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续职培训,是法官的在职继续教育,体现了终身教育的理念。高级法官的续职培训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规划,国家法官学院组织实施。根据《法官培训条例》,国家法官学院分院、省级法官学院或其他法官培训机构承担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级以下法官的续职培训。......
2023-11-27
(一)构建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月20日正式下发了《关于建立检察教官制度的通知》,对建立检察教官制度的必要性、担任检察教官的条件、检察教官的任务和任期、检察教官的选任与管理等做了制度性规定,标志着我国检察教官制度正式建立。建立检察教官制度,有利于推动和深化检察实务教学,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有利于实现教学科研与检察实务的对接,推动教学科研工作与检察实务工作的共同发展。检察教官既是培训机构的教师又是实务部门的检察官,可以充分发挥教学科研与检察实务的桥梁作用,使教育培训机构与检察实务部门,教学科研人员与检察官的联系、沟通、交流成为常态。一方面,使实务问题迅速体现在培训机构教学科研中,开发出相应的教学课程,深化相应的检察理论和实务研究;另一方面,可以使教学科研成果及时指导检察实务工作。建立检察教官制度,有利于推进检察师资队伍建设。目前,担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教师的,主要有两类:一是具有高学历的专职教师,他们的主要问题是检察实践经验欠缺;二是聘请实务部门的大量业务骨干承担临时性授课任务,他们的问题是教学经验不足,因为授课是临时性的,他们没有机会深入了解、回应学员的培训要求。而聘任具有相当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检察官脱产从事一定时期的教学工作,让教官们深入地参与到各项教学活动中,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活动,回应学员们个性化的培训需求,可以较好地弥补这些方面的不足,这也是国际司法官教育培训的成功经验。因此,推行检察教官制度,不仅可以以老带新,带动教育培训机构师资实务能力的提高,同时也是对检察职业教育培训师资队伍模式的有益探索。建立检察教官制度,有利于为实务部门培养高层次、拔尖的检察人才。[13]
这是一项可以借鉴的制度。我国法院系统的培训,也应当借鉴检察院的制度,构建驻校法官制度。这一制度的益处在于,能够稳定兼职教师,更加有利于法官培训,特别是对预备法官培训有着积极的作用。(www.chuimin.cn)
(二)明确兼职教师的权利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国家法官学院分院,构建了较为明确的兼职教师的权利义务,激发了法官担任培训师资的热情,但是大部分地区并没有相应的制度。构建兼职教师的权利义务,有助于兼职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发展,从而有助于法官培训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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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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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与国家法官学院共同构建了全国法院培训师资库。专职师资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对司法实务的了解,因此《法官培训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专职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法官资格和审判工作经验。但是,《法官培训条例》的这一条文并没有落到实处。......
2023-11-27
领导高度重视是金保工程成功建设的关键。六、 加强业务与信息化的良性互动金保工程建设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多项业务,需要上下连通,部门联动。对金保工程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坚持引进和培养并重的原则,努力提升业务能力、信息技术运用能力、项目......
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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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广义上的法官晋级培训,是指法官晋升高一等级职务层次前须接受的培训。坚持依法培训,是法官晋级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正确途径。晋级培训是履职培训,是以提升司法能力为目标的培训。晋升高级法官,须接受晋级培训。至此,法官晋高培训工作暂停进行,目前尚未恢复。现将国家法官学院举办的全国法院高级法官晋级资格培训班民商事审判和刑事审判的教学计划作为样本,简要分析目前法官晋级培训的课程体系。......
2023-11-27
(一)法律地位不足问题及其对策目前,我国法官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不够充分,已成为制约法官教育培训事业发展的现实问题。这是我国法律有关法官培训机构的唯一表述。该条规定明确了法官培训机构的法定地位,也明确了法官培训实行归口培训的法定原则。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法官培训条例》,规定了法官培训机构的系列问题。......
2023-11-27
目前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已初步形成以国家法官学院为龙头,以省级法官培训机构(学院)为核心的二级培训格局。这表明预备法官培训工作得到了各级法院的高度重视,统一集中培训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保证司法裁判的同质性。这必然导致预备法官培训的权威性严重欠缺,各地考核工作容易形同虚设。根据《2007—2010年全国法院预备法官培训实施方案》,预备法官培训时间大致为一年,其中在校集中授课时间2~3个月。......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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