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地、市级法官培训机构设置与任务

地、市级法官培训机构设置与任务

【摘要】:在我国现行法官教育培训体制下,地、市级法官培训机构是设立在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培训机构,属于未做强制要求、可设立可不设立的培训机构。是否设立该级法官培训机构,由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培训工作需要确定。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本省法官数量大、培训任务重的特点,在各中级人民法院普遍设立地、市一级法官培训机构,注重教育培训工作向基层倾斜、服务基层。

三、地、市级法官培训机构的设置与任务

《法官培训条例》规定:“根据需要和条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设立地(市)级法官培训机构。”在我国现行法官教育培训体制下,地、市级法官培训机构是设立在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培训机构,属于未做强制要求、可设立可不设立的培训机构。是否设立该级法官培训机构,由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培训工作需要确定。《法官培训条例》特别强调了设立地、市级法官培训机构的中级人民法院,必须具有能够承担相应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条件,包括培训师资、培训基地、培训经费保障,以及稳定的培训任务类别与数量。

虽然地、市级法官培训机构属于可设立可不设立的法官培训机构,但伴随着中央提出的“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两大”培训方针以及“全员培训”战略,地方法院的法官培训任务越来越重,除直辖市与部分自治区外,多数高级人民法院都设立了数量不等的地、市级法官培训机构。设立地、市级法官培训机构并开展相应的法官培训工作,已成为多数省份法官培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www.chuimin.cn)

《法官培训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市)级法官培训机构承担高级人民法院授权的培训任务。”设立地、市级法官培训机构的高级人民法院,均科学规划、具体划分了地方两级培训机构的工作分工。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本省法官数量大、培训任务重的特点,在各中级人民法院普遍设立地、市一级法官培训机构,注重教育培训工作向基层倾斜、服务基层。该省结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印发了《全省基层人民法院法官轮训实施方案》,就轮训对象、内容、师资配备以及考核结业等事项做了具体部署和要求。其中,按照一个宗旨(“司法为民”宗旨)、三项素养(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和现代司法理念)、五种能力(驾驭庭审、适用法律、证据认证、调解和裁判文书制作)的培训目标,2001—2005年间,山东法官培训学院负责培训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业务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和人民法庭庭长等领导干部,先后举办10期轮训班,培训法官1 395人。其他一万余名基层法院的法官轮训工作由各地、市级法官培训机构全权负责。2005—2007年三年间,通过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地、市级法官培训机构两条途径,山东省法院系统分层次、分地区地开展了基层法官轮训工作,共轮训法官11 994人,圆满完成三年一届的基层法官全员培训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