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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业务培训的发展历程

【摘要】:第一节我国律师业务培训发展历程中国的律师制度走过了创立、受挫和恢复重建的历程。我国律师培训主要是业务培训,近年来,司法行政机关将律师培训的职能逐渐移交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为了贯彻实施这一规定,全国律协研究制定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节 我国律师业务培训发展历程

中国的律师制度走过了创立、受挫和恢复重建的历程。[1]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以1988年试办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为转折,1993年律师体制整体改革为基础,律师事务所由原来的主要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直接领导、管理、控制下的国资所的单一化律师体制模式,发展为国资所、合作制、合伙制、股份制、私人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集团等多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体制向多元化发展。1986年,新中国第一个全国性的律师自律组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正式成立,全国各地相继成立了本地区的律师协会,律师的自律组织体系已经形成,自治和自律作用日渐突出。我国律师培训主要是业务培训,近年来,司法行政机关将律师培训的职能逐渐移交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除此之外,政法院校的律师专业和律师专业培训中心也承担了一定的律师培训工作。

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了由律师协会组织律师业务培训的制度,从而不仅使该项制度法律化,而且提高了要求,加强了行业协会的监督,使业务培训更加落实到实处。1996年11月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将律师“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作为律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必备文件。

1997年3月12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规定了现行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主要内容:每年度培训不少于40课时;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含有关司法解释),与律师从事业务有关的经济科技等领域专业知识和外语知识,司法部和全国律协颁布的有关律师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的规章等;培训方式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律师参加境外培训和学历教育,亦可视为完成了本年度业务培训的课时。培训机构由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度,从1997年度年检注册后开始,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www.chuimin.cn)

2003年5月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律师“参加年检注册和律师培训情况”作为律师执业档案至少应当包括的材料,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律师业务培训的重视程度和管理力度逐步加大。

关于律师实习制度,司法部1996年颁布的《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律师事务所应指派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较高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实习人员辅助律师办理业务,不得单独执业。实习人员应当接受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接受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的指导训练,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业务量。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检查。实习期满,律师事务所应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做出鉴定。《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第十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接受和管理实习人员学习。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实习人员单独办理律师业务。

全国律协于2006年制定颁布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程序、考核和管理等事项做出规定;2008年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了由律师协会负责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并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为了贯彻实施这一规定,全国律协研究制定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完善了实习考核标准与考核程序,完善了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有机结合的实习管理模式,实习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国律协又颁布了《关于切实做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实习律师制度。近年来,全国各地律师协会平均每年培养实习人员27 000人,为律师队伍储备了大量后备人才。2012年颁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了实习律师教育培训的管理工作。《意见》指出,加强和改进实习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实习管理工作制度建设有新突破,工作措施有创新,教育培训和执业技能训练内容更全面、重点更突出、标准更规范,实习考核工作机制更顺畅,考核标准更统一,考核成效更显著,建设一个更科学、更严谨、更高效的实习管理工作体系。《意见》从以下七个方面对实习律师制度的管理工作提出要求:(1)扎实开展品行审查工作,确保律师队伍具有较高的道德品行水准。(2)完善集中培训工作机制,提高实习人员思想政治及职业道德素质。(3)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基础管理作用和实习指导律师“传帮带”作用,帮助实习人员尽快成长。(4)加大宣传、奖励、惩戒工作力度,严肃实习纪律,规范实习行为。(5)严格实习考核,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律师队伍。(6)努力解决实习人员的待遇保障问题,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律师队伍。(7)加强组织保障,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在实习管理工作中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