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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行政执法研究:民俗与宗教冲突解决方法

【摘要】:1994年天祝县政府为方便行政相对人维权,配备了专职行政复议应诉员。1999年,天祝县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共受理复议案件5件,其中维持原处罚决定1件;部门撤销行政行为后,当事人撤诉的3件;超过复议受理期限,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的1件。2000至2008年,天祝县政府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8件,年均3件;其中,受理23件,裁定不予受理1件,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口头作答复2件,移送2件;受理的23件复议申请中,维持19件,撤销4件。

三、民俗宗教依法行政理念存在冲突

众所周知,西部地区是多民族居住地区,也是信教群众最多的地区,更是中国最为落后且贫困人口、文盲半文盲人口最集中的地区,这些因素决定了在广大的西部民族地区传统观念、民族习俗、宗教文化等积淀深厚,对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价值标准等影响深重,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制约了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和区域行政法制建设的有效推进。

根据调研,我们发现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的民俗、宗教与依法行政理念的冲突在当地农村行政执法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一方面,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有些行政执法的主体及其公务员的权力本位意识、特权意识、守成意识等传统行政观念比较浓厚,不仅对行政执法制度建设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而且导致了本地区的行政诉讼立案率很低。例如,根据青海省大通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统计,从2005年至2008年上半年,农村行政诉讼案件共受理5件:(1)不服不予处理决定的1件,处理结果是“判决维持”;(2)不服行政处罚行为的2件,判决结果是判决驳回1件、判决维持1件(3)不服宅基地使用批复1件,处理结果是撤诉(4)行政不作为1件,处理结果是裁定驳回。[7]再如,1991年甘肃省天祝县政府及所属各部门收到行政相对人提起的复议案件4起,经复议均维持了原处罚决定。1994年天祝县政府为方便行政相对人维权,配备了专职行政复议应诉员。1999年,天祝县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共受理复议案件5件,其中维持原处罚决定1件;部门撤销行政行为后,当事人撤诉的3件;超过复议受理期限,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的1件。2000至2008年,天祝县政府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8件,年均3件;其中,受理23件,裁定不予受理1件,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口头作答复2件(申请人未再提出复议申请),移送2件;受理的23件复议申请中,维持19件,撤销4件。[8](www.chuimin.cn)

另一方面,还有许多居住在较偏远农牧区的西部民族地区牧民的行政法律意识尚未树立甚至还不具备基本的行政法律常识。由于大多数西部民族地区的民俗、宗教观念浓厚,以至于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的民众,尤其是牧民偏好通过非正式渠道来处理互相之间以及自己与行政执法主体之间发生的纠纷,而不会或者不愿意通过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导致有关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的行政诉讼受案率很低。例如青海省、甘肃省、云南省的大多少数民族根据本民族的婚姻习俗,不仅早婚现象较普遍,而且很多年轻人不领取结婚证,只举行风俗仪式或请阿訇念了经就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依据民族习俗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我国婚姻登记管理制度,也会对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计划生育方面的执法造成一定的难度。

从以上可以看出,从消极意义上讲,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的民族习俗宗教文化对某些领域的农村行政执法造成了一定的难度,这种消极因素不仅不利于西部民族地区区域行政法制的建设,更不利于国家实现法制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