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类、传统人文社会科学类院校中,强校基本以厚基础为目标,定位相对较低,而一些排名并不太靠前的院校,则反映出多元培养的思路,既有实践人才的目标,也有研究人才的目标。传统的理工类院校以及其他专业性院校则结合院校特征,设定一些特殊的培养目标,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等。一般而言,各个院校都有一定的弹性规定空间,但一些院校的培养方案没有体现出这种弹性。......
2023-11-27
二、学术交流
新中国的法学研究事业,最初是在对外学术交流中诞生成长的,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就迎来了“苏联法全面进军中国”、中国向苏联派遣法科留学生的国际交流活动。[92]随后,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为主要基地的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开始展开,以将苏联的法学传播到全国各地:其他大学的教师被派到人民大学进修学习,人民大学毕业的学生分配到全国各地高校任教。[93]1953年4月,由新法学研究会与新政治学研究会合并而成的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正式成立,成为改革以前中国唯一一个民间学术交流团体,承担组织法学研究活动、开展国际交流活动等任务。中苏交恶之后直至改革前夕,中国法学的国际交流几近中断,国内的法学交流也近乎荡然无存。改革之后,中国与西方世界和港澳台地区的交流大幅度展开,各类法学团体也相继组建,其中尤以1982年7月中国法学会的恢复最为重要。从此之后,中国法学的学术交流活动变得越来越频繁密集,中国法学的研究也从中受惠极大。以下将分别介绍中国法学的国际交流和国内交流活动。
(一)国际交流
新中国的法学研究是在国际交流中诞生的。改革前期,中国法学国际交流的对象是苏联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是苏联;交流的途径有两种:聘期苏联专家来华讲学;派遣学生赴苏联学习法学。每年在华工作的苏联法学专家总人数为:1949年5人,1950年约11人,1951年9人以上,1952年11人以上,1953年约11人,1954年约14人,1955年约15人,1956年约14人,1957年约10人,1958年约3人,1959年1人。[94]目前的研究表明:来华苏联法学专家已知有35人,其中在中国人民大学任教的苏联法学专家达到15人。[95]苏联法学专家的活动主要有三类:一是培养师资人才;二是直接编写和指导编写各种教材;三是帮助人民大学建立一套苏式高等教育制度和教学方法,并逐步推广到全国高校。[96]当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五个教研室(国家法教研室、民法教研室、刑法教研室、国家法权理论教研室、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都有苏联专家参与指导。[97]苏联专家的人数虽然稀少,但是影响巨大,中国的苏式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正是因此而建立。
中苏法学交流的另一种形式是派遣中国留学生到苏联。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仅有四个政法学院、一个中央政法干校和几个大学法律系、一个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这些机构都分别派出不同人数的留学生赴苏联学习法学;1958年成立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就先后派出15名留学生赴苏联,他们分别到莫斯科大学、列宁格勒大学以及其他院校学习国家与法的理论、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劳动法等。[98]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大事记》和《中国教育年鉴》等资料记载,自1951年至1959年,中国派往苏联的留学生总数不下2 000余人,而学习法律者也有50多人,绝大多数留学生后来都成了我国法学界的著名学者,如北京大学的王哲、萧蔚云,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曹子丹,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王家福、韩延龙、高恒、王叔文、吴建璠,西南政法大学的常怡,华东政法大学的彭万林,西北政法大学的刘振江,等等。[99]
1959年中苏断交之后直到“文革”结束,中国法学的国际交流几乎停滞。改革开放之后,中国法学的国际交流开始恢复,但是由于当时中苏关系等国际背景,交流的对象已转向西方国家。国际交流的第一种形式是派遣学者和留学生出国学习交流。高校和科研机构纷纷派遣学者和学生奔赴各个国家留学,很多人后来成为著名学者。例如留学日本的韩大元、徐显明、何勤华、季卫东、林来梵、范愉、王亚新、张明楷、张卫平、杨建顺、黎宏、刘荣军等等,留学美国的张文显、朱景文、信春鹰、夏勇、李林、王利明、张新宝、朱苏力、王晨光、於兴中、赵秉志、孙长永、张千帆等等,留学法国的朱文奇、陈春龙、尹田等等,留学德国的刘兆兴、米健、郑永流、舒国滢、孙宪忠、王晓晔、范健等等,留学意大利的徐国栋、费安玲、黄风、薛军等等,留学澳大利亚的许章润、杨寅等等。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美国富布赖特项目、福特基金会等国内外组织和项目对于中国法学的国际交流事业做出了最主要的贡献。
第二种形式是邀请外国专家来华讲学,开展国际合作办学。获邀的外国法学专家也极多,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著名中国法律专家Jerome A.Cohen教授,意大利著名法学家桑德罗·斯奇巴尼,日本著名法学家西原春夫等都曾应邀来华讲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设立了综合性的比较法教研室和亚太法学研究院,聘请外国教师长期在国内任教,邀请若干名海外杰出法学家开设“海外杰出法学家系列课程”,开展与明尼苏达大学、印第安纳大学合作的“中国法暑期班”项目等人才联合培养工作。2008年,中国政府与欧盟合作创办了中欧法学院,合作团队由世界16所著名学府组成,机构设在中国政法大学。该学院自成立之后,欧洲各国的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络绎不绝地前来中国讲学交流。据统计,从2008年10月至2013年9月的五年时间里,前来学院讲课、讲学、访问的国际学者和政府高官就多达766人次。
第三种形式是召开国际学术研讨会。这是极为普遍的交流形式。国内各个法律院校在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国际学术研讨会方面,都有非常活跃的表现。2000年12月3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牵头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的首届“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即是典型一例。其他国际会议几乎是举不胜举,例如首届东北亚法律合作论坛(2009年8月31日至9月3日在吉林长春举行)、第24届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大会(2009年9月15日至20日在北京召开)、第四届“中国-拉美法律论坛”(2010年12月3日在秘鲁圣马丁大学举行)等等。除了教师和科研人员参与国际学术会议以外,目前学生也开始积极参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率先开辟了这种学生参与国际会议的方式,举办了“人民大学法学院-早稻田大学法学院学生圆桌讨论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哈佛大学法学院学生圆桌讨论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爱尔兰都柏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圆桌讨论会”、“中国-美国法科大学学生国际圆桌会”、“人大法学院-牛津大学法学院学术圆桌会议”等等,对于开拓学生的国际视野、激发学生的科研活力等产生了重要影响。
第四种形式是参与组建国际学术团体,推荐中方人员去国外实习,参加国际比赛等新的国际交流形式。例如,2005年5月,中国著名财税法专家刘剑文教授联合美国、德国、法国、英国、日本、荷兰、韩国、印度、俄罗斯、哥伦比亚等国20余位著名税法专家在荷兰成立了世界税法协会(International Tax Law Research Association,ITLA),为中国财税法学者组织搭建了第一个稳定的社团形式的国际学术交流平台。该协会现有近100名顶尖财税法学者作为理事。该平台是一个真正由中国人主导的法学领域的国际平台。2010年,欧洲人权法院和世界知识产权法组织邀请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前去进行为期6个月的实习。美国国际法学生联合会主办的“杰赛普(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是目前国际上规模最大、历史最悠久的模拟法庭比赛,被誉为国际法学界的“奥林匹克竞赛”。2003年,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文奇教授的引进,人大法学院成功举办了第一届中国杰赛普(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辩论赛。此外,中国法科学生参加的国际比赛还包括日本“亚洲杯”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辩论赛、“红十字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竞赛”等等。(www.chuimin.cn)
除了高校和科研院所之外,以中国法学会为代表的法学社会团体也积极参与推动国际交流。中国法学会及其所属研究会,先后加入了国际宪法学会、国际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国际刑法学协会、国际法律学协会和亚洲与太平洋法律协会(亚太协会)、东亚行政法学研究会等国际性、地区性法律团体,并在这些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先后派代表参加过国际犯罪学世界大会、计算机与犯罪问题世界大会、世界环境保护大会、社会保障与法律世界大会、妇女和儿童权利世界大会等。截至2013年12月,中国法学会已与世界上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800多个法学研究机构、法律团体、政府法律部门、法律院校保持多种形式的联系,并与其中85个国家和地区的113个法学、法律组织和机构建立了定期交往关系。中国法学会还于1985年专门下设了“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以促进国际、国内法学学术交流,繁荣法学研究。
总之,如今中国法学的国际交流对象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交流涉及各个法学学科,交流形式越来越多样,深入、稳定的交流机制越来越多,这些对于中国法学和中国法治的发展发挥了无可估量的推动作用。
(二)国内交流
新中国法学的国内交流在建国之后就开始了,当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成为传播苏联法学知识的交流基地,其他学校派遣人员来人民大学进修。1949年以后的新法学研究会和随后成立的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对于促进国内交流也起到了重大作用,该学会创办了《政法研究》、《政法译丛》等刊物,并成立了法律出版社;为团结法律工作者,还组建了新法学研究院。1957年之后的政治运动对中国法学事业造成了毁灭性的冲击,中国人民大学和其他政法学院、中国政治法律学会被撤销。法学的国内交流等到改革开放之后才恢复。
改革开放至今,中国法学的国内交流已经非常频繁,形式主要是各种学术研讨会和人员访问进修,以中国法学会为代表的各个法学学术团体,可以说是促进中国法学国内交流的中流砥柱。中国法学界最早的学术团体是1979年成立的中国法律史学会,1980年中国国际法学会成立,1982年中国法学会成立。此后,中国法学会之下成立各种法学专业委员会,诸如婚姻法学研究会(1984年成立)、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1985年成立)、宪法学研究会(1985年成立)、民法经济法研究会(1985年成立,2001年一分为三成立了民法学研究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和新的商法学研究会)、行政法研究会(1985年成立)、知识产权法研究会(2001年成立)、社会法学研究会(2005年成立)、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05年成立),等等。
目前,中国法学会成立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有57个,全国省级法学会成立了研究会561个,基本上涵盖了法学主要学科和法学边缘学科。全国共有791个地方法学会,其中,省级法学会32个,副省级和大城市法学会15个,地(市)级法学会331个,县(市)级法学会413个。这些法学团体推出了中国法学会课题(2009年被中央正式批准为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中国法学会十大专项研究规划”,举办了中国法学家论坛、中国法学创新讲坛(由中国法学会和清华大学联合主办,2009年6月25日在清华大学开讲,至今已举办9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2009年12月30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开讲,至今已举办9届)等活动,大大促进了中国法学界的内部交流与合作。
中国法学的国内交流不限于教师和学者之间,还包括法科学生之间。这种交流的形式,是各种“博士生论坛”。2003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主办的首届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在清华大学举行。受这一交流形式启发,吉林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科倡导成立“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并于2005年开始举行。在此之后,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2006年)、全国法律文化博士生论坛(2007年)、全国博士生知识产权学术论坛(2010年)等纷纷出现,大都每年举行一次,从此中国的法科学生也有了自己相对稳定的交流机制。
最后要介绍中国大陆法学界与港澳台法学界的交流。中国台湾延续了民国时期的法学研究,至今已经有100多年的传统,积累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对中国大陆法学的成长产生了重大的促进作用。中国大陆法学界一直非常重视与港澳台的交流,众多法律院校与台湾地区的诸多法律机构建立了访学进修、联合举办学术研讨会等交流形式。例如,两岸的行政法学界从1997年7月开始建立了“海峡两岸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每年在两岸轮流举行,对进一步深化两岸法学界的学术交流意义重大。此外还有“两岸四地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学术研讨会”、“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等等。中国法学会还牵头成立了“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与台湾中华法学会、中华比较学会、台湾法曹协会、香港律师会、香港法律论坛、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务局等组织或机构建立了稳定交流关系。总之,分别属于不同法系的两岸四地法学界,有着巨大的合作互补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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