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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立法成果显著

【摘要】:这无疑是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出的巨大贡献,也无疑为加强西部民族地区行政法制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西部民族地区行政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在实际工作中使得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无法可依的状况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观。

一、西部民族地区行政立法成绩斐然

纵观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西部民族地区的立法历程,不难发现西部民族地区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向着广度和深度的方向发展,从幼稚趋向于成熟,成绩卓著。

(一)西部民族地区行政立法进程加快

西部民族大多数地区由早期立法涉及环境保护、食品管理、语言文字保护、公共卫生管理、野生资源保护等方面,如今深化到普及义务教育、质量监督、文化市场管理劳动保护就业促进、行政执法监督等各个方面。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1978-2008年,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58件,地方规范性文件20件,内容涉及土地管理(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湿地保护)、环境卫生管理、节能节水、厂务公开、民族教育、就业促进、疾病防治、草原管理、行政执法监督等。[1]再如,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下简称天祝县)根据本自治县的发展特点和实际需要,1990-2008年共参与起草修改单行条例草案6件,其中《天祝县草原管理条例》、《天祝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天祝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天祝县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等4件已经甘肃省人大常务会批准实施;为了确保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1996年天祝县清理了县人民政府1979年以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07件,明文废止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范性文件62件;2000年天祝县又对县人民政府1983年以来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以及县人大常委会颁布的4部单行条例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查阅各类文件125件,明文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43件;2003年天祝县为适应世贸规则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要求,再次对1979年以来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38件,确定继续执行的40件,明文废止90件,修订了8件,天祝县人大颁布的单行条例4件和确定继续执行的40件规范性文件经对照均符合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法规的要求;同年,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的安排部署,先后三次对全县81个单位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审核,清理行政审批事项444项(其中审批事项106项、核准事项189项、审核事项111项、备案事项38项),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183项行政审批事项明文废止,对符合行政许可法的261项行政审批事项重新进行了确认。2007年,根据甘肃省《关于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天祝县对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2001至2007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进行了清理,明文废止10件,修订5件。[2]

从此立法进程来看,改革开放以来,西部民族地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宪法》、法律为依据,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紧密结合本民族地区实际,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为推进本民族地区区域行政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促进本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民族团结起了良好的引导和扶持作用。(www.chuimin.cn)

(二)西部民族地区行政立法质量提高

近年来,西部大多数民族地区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中央立法具体化,制定了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又对本地区的特殊性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调整区域内的特殊社会关系,力争本地区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一步推动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如,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多年来从维护全州各民族的利益出发,坚持民主立法,强调五条渠道集纳“民意”:(1)开展公开有奖征集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稿的活动;(2)规范法规草案稿登报、上网征求意见的程序,建立有效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反馈机制;(3)充分发挥立法咨询专家库的作用;(4)采取召开听证会、座谈会和公民旁听等形式征求意见;(5)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通过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和建议。此外,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积极贯彻云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提出的云南民族地区立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由传统的以“政府权力、公民义务”为本位向“公民权利、政府职责”为本位转变,由管理型立法向维权型立法转变的立法思路,着手修订现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制定、出台了一批新法规、新规章,使西双版纳州的地方性立法的质量整体上得以提高:(1)着手修订已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提高自治州的立法质量。2004年,根据西双版纳州人大代表和人民的意见、建议,对1987颁布实施的《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进行了修订,州人民政府为此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班子,并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深入群众中间征求意见,同时还将自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在西双版纳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自治条例的修改意见;修订后的《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对自治州经济、生态、社会事业的建设作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增加了“生态建设”一章,用较大的篇幅规定了西双版纳生态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法律措施,为当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2)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单行条例,填补了立法空白。近年来,云南西双版纳州人大及其常委会,从不同的侧面强化立法质量,促进西双版纳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有效地加强了西双版纳州的民族团结与稳定。从2000年以来,西双版纳州陆续制定了天然橡胶管理、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野生动物、旅游管理、民族传统建筑保护等单行条例,为西双版纳州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执法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保障网。[3]

通过调查统计分析,我们发现目前西部地区大多数民族地区已经初步建立了行之有效的、符合中国国情和本地区特点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这无疑是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出的巨大贡献,也无疑为加强西部民族地区行政法制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西部民族地区行政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在实际工作中使得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无法可依的状况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