成了负面影响。

目前,西部民族地区的农村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民俗习惯与依法执法的现实碰撞的情况,尤其是落后地方的农村存在的很多民俗习惯,是和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悖的。例如,在西部民族地区的很多农村分家析产时,往往只有兄弟有份,女儿被排除在权利人之外;父母不留财产,跟其中一个儿子过,只是分财产时多分点儿。这样,当父母与子女之间就赡养问题发生纠纷时,当地一般又都有首先邀请家族、亲族或村民自治组织出面调解而后由行政执法机关如乡镇府出面调解的习惯,而当地公安派出所也可能出于治安的原因主动介入这种赡养关系;当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调解时,往往会发生适用社会规则上的困难:尊重当地民俗习惯,女儿不在父母赡养义务人之列,其结果是违背了国家法律的规定;而要依法办事,又受当地民俗习惯的影响,会使达成的赡养协议的实际执行困难重重。类似的情况在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屡见不鲜,典型的事例还有藏区存在的一夫多妻现象的行政执法问题。

针对上述原因,我们认为,一方面在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广大农村应该加强行政执法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当地民众对行政执法重要性的认识和重视,提高全民族的法治观念。同时也要提高当地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以改善目前执法体制上带来的问题以及行政管理上的缺陷,为当地的行政执法机关充实必要的人员和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制约和监督,密切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行政执法人员与法院之间的关系,增强配合与协调。另一方面,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对于某些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阻碍生产发展的民俗习惯,决不能采取粗暴方法,而是要因势利导积极引导本民族进行自我改革,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发现明显违法的民俗习惯,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行政执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应有作用。

【注释】

[1]北大法律信息网〔EB/OL〕.http://law.chinalawinfo.com/。

[2]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法制办.政府法制建设报告.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3]法律快车〔EB/OL〕.http://law.lawtime.cn/lifadongtai/08-08/08-15116.html。

[4]王红.中国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黑龙江科技信息.2006.183。

[5]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法制办.政府法制建设报告.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6]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关于2008年依法行政工作的安排意见.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2009.3.26。(www.chuimin.cn)

[7]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5-2008年上半年农村行政诉讼案件情况.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8]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法制办.政府法制建设报告.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9]彭书国.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工作研究.2007.2.52。

[10]陶清德.中国西部民族地区中小企业发展制度建构研究·序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1。

[11]李晓燕.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新闻月刊.2003.5.30。

[12]费孝通.乡土社会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6-11。

[13]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于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而侵犯了某些利益相同或相近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当此正当利益的诉求缺乏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时,经过策划和酝酿而采取聚众共同实施的的集体上访、围攻党政机关,游行示威,罢工、罢市、罢课,绝食静坐,与维持秩序的公安民警对峙等形式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行为。

[14]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R〕.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5]严存生.略论法制观念的现代化.法治现代化研究(第2卷).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196。

[16]陈奇彪.论民族风俗习惯与政府行政执法〔EB/OL〕.http://www.law-li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