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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1.我国现阶段律师继续教育实施中存在的问题[4]
(1)部分律师对自身的继续教育重视不够,缺乏参与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一部分律师基本没有学习的热情,十分不愿意参加学习,即便参加学习也仅仅是为了取得学时证明,究其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一是认为学习占用了办理律师业务的时间,影响了自己的收入;二是对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学习不能立即为其带来现实的经济利益;三是学习内容与自己的发展方向不符,没有兴趣;四是培训效果不佳,期望值没有达到,挫伤了学习的积极性。
(2)律师需求多样性与培训内容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每个律师都希望满足自己的需要,发展自己的潜能,实现自己的抱负,而当前我国律师继续教育的内容仍很有限,形式也比较单一,还不能为所有律师提供他们所需要的全部知识、经验与技能。
(3)现有的办学模式相对封闭。与社会联合办学形式太少,校外办学基地开辟不多,相对处于封闭状态。此外,长期以来,律师继续教育一直被视为为弥补人才断层而进行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学历补偿教育,其教学计划大都沿袭和模仿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做法,难以体现律师继续教育的特色。
(4)高水平的专门师资培养不足,也影响到了律师继续教育的效果。同律师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律师制度仍显稚嫩,能够为广大律师授业解惑的高水平律师数量还很不够,不能满足律师行业发展的需要。而且,现在我们的老师毕业后一直在高校工作,缺乏律师的实际执业经历。
(5)律师事务所对人才培养重视不够,基础性培训投入不足。很多律师事务所管理者对本所的建设和发展缺乏长远规划,只关注眼前利益,不重视人才培养,对本所律师的继续教育不闻不问,事务所基础性培训投入不足或者根本没有投入,致使律师继续教育体系的关键一环缺失。
2.对策建议
(1)明确律师继续教育的价值。首先,律师自己要明白学以致用是学习的出发点,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可以使律师从事自身业务更加得心应手,在经济和名望上为自己创造更多的效益;但律师也应认识到,学习本身更是一个塑造人格、积蓄能量、发掘潜力的过程。其次,律协也要认识到,由于现阶段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律师继续教育的目标之一是要补充美国式的法律诊所教育,但其更重要的价值还是提高律师的综合素养,从而使律师业成为一个真正的精英职业。
(2)加强律师继续教育的课程开发。学习组织者应对律师的学习需求进行调查分析、预测和确认,并以此为基础,研发出更加注重应用、更具实效,能够满足多数律师需求的继续教育课程。例如,加强对律师职业敏感意识的培养,增加心理健康知识、社会背景教育,等等。这些知识是他们特别需要的,同时也是特别实用的,而且还可以满足律协的学时要求,可谓多赢。(www.chuimin.cn)
(3)拓宽培训模式。除传统的面授培训外,还可在技术条件与经费许可的情况下,推进网络远程教育和充分利用音像资料进行学习,例如采用视频会议、巡回集中专题讲座、专题培训班、业务研讨会议、案例分析会等形式,也可采用网络、考察、自学、个别交流等方式,从而改变培训形式过于单一的局面。这一点,北京市律协已经走在前端,其他地方律协也需要尽力去发展。
(4)律师走进课堂。美国大学的法学院教授首先必须有律师资格,当老师没有律师资格根本免谈。所以我们还要强调在继续教育过程中,让律师走进课堂当讲师,这已经是当务之急。中山市律协已经出台相关的鼓励性规定:执业律师为本市律师授课时,其课时按双倍培训时间计算。
(5)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基础培训。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基础培训是整个律师继续教育体系中的基础一环和关键一环,因此应积极制定方案和采取措施,切实引导事务所管理者充分认识到知识投资和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并增加对本所律师进行继续教育的经费投入,以此来提升本所律师的能力和事务所的声誉,从而在整个律师行业确立起更加规范、更加科学的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
(6)各级律协应切实负起责任,精心挑选师资,合理安排学习内容,并对律师反映强烈、意见集中的问题进行相应的调查研究,严把律师培训的质量关,同时也要慎重对待商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律师培训,不合格的应给予适当的风险揭示。
【注释】
[1]参见王明睿:《完善我国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几点构想》,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4)。
[2]参见全国律协:《关于加强2003年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见《中国律师年鉴(2001—2003)》,468~469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3]参见全国律协:《关于北京大学在全国范围内招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系统法学专升本远程(网络)学历教育学员的通知》,见《中国律师年鉴(2001—2003)》,467页。
[4]参见徐家力、贾晶晶:《中美律师继续教育比较研究》,载《中国司法》,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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