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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教师养成制度深化,中国法学教育与研究报告

【摘要】:目前,法官教育培训师资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无论是兼职教师还是专职教师,都应该接受教学方法、教育理念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三、深化专职教师的养成制度

要提高法官教育培训的质量,建设世界一流的法官学院,就要做好法官教育培训的师资建设工作。搞好师资建设,是建设世界一流的法官学院的前提条件。搞好法官教育培训的师资建设,需遵循“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原则。

首先,要落实法官教学,要建设法官教学的师资库。目前,这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法院系统内藏龙卧虎,能人辈出,“法官教学”就是要将全国法院的优秀法官纳入师资库,发挥法官的“传帮带”作用。事实上,法官教学是世界各国的一贯做法,例如日本的司法研修所的教官,都是有着20多年的审判经历的法官。

其次,要构建专职师资的养成制度。专职师资对于任何教育机构都是必需的。专职教师的作用在于:有一些课程并非能够由外请的法官所完成,例如培训过程中的案例教学、讨论互动教学等,需要专职教师的参与。法官教育培训机构也并非仅仅是培训机构,而应从事应用法学的研究,整理和研究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立法和司法提供参考意见。法官教育培训机构应该是法官培训中心、应用法学研究中心、国际交流中心的结合,只有优秀的专职教师存在,才能保障这三个中心目的的实现。

目前,法官教育培训师资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承担法官培训授课任务的教师中,来自实践部门的同志并不是十分熟悉各种教学方法;法官培训的专职教师实践经验不够,同时对各种教学方式的掌握还有待提高。因此,为了彻底贯彻有关领导“法官教法官”的指示,一方面学院应请优秀法官来学院授课,另一方面也应派学院教师到审判实践部门从事审判实践工作。

因此,将来我国法官培训师资建设,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建构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完成全国法官培训师资库的建设,对入选师资库的兼职教师,明确其权利义务。第二,向全国法院系统招聘专职教师,邀请有着丰富实践经验的优秀法官,担任法官培训机构的教师。第三,积极探索法官与教师的“双向交流”工作机制,加大对教师的培养力度。建立专职教师听课、参与研讨制度,充分利用学院优质的教育培训资源,使专职教师及时了解和掌握审判热点和问题,弥补审判经验不足的缺陷,不断提高专职教师的教学能力;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改变目前部分专职教师不熟悉审判实践,无法走上法官培训讲坛的问题,不断增强专职教师的司法实践经验,提高培训水平;积极探索学院教师掌握新型教学方式的工作思路,要创造机会和条件,使学院教师能够学习先进的教学方式,从而为法官培训方式创新做出贡献。第四,落实培训培训者的制度。无论是兼职教师还是专职教师,都应该接受教学方法、教育理念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第五,法官教育培训机构的行政领导必须是师资中的优秀者,既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又有渊博的学识,还必须对教育培训规律有着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只有优秀的师资担任领导,才能建设好世界一流的法官学院。

法官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比起一般高校的师资,素养要求上要高得多。法官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须既是优秀的法官,又是优秀的学者。我们的愿景是,法官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一到法院就能从事审判工作,能给审判工作带来新思想,是一名经验丰富、能力高超的法官;一上讲台就能熟练使用各种教学方法,传道授业解惑,条理清楚,思路清晰,是一名学识渊博的教师;一进会场就能参与各种学术研讨,有着独立的学术观念和思维,勤奋论著,著作等身,是一位在学术界有着很高声望的学者。只有这样,法官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才能算是合格的师资;只有这样,才能算是为法官教育培训机构的大师的出现打下了基础;只有这样,法官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才有了充分的保障。

【注释】

[1]参见吴道富:《法官培训概论》,25~26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

[2]参见马锡五:《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见“人文社会”网站,http://wen.org.cn/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c11/3161。

[3]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对《法官法》做了修改,但是在第九章“培训”这一章,除条文编号变化外,具体内容没有变化。(www.chuimin.cn)

[4]国家法官学院成立后,在承担法官培训任务的同时,又完成了业大1997级和1998级两届学员的招生及教学组织管理工作。2001年8月,业大最后一届学员毕业,业大的历史使命就此完成。

[5]参见孙志强、王秀芳:《干部培训要重视“德”的教育》,载《学习时报》,2013-01-21。

[6]参见李剑、韩强:《从建设学习型政党高度审视干部教育》,载《学习时报》,2010-12-27。

[7]据统计,截至2012年上半年,全国法院系统的青年干警有近10万人,占法院干警总数的近三分之一。参见刘龙:《青年法官的成长困惑与培养机制的构建》,见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11/id/793931.shtml。

[8]参见《2010年国家法官学院各分院预备法官培训概况》,见http://njc.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1。

[9]参见戴华春、盛熹:《缺失与完善:基层法院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研究》,见http://wx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52。

[10]参见山东法官培训学院课题组:《关于完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调研报告》,载《山东审判》,2010(4)。

[11]参见阎桂芝、王爱义:《澳大利亚培训机构标准建设研究》,载《成人教育》,2011(2)。

[12]参见徐进:《中美英三国公务员培训制度比较研究》,22页,大连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6月。

[13]参见孙谦:《探索检察教官制度,推进中国特色检察教育培训的改革与完善》,载《中国检察官》,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