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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教育培训师资建设对策与建议

【摘要】:二、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师资建设的对策与建议(一)构建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月20日正式下发了《关于建立检察教官制度的通知》,对建立检察教官制度的必要性、担任检察教官的条件、检察教官的任务和任期、检察教官的选任与管理等做了制度性规定,标志着我国检察教官制度正式建立。

二、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师资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一)构建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月20日正式下发了《关于建立检察教官制度的通知》,对建立检察教官制度的必要性、担任检察教官的条件、检察教官的任务和任期、检察教官的选任与管理等做了制度性规定,标志着我国检察教官制度正式建立。建立检察教官制度,有利于推动和深化检察实务教学,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有利于实现教学科研与检察实务的对接,推动教学科研工作与检察实务工作的共同发展。检察教官既是培训机构的教师又是实务部门的检察官,可以充分发挥教学科研与检察实务的桥梁作用,使教育培训机构与检察实务部门,教学科研人员与检察官的联系、沟通、交流成为常态。一方面,使实务问题迅速体现在培训机构教学科研中,开发出相应的教学课程,深化相应的检察理论和实务研究;另一方面,可以使教学科研成果及时指导检察实务工作。建立检察教官制度,有利于推进检察师资队伍建设。目前,担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教师的,主要有两类:一是具有高学历的专职教师,他们的主要问题是检察实践经验欠缺;二是聘请实务部门的大量业务骨干承担临时性授课任务,他们的问题是教学经验不足,因为授课是临时性的,他们没有机会深入了解、回应学员的培训要求。而聘任具有相当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检察官脱产从事一定时期的教学工作,让教官们深入地参与到各项教学活动中,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活动,回应学员们个性化的培训需求,可以较好地弥补这些方面的不足,这也是国际司法官教育培训的成功经验。因此,推行检察教官制度,不仅可以以老带新,带动教育培训机构师资实务能力的提高,同时也是对检察职业教育培训师资队伍模式的有益探索。建立检察教官制度,有利于为实务部门培养高层次、拔尖的检察人才。[13]

这是一项可以借鉴的制度。我国法院系统的培训,也应当借鉴检察院的制度,构建驻校法官制度。这一制度的益处在于,能够稳定兼职教师,更加有利于法官培训,特别是对预备法官培训有着积极的作用。(www.chuimin.cn)

(二)明确兼职教师的权利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国家法官学院分院,构建了较为明确的兼职教师的权利义务,激发了法官担任培训师资的热情,但是大部分地区并没有相应的制度。构建兼职教师的权利义务,有助于兼职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发展,从而有助于法官培训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