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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访者对农村行政执法心理期待:研究成果

【摘要】:因为,有占受访人员总数5.1%的人表示在此等情况下会采取“上访”这一方案。

四、受访者对当地农村行政执法的心理期待

(一)对“若被派出所误抓被关了几天,您是否会要求国家赔偿”的诉求

调研数据显示,如若被派出所误抓且被关了几天的情况下,怀有“要求国家赔偿”之意愿的人在受访人员中占绝大多数,为88.6%,因此可以说受访者在此情况下要求国家赔偿的意愿十分强烈。不过,其中仅有73.9%的人不仅有此意愿并且明确表示“会”去要求实现这一意愿;而其中超过四分之一即26.1%的人则尽管有此意愿但却不会去实现该意愿,即“想要但是不敢要”。

如果说,民众尚不知所谓国家赔偿或者即便知道国家赔偿但却没有要求国家赔偿之意愿,那么无人或者仅有较少的人会努力争取实现获得国家赔偿之意愿这种现象就顶多只是表明调研当地人们欠缺相关法律知识、欠缺某种维权意识或者是在此情况下体现出了一定程度的理性计算。[10]真正更堪忧虑的是,当相关法律知识、某种维权意识都并不欠缺时,竟有约占受访人员总数四分之一亦即23.1%的人却因为“不敢要”而放弃实现获得国家赔偿之意愿。

(二)对“如果政府行政机关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您是否愿意与之打官司”的意愿

调研数据显示,当政府行政机关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愿意”与“政府机关”打官司的人在受访者中占绝对多数(85.9%),而明确表示愿意且顾虑较少的也占相当高的比例(71.3%),这表明受访者中具有通过与政府机关打官司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愿非常强烈。不过,不容忽视的是,超过受访人员四成即42.8%的人将不会通过打官司来救济其被侵犯合法权益(包括有此意愿而不敢和不愿意依此途径实现愿望的人)。根据调查,有28.7%的受访者尽管有打官司的“意愿”但因“不敢”而心怀顾虑;另有14.1%的受访者则明确表示,当政府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不愿意选择与政府机关打官司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对“被执法机关罚款后,您是否会要正规收据”的意愿

调研数据显示,当被执法机关罚款后,超过七成(70.8%)的受访者明确表示“当然要”正规收据;而表示不要正规收据的仅占近3成(29.2%),况且这三成受访者中的60.6%的人主要是因为不看重正规收据的意义——或者是因为认为有没有正规收据“无所谓”,或者是因为认为“要着没用”。就此来看,在认识到正规收据的意义的情况下,受访人员索取收据的意愿之强烈则高达86.0%。

(四)对“当地政府征收了您的土地但您认为政府给您的补偿款不合理”时的诉求

调研数据显示,在“当地政府征收了您的土地但您认为政府给您的补偿款不合理”的情况下,超过受访人员总数七成(72.8%)的人愿意通过法定的正规渠道解决问题、寻求救济。其中,仅有略微超过四分之一(25.4%)的受访者愿意通过行政诉讼渠道解决问题,而近四分之三(74.6%)的受访者则更愿意通过“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这一非诉讼的途径解决问题。可见,行政诉讼这一“民告官”式的权益救济机制,在调研当地人们备选救济机制序列中,尚不具有被选取的优先性。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尚有13.3%的受访者表示,在上述情形下,只能是“没办法”;易言之,这部分人此时尚陷于一筹莫展、“无计可施”的迷茫境况中。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占受访人员总数的6.9%的人表示在上述情形下,会选择“给执法人员某些好处,争取有利的解决办法”这一方案。这多少显示出,或者是在调研当地民众对权益救济机制的认识尚有偏差,或者是在当地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存在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因收取相对人好处而改变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不严格依法执法的情况。另外,“上访”这一救济渠道,在人们的备选救济方案排序中,尽管并不具有明显的优先性,亦占有一定的重要性。因为,有占受访人员总数5.1%的人表示在此等情况下会采取“上访”这一方案。

不过,与人们通常存有的因为宗教领袖在民族民众中具有崇高的权威因而民众往往会在寻求权益救济之时倚重宗教领袖这一想象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调研数据显示出至少在“当地政府征收了您的土地但您认为政府给您的补偿款不合理”这种情况下,受访人员并不倚重宗教领袖来解决该特定问题。

(五)对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来说,受访人员最希望加强的主要工作

调研数据显示,对实现“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这一设定目标来说,占受访人员总数67.3%的人认为最应该加强的工作是“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占受访人员总数14.9%的人认为最应该加强的工作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占受访人员总数12.1%的人认为最应该加强的工作是“尊重民族习惯,尊重宗教信仰,充分发挥民族习惯和宗教因素对行政执法的积极作用”;占受访人员总数4.9%的人认为最应该加强的工作是“提高国家法律的权威性,保障法律具有对民族习惯、宗教的压倒优势”;占受访人员总数0.4%的人认为最应该加强的工作是“增加执法人员数量,扩充执法队伍”;此外还有占受访人员总数0.4%的人认为最应该加强的工作不在上述所列。(www.chuimin.cn)

据此可见:①在受访者看来,“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这一农民“自身的问题”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应加强的重要工作中占据最大的比重因而具有绝对的优先性。不过,如前文述及,由于行政执法水平高低不该看作执法所针对之行政相对人法律素质高低的正比函数,那么受访者如此看重“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之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性这一现象,无疑应能警示我们深思行政执法因相对人法律素质高低而变化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②“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这一涉及行政执法主体方面的工作,虽然并不如“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那般被受访者看重,但仍然占据较大的比重,并且其被看重的程度远胜于涉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等其他方面的工作。对此,切不可乐观以为行政执法人员素质问题在受访者眼中并不严重——或者至少远不如“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这一农民自身方面的问题严重。因为,考虑到受访者如此看重“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之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性这一现象暗含的警示意义,“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依法行政,亦对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14.9%<X≤82.2%)。③相应地,民族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习惯法等通常被看作民族地方的特色性因素对于提高民族地方农村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性,在受访者眼中远不如学者惯常以为的那么重要。并且,在看重这些因素的受访者中,大多数人都并不片面强调提高国家法律权威并压制民族习惯、宗教,这个比例约为71.2%。

此三点信息,与前述受访者对“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什么”的认识、对“农村行政执法工作中,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不公正对待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的认识、对“(1)民族习惯或者民族习惯法或者(2)宗教因素对于农村行政执法有什么影响”的看法、对“其认为行政执法问题最多的领域之所以问题最多之原因”的认识以及“对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来说,受访人员最希望加强的主要工作”等方面的认识都呈现出一致性,并且都一致地指向行政执法者的法律素质、依法办事而不是农民自身的问题以及民族习惯、习惯法、宗教信仰等所谓的民族地方的特色因素。无疑,这值得研究者当然尤其是行政执法者深思和检讨。

【注释】

[1]受访人员职业分布之所以呈现上述状况,一个主要的原因或许在于所选择问卷的部分发放点正是位于省城、县城的政府各涉农机关,而其余各发放点也大多是以省城、县城为中心选取的。就来自省、县、乡各级政府的涉农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答卷来说,其受访人员职业主要甚至全部皆为公务员只是正常;就来自省城、县城临近周边的问卷来说,其答卷人即便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亦往往不再是农民、牧民。坦白地说,这些不能不说是本次调研的一个遗憾。

[2]本文中类似“2.1”编号的含义为:小数点前的数字表示该问题在“1.有关受访人员基本情况的问题;2.有关受访人员对所在当地农村行政执法相关方面的认识/认知状况的问题;3.有关受访人员对所在当地农村行政执法相关方面的总体评价的问题;以及4.有关受访人员对所在当地农村行政执法相关方面的意愿的问题”四大类问题中的类型归属,如此处的“2”即表示其所标识的问题系前述四类问题中的第二类;小数点后的数字表示该问题在其所属那一类型问题中的具体编号,如此处的“1”即表示其所标识的问题系第二类问题中的第一个问题。其余“X.X”编号的含义,类推可知。

[3]正面体认,指的是受访人员认为所在当地的情况是“法大于权”;负面体认则指的是受访人认为所在当地的情况是“权大于法”。由于问题仅仅较为含混地提问受访人员对所在当地“法”与“权”大小关系的看法而不含对受访人员对该问题应然状况的明确的提问,所以其回答亦只能解读为其对当地“法”与“权”现实表现出的大小关系的体认。换言之,此乃从反面对“法”与“权”的实际运作给当地受访人员形成了何种印象这一问题的追问

[4]在涉及民众法律素质的研究和讨论中,常有论者作此等假定。

[5]比如说,有过法学专业系统学习、训练经历的人通常应比缺少此经历的人更能判别某一特定公文文本/文件的准确的法律属性;但是,随着学历渐高、专业化渐色彩浓,已成某一特定领域专家的法律人对法律渊源的明了程度可能反倒不如刚经历过完整的法学本科阶段学习和训练的人了。

[6]严格的讲,“红头文件”无疑不在我国法学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正式、有效法律渊源之列。然而,随着国家在法治时代的治理实践对“法律”这一特定的权威形式的倚重,几乎无政策没有——或者是不得不——通过法律建立合法性和权威性;反过来则是,政治国家之法律已然越来越多地承载了治理功能。是故,政策文本/文件与法律文本/文件的界限恐怕并不如理论上认为的那般泾渭分明。这一点,在行政法律领域,或许更为突出。有关法律的治理化及相关问题的深入讨论,可参见: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M〕.刘北城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申伟.论合同的国家管制——围绕合同自由原则的深度阐释〔D〕.兰州大学.2006.

[7]对此,人类学者对作为人类学之看家本领和特色进路的田野作业及民族志的深刻反思及其洞见,或许能为我们认识法学领域以问卷调查、实地访谈等方式呈现出来的实证研究进路之优势与局限提供有益的启发。相关讨论请参考:〔美〕保罗拉比诺.摩洛哥田野作业反思〔M〕.高丙中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美〕乔治·E·马尔库斯等.作为文化批评的人类学——一个人文学科的实验时代〔M〕.王铭铭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8]相关讨论,请参考:周永坤.法律经济决定论评析〔J〕.法学.1996(2).

[9]同第10页注①.

[10]因欠缺相关法律知识、欠缺某种维权意识而没有表现/表达出仅在具备该等知识、意识前提下才可能出现的意愿,乃是消极的“无意愿”;而如若在具备该等知识、意识的情况下仍不表现/表达此意愿,则已然是积极的“放弃意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