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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二、1949—1957年:法学研究初步发展期
如同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新中国的法学研究也是在彻底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摒弃旧法观念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经过1949年至1957年的努力,我国的法学研究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密切结合实践,实现了既“破”又“立”。
(一)废除旧法以及旧法观点
新中国成立前夕,废除旧法以及旧法观点的运动便已经开始。具体来说,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指出“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六法全书及国民党其他一切反动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该指示发布后,1949年3月以董必武为主席的华北人民政府的训令《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和同年9月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七条也重申了这一立场。此后,为集中改变人民司法机关在政治上、组织上的严重不纯现象,以及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坏的思想和作风,1952年6月至1953年2月底,一场“反对旧法观点和改革整个司法机关的运动”在全国展开,一批“旧司法人员”被调离审判岗位,所有旧司法人员以及虽然不是旧司法人员但受到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影响的法律工作者,都接受了思想改造。[32]
废除旧法以及旧法观点对于当时的法学研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1950年1月,董必武在新法学研究院开学典礼上指出:“过去不管是司法工作人员、律师或是法学教授,他们所学和所做的,都不能不受旧的国家和法律的局限。他们有适应旧社会生活的一套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他们的观点、立场,他们的经验、习惯,他们的工作作风,在旧的国家里从事司法工作或做律师、法学教授等,可以站得住脚。可是现在旧中国已死亡,新中国已诞生的时候,社会生活各方面已经改变或正在改变着。国家本质改变了,法律也改变了,司法工作人员、律师和法学教授不改变怎能站得住脚呢?”[33]总的来看,法学研究受到的影响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从指导思想上和意识形态上,坚决摒弃了所谓资产阶级的法律观。董必武强调,“要建立新的法律系统,对旧的法律系统就要给一个打击,也就是要对旧的做系统的批判……建立新的法律系统,旧的法律系统的流毒不在这方面冒出来,就在那方面冒出来。在政治法律学方面,要找出究竟哪家资产阶级的学说过去在中国占支配地位,找出来以后再加以批判”[34]。第二,从研究对象来看,六法全书被废除后,新的法律尚未系统制定,《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提出,“在人民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应该以共产党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作依据。目前,在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该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由此法学研究的文本主要是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新中国很长一段时间内法学与政治、法律与政策相结合的特点。第三,从法学的知识体系来看,许多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在废除旧法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遭到了否定。例如,谢觉哉曾在1949年的一次报告中明确列举,“所谓司法独立、审级制、罪刑法定主义、繁琐的诉讼法”等都是“资产阶级的法学教条”[35]。
(二)建立新的法学研究传统(www.chuimin.cn)
新中国在破除旧法学的同时,也着手新的法学研究传统的建立。1949年8月,谢觉哉就提到,“现革命快要在全国胜利,新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以及新的法律的理论,必须更明确地有系统地建立起来,以应新中国建设的需要”。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不要离开人民与离开实际的所谓‘专家’,而要深通马克思主义与新民主主义政策的法律专家,要能分析实际经验抽出规律的法律专家,能真诚为人民服务的法律专家”[36]。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何思敬在一篇文章中写道:“毛泽东主席和党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已经在基本上替中国新法学奠定了必要的基础,如果更多地钻研马列主义经典,并郑重仔细研究苏联法学家们的理论的展开,吸取他们的思想内容与方法,那末,中国新法学就会大有希望,可以完全不依靠任何旧法学的‘理论’,定义与注释。”[37]由此可见,对于新的法学研究传统的形成,以下两方面显然是重中之重:
第一,确立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和法律观的支配性地位。《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要求,“以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谢觉哉也曾明确提出,“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普遍真理,与人民司法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是我们建设法律的方针”[38]。通过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尤其是通过司法改革运动,包括法学研究人员在内的法律工作者普遍接受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和改造。1953年4月22日,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成立,作为一个全国性的法学研究学术团体,其宗旨的第一条明确提到,“团结全国政治法律工作者学习与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律的科学理论,批判资产阶级反人民、反科学的政治法律观点,阐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制度与革命法制精神,进行全体国民应遵守国家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以推进国家建设”。
第二,学习苏联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破旧立新,仅靠原来不多的一些革命根据地、解放区的法律实践以及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设想的立法原则,相对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而言是远远不够的。在这种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新中国法学各学科的体系基本上仿照了原苏联相关学科的体系,法学研究的重心基本都放在了对原苏联法学理论以及法学论著的翻译出版和移植重述上。总的来看,当时师法苏联的方式主要包括三种[39]:(1)聘请苏联专家来华讲课。从1950年到1957年,聘请了数百位苏联专家来中国高等院校任教。其中,仅中国人民大学就有99人次的苏联专家前来执教。这些专家不仅传授了苏联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而且培养了一大批中国法学研究人员和法律教育工作者。(2)向苏联派遣法科留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大事记》和《中国教育年鉴》等资料记载,从1951年到1956年,派往苏联的留学生总数不下2 000余人,而学习法律的有50多人。这些人绝大多数后来都成为我国法学界的著名学者。(3)翻译苏联法学著作和法学教材。据统计,从1952年到1956年一共引进翻译、出版了400余种苏联的法学教材和著作,以及一大批教学大纲。
在上述既“破”又“立”的过程中,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法学研究进行了大量的改革和探索。例如,法学研究人员的思想改造,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践的研究方法的倡导,法学研究机构的设立,法律教育机构的调整,等等。鉴于《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2:中国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化》对于思想改造等内容已有梳理,本书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发展部分对于法学研究机构和法律教育机构的沿革也有描述,在此不再赘述。总的来看,此一阶段我国的法学研究获得了初步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学科和知识体系得以初步确立,法学界围绕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法律与政策、群众运动与法律调整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但受时代和大环境的限制,该阶段我国法学研究在如何看待西方法学文明成果、法学研究的自主性等问题上显然存在明显的局限,深刻地影响了我国后来法学研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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