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问题研究:现状与成果

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问题研究:现状与成果

【摘要】:改革开放以后,由于社会转型,西部民族地区的制度建设跟进步伐放缓,最突出的问题是绝大多数民族自治地方没有将《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特别地方“立法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发挥出来。显然,这与西部民族地区的行政执法需求是极不相适应的。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在西部民族地区的深入推进,一些行政执法的“老大难”问题更显得突出,需要国家和全社会的关注。

第三章 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的现状

目 次

第一节 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取得的成就

一、西部民族地区行政立法成绩斐然

二、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居民行政法律意识明显提高

三、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更加健全

四、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行为更加文明

五、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责任制有效推进

第二节 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整体法律素质不高

二、行政执法体制不健全(www.chuimin.cn)

三、民俗宗教依法行政理念存在冲突

四、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行政执法“三乱”现象大量存在

五、行政执法依据不一

第三节 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配套立法衔接跟不上

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低

三、行政执法的社会软环境差

四、受民俗习惯的负面影响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特别重视西部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业的发展:在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尽最大可能的推行民族区域自治,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国家投资在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现代工业,发展现代产业,带动当地社会经济的工业化,同时中央财政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补贴,对农牧产品实行普遍减免税,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农牧业发展;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和风俗习惯,支持少数民族的体育、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西部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社会事业取得了辉煌成就。改革开放以后,由于社会转型,西部民族地区的制度建设跟进步伐放缓,最突出的问题是绝大多数民族自治地方没有将《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特别地方“立法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发挥出来。直到2005年西部自治州、县才基本上都有了自己的自治条例,而至今西部5个自治区还没有出台自己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更不用说,大部分都跟随中央和其他一般地方行政区域亦步亦趋,缺乏创造力且远远落后于其他一般行政区域。显然,这与西部民族地区的行政执法需求是极不相适应的。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在西部民族地区的深入推进,一些行政执法的“老大难”问题更显得突出,需要国家和全社会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