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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官学院:设置与任务分析

【摘要】:1997年9月18日,国家教委下达了《关于同意成立国家法官学院的通知》。1997年11月10日,国家法官学院举行落成典礼,正式成立。成立国家法官学院不仅是法官培训规范化的象征,也是法官培训基地的正规化、规模化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国家法官学院可以设立分院,可委托其分院承担以上培训任务。修订条例时,考虑到预备法官培训是法官队伍建设的源头工作,应当全国统一标准、集中培训,所以将其规定为国家法官学院的培训任务之一。

一、国家法官学院的设置与任务

1989年3月29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做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我们准备在现有的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和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的基础上,逐步办成类似国家行政学院的中国法官学院,以建立正规化的法官教育培训体制。”1991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中央政法委员会及国务院提交《关于创办国家法官学院的请示报告》。1992年2月28日,国家教委函复最高人民法院,原则同意“建立一所以培训、培养高级法官为主要任务的成人高等学校的设想”。1995年12月18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同志亲自批准国家法官学院立项,并拨给总理基金6 000万元。同年12月28日,国家计委批复同意建设国家法官学院,并划拨维修改造专项资金。此为建国以来国家建设项目从批准到投资的最快项目之一,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法官教育培训的高度重视。1997年9月18日,国家教委下达了《关于同意成立国家法官学院的通知》。1997年11月10日,国家法官学院举行落成典礼,正式成立。

成立国家法官学院不仅是法官培训规范化的象征,也是法官培训基地的正规化、规模化建设。1997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开展高级法官培训工作是“借鸡下蛋”,因为没有自己的基地,主要依托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党校为办学基地。没有办学基地,无法全面完成高级法官培训任务,无法建立正规化的法官教育培训体制。委托办学由于经费、场所等客观条件限制,已不适应高级法官培训工作发展的需要,难以承担更多人数、更多规格、更多层次的法官培训任务。没有固定基地制约了法官培训的教师队伍建设、培训教材编写、教学方式改革、图书资料与教学设备置办,影响了各级法官培训机构的相互联系与资源共享,限制了国际法官培训交流工作的开展与发展。随着《法官法》颁布实施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对加速培养培训高级法官及其后备人才的客观需求越来越强烈,建设面向新世纪的正规化国家级法官培训机构以及高级法官培训基地,成为历史赋予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任务。(www.chuimin.cn)

根据《法官培训条例》第十条规定,各级法官培训机构实行分级、分类培训。其中,国家法官学院的培训任务包括:预备法官培训;初任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基层人民法院院长的任职培训;晋升高级法官的晋级培训;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续职培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的续职培训;地方法官培训机构的师资培训;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国家法官学院可以设立分院,可委托其分院承担以上培训任务。

上述培训任务中,有两项任务是2000年版《法官培训条例》所没有、在2006年修订条例时增加为国家法官学院培训任务的,也即预备法官培训任务及基层人民法院院长的任职培训任务。前者是2000年时尚未开展的培训类别。修订条例时,考虑到预备法官培训是法官队伍建设的源头工作,应当全国统一标准、集中培训,所以将其规定为国家法官学院的培训任务之一。后者是考虑到基层法院院长的素质与水平事关国家法制全局,参考中央党校的干部培训类别与层次,遂将原属于省级法官培训机构培训范围的基层法院一把手的培训任务纳入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