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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培训规定及授课方式

【摘要】: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集中培训大纲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律师协会可以自行组织集中培训,也可以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培训机构或者高等法学院校合作组织集中培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组织示范性集中培训,实习人员参加培训取得的结业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推荐授课教师人选名单,供组织集中培训的律师协会选聘。考核可以采取笔试结合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根据集中培训大纲确定。

一、集中培训

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进行。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集中培训大纲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集中培训教材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编写或者指定。集中培训包括下列内容:(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定位及其职业使命;(3)律师执业管理规定;(4)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5)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组织集中培训的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有关的培训内容。

律师协会可以自行组织集中培训,也可以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培训机构或者高等法学院校合作组织集中培训。律师协会自行组建培训机构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组建培训机构的,应当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组织示范性集中培训,实习人员参加培训取得的结业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www.chuimin.cn)

律师协会组织集中培训,应当选聘有较高职业道德素养、业务素质和丰富实务经验的执业律师担任授课教师,也可以根据培训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司法工作人员和律师管理工作人员担任授课教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推荐授课教师人选名单,供组织集中培训的律师协会选聘。集中培训结束时,应当对参加集中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可以采取笔试结合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根据集中培训大纲确定。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参加律师协会为其再次安排的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2010年全国律协颁布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详细规定了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四个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部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第二部分——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包括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律师保守职业秘密,律师利益冲突律师收费规范,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关系,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规范,律师与行业管理部门的关系规范,律师执业推广规范,律师职业责任制度);第三部分——律师执业基本素养(包括律师工作中的主要关系,客户的开拓,访谈,谈判,法律调研,资料、文件和案卷);第四部分——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包括刑事诉讼业务,行政诉讼业务,民事诉讼业务,仲裁业务,法律咨询、顾问业务,合同业务,公司业务,知识产权业务,房地产业务,劳动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