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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3:检察官培训机构设置

【摘要】:各省建立的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不单独设立,而在省级检察官培训机构的基础上设置,二者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分院日常的人、财、物管理由省级院负责。

第二节 检察官培训的机构设置

经过多年发展,检察官培训机构已经形成以国家检察官学院和省级检察官培训机构培训为主体,以市级检察官培训机构培训为补充的培训体系。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实施了《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规范和加强了国家检察官学院与分院建设工作。“十一五”时期,全国检察教育培训基地建设不断加强,共建成18所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28个省、市级院建立了教育培训机构,总建筑面积达108.9万平方米。[3]截至2012年底,全国已正式建立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22所,批准筹建13所。部分分州市院建立了培训基地。

国家检察官学院成立于1991年。经过20余年的建设发展,已经从建院之初简陋的,只能进行应急式、补课式培训的场所,发展成为享誉国内外的系统开展正规化培训、设施齐全的高级检察人才的培养基地。[4]《检察官培训条例》规定,国家检察官学院主要承担的培训任务为:(1)省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素能培训;(2)晋升高级检察官资格培训;(3)省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续职资格培训;(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岗位培训;(5)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省级检察官学院及其他培训机构的师资培训;(6)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其他培训。同时还有学历教育的职能。(www.chuimin.cn)

各省建立的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不单独设立,而在省级检察官培训机构的基础上设置,二者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分院日常的人、财、物管理由省级院负责。作为地方检察官培训机构,分院首先承担当地检察官培训任务。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基础上,承担高检院下达的属于国家检察官学院负责的部分培训任务,并以分院的名义,接受高检院政治部、国家检察官学院的管理和教学业务指导。

我国检察官培训实行分级培训模式,与当前的检察官职业准入模式有关,检察人员主要是通过公务员招考,直接进入检察机关工作。我国的司法官培训具有法院系统和检察系统两套培训机构体系。与我国这种分级负责的培训体系不同,日本的司法培训机构是统一的,该国的司法研修由法务省法律综合研究所和司法研修所总负责。统一的培训机构保证了司法培训规范有序地进行。[5]在完成职前培训且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司法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