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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一、法制的启蒙:“一五”普法
“文革”结束后,全国上下总结十年内乱的历史教训,深刻认识到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极端重要性。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1]“我们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这是我们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2]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立法进程加快,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成为与推行民主法治相配套的社会基础工程。
1984年,彭真与首都新闻界举行了三次座谈,专门讲法制宣传教育问题,反复强调:“宣传法制,引导人们知法、懂法、守法,依法办事,使我们的国家长治久安,有利于完成党和国家的总任务,这就是我们的出发点。”[3]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法制宣传教育发表重要讲话、做出重要指示。同时中央领导同志以普通学员身份听法制课,“震动了国内外”[4]。高层领导的指示和新闻媒体的造势在为普法热身。
1985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同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从而使普法教育成为由法律保障的国家行为。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规定:从1985年起,争取用五年左右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在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中,普遍进行一次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具体说来:
普及法律常识的步骤分为三个阶段:(1)1984年6月到1985年6月做好准备,在此阶段,进行思想动员,制定全国和省、地(市)、县、乡的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培训法制宣传员,编写教材,进行试点;(2)1985年7月至1990年上半年认真实施,在全国范围内,首先抓好196个大、中城市及其郊县农村的法律常识普及工作,各地、各行业确定自己的工作重点和步骤,分期分批组织实施;(3)总结考核阶段,考核的方法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普及法律常识的重点对象是各级干部和青少年。(www.chuimin.cn)
普及法律常识的内容是我国的《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兵役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与广大公民有密切关系的法律常识,简称“十法一条例”。
普法的组织领导机构: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必须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部门主管,组织公检法、工青妇、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工业、农业、交通、财贸等各部门通力合作。
普及法律常识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开支。
“一五”普法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同社会法制建设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主要是普法的广度、深度不够;其次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三是普法在全国表现出不平衡性,某些地方还存在走过场现象,以考代学,敷衍了事。这种情况也反映在对普法工作所需人、财、物的支持上,表现为某些地方的普法机构尚未健全,办事人员太少,有的县只有一两个人,有的直辖市只有几个专职干部。由于缺编严重,许多地方的普法工作难以开展。关于普法经费问题,1986年1月14日财政部、司法部已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逐年编报专项经费预算,列入地方财政开支。不少地区在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普法工作经费确有明显增长。但也确有部分地区经费短缺的问题远未解决。有的地方没有列入专项经费,有的一个县一年到头仅给几百元。[5]
有关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3法学教育与研究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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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2]参见《北京大学本科生教学手册2009年版》,见http://dean.pku.edu.cn/download/down_main.htm。[3]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教学方案2012年版》,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熊丙万提供,在此表示感谢。[15]参见《同济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四年制教学安排一览表》,见http://law.tongji.edu.cn/index.php?......
2023-11-27
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参与高校根据人才培养类型和实务部门需求,研究制定本校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标准。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国家指导标准。......
2023-11-27
1981年7月司法部召开的政法学院教育工作座谈会,把培养目标定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司法工作以及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的专门人才”。[38]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同样具有时代的特点。......
2023-11-27
可以说,元评估来源于评估,但对评估又有促进和改善作用。顾名思义,元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价值对教育评估工作本身的程序和指标进行评估的活动,目的是对教育评估的指标和评估工作的质量进行判断,以指出评估的不足并正确有效地引导教育评估。图5—1教育质量、教育评估与元评估的关系示意图为了保证法学教育评估的科学性,对其本身进行再次评估具有重要意义。......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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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一)法律地位不足问题及其对策目前,我国法官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不够充分,已成为制约法官教育培训事业发展的现实问题。这是我国法律有关法官培训机构的唯一表述。该条规定明确了法官培训机构的法定地位,也明确了法官培训实行归口培训的法定原则。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法官培训条例》,规定了法官培训机构的系列问题。......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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