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中国法律发展报告:1976年至今恢复发展期

中国法律发展报告:1976年至今恢复发展期

【摘要】:在开始描述之前有必要提及的是,一些学者根据不同标准对1976年以来我国法学研究的发展做出了不同的阶段划分和描述,涵盖了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建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等若干重要历史节点,为了解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学研究的具体进程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线索。

四、1976年至今:恢复发展期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以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国社会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随着民主法制建设步入正轨,尤其是随着法学教育的恢复和发展,我国的法学研究在几乎没有基础和积淀的艰难条件下起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总的来看,法学研究机构和法学研究人员快速增长,研究领域不断扩大深化,研究成果日益丰富,法学研究对法治建设和法律人才培养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推动作用。鉴于本章接下来的内容将尽量详细地展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研究机构、成果与交流、课题与经费、奖励与评价等的发展情况,本部分主要从研究主题和研究方法两个角度进行描述和分析。

在开始描述之前有必要提及的是,一些学者根据不同标准对1976年以来我国法学研究的发展做出了不同的阶段划分和描述,涵盖了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建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等若干重要历史节点,为了解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学研究的具体进程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线索。[42]相对而言,本部分更倾向于将这段历史视为一个整体,即均处在恢复发展的阶段。之所以如此处理,一方面是因为法学研究尽管与法制实践息息相关,但本身有其特定的运作逻辑,无论是研究人员数量和能力的提升,还是研究方法的转变、改进与多元,基本上呈现的是一种增量式发展,不像制度立、改、废那般泾渭分明;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研究的发展整体趋向提升,但是否在数量和质量上实现了“真正”的繁荣,以及法学研究参与法治实践的能力、广度和深度的提升等问题,目前尚存在不同的意见,需要进一步的观察和研究。

(一)研究主题

研究主题既是研究的内容,也反映了研究的旨趣、视野和深度。当然,个人的研究主题选择可能受其学术训练、研究兴趣、关注焦点等因素的影响,但特定时期的学术争鸣则能够体现出这个时期法学研究整体状况的某些侧面,并反映出一些更为广阔的社会因素。特别是在历史变迁的视野下,争鸣主题的变化往往可以用来描述和分析法学研究整体发展状况,因而具有一定的指标意义。表10—3收集整理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研究领域若干争鸣主题。

表10—3       改革开放以来若干法学研究争鸣主题

img230

续前表

img231

续前表

img232

续前表

img233

续前表

img234

资料来源:郭道晖、李步云、郝铁川主编:《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江平总主编:《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刑法卷》,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江平总主编:《共和国六十年法学争论实录·国际法卷》,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张友渔:《中国法学四十年(1949—1989)》,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张广兴主编:《法学研究之路——〈法学研究〉三十年内容摘要汇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何勤华:《新中国法学研究发展规律考》,载《法学研究》,2013(3)。

上述法学争鸣主题的列举是不全面的,从中却足以发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研究发展呈现出的规律或者趋势。

第一,法学研究与法治实践的密切关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实社会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在法学研究中均有所体现,法学研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并回应其实践需求。例如,1980年前后兴起的法治与人治的大讨论,发生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与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不久,既是思想解放运动在法学研究领域中的具体表征,同时也适应了人们对于民主、法治与秩序的需求。再如,20世纪90年代以后出现的民事诉讼模式的讨论,则是在起始于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举证责任为突破口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背景下发生的。迈入新世纪以后,2007年开始的有关司法能动主义与能动司法的争鸣,一方面接引了当前世界司法改革的浪潮,另一方面也关照了我国法院系统近年来的一系列司法政策和改革举措。

第二,现代法学知识的理解、接受与反思。上述法学争鸣主题尽管分散在不同的法学学科中,但基本上都呈现出一个从认识和了解现代法学理论到接受认同再到结合中国实践进行反思的过程。例如,在法理学领域,1980年前后法治与人治的讨论无疑是对现代法学基本原理的认识,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权利义务本位的讨论则已经开始深入到现代法治的基本框架和体系,而90年代以来的法律移植与法的本土化则更深入到普遍规律与中国国情的层面。再如,在宪法学领域中,从最初的宪法与宪政之概念、宪法序言的性质与效力,到“良性违宪”这一颇具中国特色的术语的争议。这种变迁的过程既符合观念启蒙、制度构建与实践反思的知识传播一般规律,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法律发展的大体趋势。

第三,学科交叉与研究方法整合。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法学研究主要致力于各学科知识体系和实践问题的解决,所发生的争鸣基本上都在法学各子学科内部,其他法学学科的学者很少介入讨论。例如,民法的私法属性与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独立法律部门之争、宪法学的研究对象、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主体理论、社会危害性理论、证明标准问题、公司治理问题等等。随着法治建设和相关研究的深入,我国法学研究越来越呈现出问题导向的趋势,不同学科的学者就某些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例如,围绕劳动教养存废问题,法理学、刑法学、诉讼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的学者各抒己见,《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则吸引了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等相关学者的目光,司法民主化与司法专业化问题的讨论也有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学等众多学科学者的参与。与此同时,研究方法也呈现出多元整合的趋势。例如,宪法学领域的政治宪法学、规范宪法学与宪法解释学,再如近年来越来越引起关注的法教义学、规范法学、社科法学的讨论。

此外,从表10—3还可以看出,一些法学争鸣主题在不同时期反复出现甚至贯穿改革开放至今,有些问题的讨论时间较长但至今仍没有获得最低限度的共识。这种现象的形成,一方面可能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特殊环境相关,诸如法律移植和法律本土化的争鸣所反映的传统资源与现实环境、西方经验与本土实际的纠葛或许是所有后发型法治国家都难以避免的,而围绕调解制度、宪法司法化等问题所产生的持续争议则显然受到转型期法治建设的复杂性的影响,尤其是法律和司法能力不足却又面临更高的社会期望与需求;另一方面,则可能与改革开放以来思想观念、价值理念、研究方法等日趋多元化的现实相关,例如近年来有关司法专门化与司法民主化的激烈争论。(www.chuimin.cn)

(二)研究方法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研究方法对于研究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不同时期法学研究方法的状况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反映出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自主性程度。从这个角度来看,研究方法也是考察我国法学研究发展状况的一项重要指标。

总的来看,自1976年以来,我国的法学研究在方法上呈现出从单一到多元的发展趋势。为了较为具体地展示这种变化趋势,本报告选择了哲学、价值、规范、教义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关键词,分别加上“分析”、“研究”、“思考”、“考察”等,对中国知网(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社会科学Ⅰ库“法理、法史”、“宪法”、“行政法及地方法制”、“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与司法制度”、“国际法”学科领域进行了论文“篇名”精确检索(见表10—4)。

表10—4       1980—2013年中国知网法学论文部分研究方法篇名检索统计

img235

续前表

img236

资料来源:中国知网(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统计在严格意义上并不全面和精确,除了CNKI仅收录了部分法学期刊或者法学论文且基本上不涉及法学著作以外,还有大量使用其他研究方法的文献并没有涵盖在检索范围之内。事实上,许多实际上使用了上述研究方法的论文也没有以方法来冠名,而许多即便冠名某某研究或者分析的论文实际上可能并没有使用该种方法。但是,考虑到检索时间跨度较长,加之这几种方法在法学研究中较为典型,分别对应于应然、分析实证和经验实证等不同层面的研究方法,只要加以限定,这种检索统计还是能够在整体上反映我国法学研究方法的变迁情况。通过表10—4可以得出两个初步结论:(1)我国法学研究人员方法论上的自觉意识越来越明显,具体表现为以这几种典型的研究方法冠名的法学论文数量基本上呈现持续上升态势,在整个80年代只有为数不多的几篇,到了90年代则上升为几十篇,进入新世纪后逐渐地从100多篇上升至200多篇。(2)我国法学研究方法日趋多元化。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法学研究在方法上比较单一,主要是阶级分析的方法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20世纪80年代以后,法学研究的方法开始变得多元和丰富。[43]除了传统的哲学分析和价值分析以外,采用规范分析和社会学方法的法学论文数量均保持在一个相当的比例,而法教义学和经济分析近些年更是受到了法学界的高度青睐。

在研究人员方法上的自觉意识逐渐提升以及研究方法日趋多元化的同时,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的特征、操作、适用性及不足等问题也日益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近些年许多法学出版物都发表或者刊载了大量讨论法学研究方法的文献,由此形成当前中国法学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现象。抛开单独发表的论文及法学著作不论,表10—5初步整理了2011年以来《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等部分法学期刊围绕法学研究方法组织的“笔谈”或者“专题”,从中不难发现这些讨论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涉及研究方法众多,例如社会学分析、规范分析、历史分析、经济分析、个案研究、比较分析、解释学等等。二是抽象与具体结合,这些讨论既从一般层面讨论社会学方法、法教义学等具体方法,难能可贵的是又结合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国际法等具体法律部门来讨论特定研究方法的适用问题,由此使得研究方法的讨论更加具体和深入。三是参与学者众多,既有法理学等基础法学的学者,也有部门法的学者;既有许多知名的教授专家,也有一些年轻学者的参与。

表10—5       2011年以来部分法学期刊刊载的法学研究方法笔谈或专题

img237

续前表

img238

续前表

img239

(三)问题与趋势

前述描述和分析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研究呈现出蓬勃发展态势。一方面,法学研究参与社会治理的广度和深度日益加强。这从本部分有关研究主题和法学争鸣的描述中可以得到验证。这种现象的形成,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至少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其一,思想解放促进了法学研究的繁荣发展。尤其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学术界逐步摆脱了“左”的思想束缚,在四项基本原则以及民主化、科学化的基础上追求“百家争鸣”。思想解放不仅营造了一个从事法学研究的宽容环境,使得法学研究人员勇于打破禁区,全方位地开展法学研究,而且也使他们能够以科学的态度面对现实和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理性地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法。其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充分的空间和素材。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迫切需要法学研究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持和操作方案,而转型期社会矛盾的突发、后发型国家法治建设的复杂性又为我国的法学研究提供了更多的问题、素材和发展空间。其三,清末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法学研究的学术积累为法学研究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基础条件。这种学术积累不仅包括现代法学各种观念和思潮的引入,而且包括法学教育的蓬勃发展、法学研究人员数量和素质的激增等。

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研究的自主性也得以逐步增强。这种自主性首先就体现为法学研究已经告别了意识形态话语占支配地位的时代,法学研究积极参与并回应社会治理的需求,主题、范围和深度都在不断拓展。第二,法学研究逐步摆脱了简单的“拿来主义”,在经过对现代西方法学的学习理解的阶段之后,越来越关注中国本土的法治实践,探寻中国法治建设的特有的问题、规律甚至模式。第三,法学研究已经打破了阶级分析“一枝独秀”的格局,形成了各种研究方法共存、竞争、互补的关系。[44]在哲学分析、价值分析、伦理学分析等研究继续深化的同时,规范分析、法律解释学、法教义学等的发展无疑是法学知识体系和法学研究自主性的关键环节,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社科法学的发展则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其他学科的视角和养分。第四,法学研究的规范性获得重视,这不仅体现在引证、注释等变化上,前述提到的近年来对不同研究方法本身的特征、操作及适用性等问题的思考和追问,无疑表明了法学研究方法论上的自觉及研究自主性的强化。第五,法学研究逐步形成了特有的学科体系和理论体系[45],而在具体研究过程中也逐步形成了问题导向的跨学科研究格局。

从以上的情况来看,当前我国法学研究取得的成就是非常明显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上述趋势还可能会进一步得以发展。不过,看到这些成绩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对可能存在的问题保持警惕,目前法学研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值得关注。例如,如何在研究过程中处理法治一般规律与本土实际的矛盾关系?照搬现代(西方)的法律制度、简单介绍其法学理论及研究成果当然是不适宜的,但纯粹以“没有中国问题”为由而拒绝对国外制度或学说的深度细致研究或许同样不合适。再如,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自然是应当坚持的一条原则。我国目前的一些研究在这方面做得显然不够,“自说自话”的现象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但与此同时,这种结合是否意味着亦步亦趋,是否一定要“经世致用”?对此,一些学者已经提出了不同的意见。[46]此外,法学研究成果的数量与质量之间的关系也是当前我国法学研究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本章第三节将详细展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研究成果的状况,这些研究成果从数量上可谓相当喜人,但它们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知识增量”或者实现了对中国法治的“贡献”?[47]一些冠名“实证研究”、“社会学分析”、“经济分析”之类等的研究成果是否做到“名副其实”?[48]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或许会让我们不那么自信,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或许是我们在思考中国法学研究的未来必须认真对待和反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