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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010年以素质能力培训为主的教育培训制度

【摘要】:全国检察机关共开设检察教育培训课程近千门,编撰各类教材资料10 000余份。

三、以素质能力培训为主的教育培训制度(2001—2010年)

这一时期,检察教育培训正规化培训体系基本形成,初步实现了由知识型教育向素质和能力并重的素质型教育的转变,由单纯抓学历教育向培养复合型、高层次人才的转变。

在培训立法方面,2002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检察官培训条例(试行)》,这是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第一个法规性文件,标志着检察机关正规化培训制度初步确立。2007年初颁布实施《检察官培训条例》,确立了“把政治理论培训放在首位,以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的指导思想,确立了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类培训、分级实施的制度,规定了检察教育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与形式,构建了检察教育培训的组织与管理体系,对于检察教育培训的基础建设与保障、考核评估与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2009年—2012年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检察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政治教育、专业理论、业务能力和综合素养等板块。

在政治理论培训方面,开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培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训、检察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培训,建立了政治轮训制度,突出加强对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的政治轮训。从2009年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结合年中全国检察长座谈会对省级检察院检察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政治轮训。

在正规化岗位培训方面,按照《检察官条例》的规定,主要开展了领导素能培训、任职资格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其中,初任检察官培训时间不少于90天,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不少于30天,领导素能培训不少于15天。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出台了《检察官正规化培训实施意见》,规定实行培训需求定期上报制度、培训计划报批和备案制度、教学实施方案审核制度、培训质量评估制度、培训登记制度以及先培训后上岗、后任职、后晋升制度。2005年4月制定了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10个专项业务培训规范化意见,统一和规范了各类业务培训的标准、重点、主干课程和教材。2006年制定了《晋升高级检察官资格培训计划》和《指导性教学计划》。2007年制定了《初任检察官培训实施方案》。

在学历教育方面,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将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学历由专科升至本科。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落实〈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具体办法》,明确规定现任检察官中不符合《检察官法》规定的学历条件的,应当接受续本学历教育和续职资格专门培训[2],启动了“万人续本”计划,使大批检察人员得到了本科教育。2002年11月制定了《检察人员出国(境)培训进修管理办法》。2003年7月下发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学历教育的若干意见》。(www.chuimin.cn)

在高层次人才培养方面,2005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全国检察机关检察业务专家评审办法(试行)》。2006年11月,制定了《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暂行管理办法》。2009年经过修订,正式出台了《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管理规定》。截至2011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共评审出两批全国检察业务专家132人,省级检察院也制定相关制度,评审出了省级检察业务专家、业务尖子和办案能手。

在岗位练兵、比武竞赛方面,201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全国检察机关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活动指导意见》,构建规范化的岗位练兵竞赛制度机制体系,规定练兵竞赛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道德素质、本岗位基础知识、技能和业务能力等,建立分级、分类、分层次的练兵竞赛活动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省级检察院龙头作用、市级院主导作用、业务部门中坚作用和基层院主体作用,推广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定期记录练兵竞赛活动情况。

在支援西部地区检察教育培训方面,组织、指导江苏、福建、广东等东部地区检察机关为西部地区代培代训业务骨干。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第二期巡讲团,深入西部地区辅导培训干警2万余人。

在培训基础建设方面,国家检察官学院已建成18所分院,28个省级检察院及部分地市级检察院建立了培训机构。建立了一支3 000余人的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全国检察机关共开设检察教育培训课程近千门,编撰各类教材资料10 000余份。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检察机关业务技能实训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吉林和广东等省级检察院开展实训基地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