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1991-2000年,中国教育培训制度推行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

1991-2000年,中国教育培训制度推行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

【摘要】:在培训基础建设方面,初步建成检察教育培训机构体系。一个由国家检察官学院、省级检察院培训中心、分州市院培训中心所构成的检察教育培训三级体系初步形成。

二、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并重的教育培训制度(1991—2000年)

从1993年开始,检察教育培训工作重点初步实现了从学历教育向岗位培训的转移。这一时期,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实现了全面、快速发展,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培训的轨道

在培训立法方面,1995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专章规定了检察官培训的分类、内容、培训机构和培训结果的运用,使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是检察教育培训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的标志。同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培训工作要贯彻政事分开、各司其职的原则,教育处负责行政管理,培训中心负责培训,要建立健全办班申报制度、聘任兼职教师资格审查制度,同时对教育培训经费保障、教师授课酬金、培训收费标准等问题提出意见。同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官培训暂行规定》,明确了检察官培训的类别、实施办法、培训效力,以及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应承担的培训任务,使检察官培训有章可循。

在理论培训方面,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工作的首位,建立并完善了各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的党校进修制度和干部的政治学习制度。

在业务培训方面,1992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人员岗位职务培训实施纲要》等文件,确定了培训的类型和内容,明确了培训的分工,逐步确立了“先培训后上岗”、“培训登记”和“轮训”等各项制度。在1995年《检察官培训暂行规定》施行后,各地检察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各自的任务和分工,采取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地开展了岗前培训、职务晋升培训、专项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和对领导干部的轮训。同时,建立教育培训部门与业务部门双向介入,工作和教学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运行机制,及时加强了侦查、出庭公诉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岗位职务培训由起步试点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在学历教育方面,1992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教委、人事部联合签发了《关于在全国检察系统继续实行〈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制度的通知》,取得专业证书的办学权,学历教育扎实推进,队伍文化专业结构进一步改善。截至2000年底,在全国214 907名检察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的检察人员占总数的76%。(www.chuimin.cn)

在任职资格培训方面,《1996—2000年全国检察系统教育培训规划》提出,坚持对未从事过政法工作的、拟担任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正副检察长的人选进行拟任培训的制度;完善初任检察官的培训、考试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检察官法》的规定,制定《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暂行办法》,规定通过考试者才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检察官;建立和完善各项晋升培训制度,规定“九五”期间,对按《检察官等级暂行条例》拟晋升高级检察官的人员,一律实行晋升培训。

在培训基础建设方面,初步建成检察教育培训机构体系。199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1998年11月更名为国家检察官学院。省级检察院全部建立了检察官培训中心,其中22个省级检察院建立了自己的培训基地,分州市院成立了300多个检察官培训中心(建成培训基地70余处)。培训机构规范化管理继续推进。199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培训中心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对省级检察院培训中心的性质、任务、规模、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200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在省级检察院培训基地设立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的通知》,对分院的性质、设立条件以及分院的筹建等做了规定。一个由国家检察官学院、省级检察院培训中心、分州市院培训中心所构成的检察教育培训三级体系初步形成。

在教师队伍建设方面,199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检察系统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对教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教师的聘任及考核等提出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系统专职教师原则上应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人员总数的5‰~10‰。检察机关初步形成一支具有一定规模、专兼聘相结合、以专为主的教师队伍。

在少数民族地区检察干部培训方面,指导和支持这些地区开展大专学历教育和专业证书教育;扶持这些地区的省级检察教育培训机构和基地建设;组织周边省份实行对口支援,进行代训或选派教师助训,200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选拔检察人员组成第一期巡讲团深入西部12省、区、市,进行了为期半年的巡讲支教活动;支持培训教材翻译工作,指导开展“双语”人员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