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上的法官晋级培训,是指法官晋升高一等级职务层次前须接受的培训。坚持依法培训,是法官晋级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正确途径。晋级培训是履职培训,是以提升司法能力为目标的培训。晋升高级法官,须接受晋级培训。至此,法官晋高培训工作暂停进行,目前尚未恢复。现将国家法官学院举办的全国法院高级法官晋级资格培训班民商事审判和刑事审判的教学计划作为样本,简要分析目前法官晋级培训的课程体系。......
2023-11-27
四、预备法官培训
(一)预备法官培训的特点
预备法官制度是我国人民法院向国际社会积极靠拢、不断改革法官任命制度的产物,是法官职业化方面不断引入的高标准、严要求。通过预备法官制度,法官初任培训从简单、随意、粗放日益走向科学、系统、规范、精细。而法官职业真正可以从自身职业特点出发,通过预备法官制度,在明确标准、条件、资格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任命程序。以遴选与培训养成为核心功能的预备法官制度是我国法官制度的一项新兴事业,对于严格法官职业准入、建设专业化与职业化法官队伍、保证审判同质化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这样说,作为法官职业化的一部分——预备法官的职业素养决定着法治社会的明天。
目前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已初步形成以国家法官学院为龙头,以省级法官培训机构(学院)为核心的二级培训格局。目前,绝大多数省级法官培训机构(学院)已完成数个培训周期,积累了相对丰富的培训经验。主要经验或特征大致总结如下:
一是培训的组织工作由高级别法院组织开展。根据《2007—2010年全国法院预备法官培训实施方案》精神,预备法官培训工作主要由国家法官学院、各省高院和省法官培训学院制定培训和招生计划,在国家法官学院承担部分培训任务的同时,主要以省级法官培训学院为培训基地,统一聘请师资并统一进行考核。这表明预备法官培训工作得到了各级法院的高度重视,统一集中培训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保证司法裁判的同质性。
二是预备法官授课的师资来源层次较高。由于由省级以上法官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师资力量相对雄厚、来源广泛。从培训制度实际运行的情况来看,法官学院聘请的老师大多是在最高院或高院从事研究和审判业务的“学者型”法官以及高等学府的专家学者。在培训师资建设方面,江苏法官培训学院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已经基本建立了一支以兼职教师为主、专职教师为辅、社会师资为补充的法官培训师资队伍。
三是培训内容突出岗前特点。近年来,随着公务员招考力度的加大,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全国各级法院通过公开招考录用了一大批教育背景良好的法学毕业生,这些青年法官已经逐渐成为法院审判力量的主力军。新录用大学生是初任法官的后备力量,不仅是当前预备法官群体的绝对主体,而且是全国法院干警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7]一方面,他们具有学历高、专业素质较强的优点;另一方面,他们大多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在相对比较优越的环境中成长,人生阅历较浅,经历简单,是典型的从家门到大学门、再到法院门的“三门干部”。针对预备法官们“年纪轻、经验少、理论足而技能少”的特点,培训课程主要以增强实务技能为目标,在法律思维层面和庭审实务操作层面为预备法官树立标尺、明确方向,为今后从事法官职业奠定基础。
四是培训时间与教学内容基本上能够实现统一规格。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及国家法官学院自预备法官培训开展之初,非常重视加强对地方法官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在2007年初联合下发《2007—2010年全国法院预备法官培训实施方案》之后不久,又制定了《全国法院预备法官培训2007—2010年教学计划》并下发授权开展预备法官培训的相关省级法官培训机构作为参考,在全国范围内,就培训时间、教学内容等方面形成统一规格。如在培训时间安排上,预备法官培训时间大致为一年,包括在校集中授课和校外实习两个阶段,即在校集中授课时间2~3个月,校外实习时间不少于8个月。在培训内容上,主要是围绕培养学员的法官职业素质、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诉讼调解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进行的。采取专题讲授、庭审观摩、模拟法庭、课堂训练、答疑等方式开展教学活动。
(二)预备法官培训存在的问题(www.chuimin.cn)
对于中国司法机构以及法律教育者而言,对预备法官开展的培训毕竟是一项新生的事务,没有先例可循。处于初创阶段的预备法官培训虽然在数年的实践运行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受经费、场地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以及主观认识局限性的影响,也存在着如下应予以高度重视的问题:
第一,对预备法官培训的价值定位不够准确。目前我国法院法官的进入机制基本是“先录用、后培训”,而非“培训后合格者才录用”。因此,预备法官培训被定位为一种单纯的任职前培训,不具有遴选法官的功能,无论培训合格与否,都不影响其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和公务员的身份。这必然导致预备法官培训的权威性严重欠缺,各地考核工作容易形同虚设。显而易见的是,基于身份而开展的预备法官培训,基本不具备遴选法官的功能,这与法官职业化对法官准入的高素质要求不相吻合。预备法官培训工作价值定位的失之毫厘,虽不能说造成了预备法官培训工作实践的差之千里,但导致了预备法官培训工作在低水平、低层次上徘徊却是不争的事实。价值定位不调整,预备法官培训工作就难以改变被动的工作局面。这是导致当前预备法官培训工作中诸种矛盾与困难最为根本性、关键性的因素。
第二,在校培训时间未能得到严格遵循。根据《2007—2010年全国法院预备法官培训实施方案》,预备法官培训时间大致为一年,其中在校集中授课时间2~3个月。但鉴于目前各级法院在工学矛盾、财政经费以及教育培训条件等方面的情况各异,且多数受训学员已有在法院工作经历的实际,《实施方案》授权省级法官培训机构可酌情对培训时间予以必要的调整分配,即校内集中培训的时间至少不得低于一个半月。但在实际操作中,课题组调研发现,不少地方连这一个半月的最低培训期限也达不到。如课题组在湖北省法院调研时发现,2008—2010年三年间,全省预备法官培训的数量共1 300多名,一般集中培训两周时间。也有少数地方法官培训机构对预备法官开展的集中培训时间为30天左右。[8]导致集中面授时间严重缩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最为突出的原因仍是培训经费紧缺。因为当前开展预备法官培训均由学员所在法院自身解决培训经费,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以及预备法官培训的基本要求,要达到培训目的,预备法官培训集中学习时间为2~3个月,若按每天150元(含食宿费、资料费、师资聘用费、考察费等)计算,集中培训一名预备法官的费用为13 500元,这对经费相对紧张的基层法院而言绝对是一笔不小的开支。鉴于此,国内大多数预备法官培训集中学习时间都大打折扣,严重降低了培训质量,难以达到既定的培训目标。
第三,校外实习要求未能得到真正贯彻。根据《全国预备法官培训实习大纲(试用)》的要求,为使学员接触到各级法院的各类主要审判业务,实习应采取分阶段、轮流制的形式,每个学员依次到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立案信访等部门进行实习。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受限于法院干警管理体制等因素,多数预备法官培训班学员在完成集中式的面授课程后就返回原工作岗位,甚至仍在行政管理、综合等非审判业务岗位工作,在校培训期间的学习成果无法在实践操作中体验。而即便在审判业务岗位,也很少能够安排依次到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立案信访等部门进行实习。《实习大纲》的要求未能得到真正、有效贯彻。
第四,师资队伍较为零散,教学内容体系性、系统性不足,甚至有拼凑之嫌。目前地方法官培训机构开展的预备法官培训基本上是以兼职教师授课为主,而兼职教师队伍也基本上是东借西凑,临时抱佛脚。虽然有的兼职教师是一些有名的大学教授,但是预备法官培训不同于一般的法律院校的理论教育,大学教授虽然理论水平较高,但往往在与实践的结合上难以满足法官学员的现实需求。另外,预备法官培训工作虽已开展,但教材建设成效甚微,符合预备法官培训实际需要的教材至今还很少,即使编写了一些,也落后于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新要求,没有形成体系,教材质量没有保证。同时,我们目前的思维定式一直把教材建设停留在书本建设上,没有充分利用现代教学技术和手段,如信息化设备来弥补教材建设的不足。
第五,培训师资配备的合理程度亟待进一步提高。如前所述,预备法官培训的师资基本上以兼职为主,在各省开展的预备法官培训中,这些兼职师资的主要来源是当地高校法学院系的教授,或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业务庭室法官,而极少是来自基层法院的法官。[9]这些授课教师具有丰富的理论功底,能够充分阐释法律精神、司法哲学,并对某一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然而,对于广大的来源于基层法院的预备法官而言,似乎不那么“解渴”,因其所需要的社会的阅历、生活的经验、地方的民情及乡俗、司法的心理、理性的智慧以及说服调解的技巧等知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在高校以理论研究见长的学者们不可能深入了解,甚至也没有经历过,这是目前预备法官培训知识过于专业化而忽视实用价值的主要原因。
第六,初任法官解决纠纷能力相对不强。预备法官培训工作的实质就是帮助受训学员顺利完成从一名高校毕业生到一名合格法官的蜕变。而预备法官培训实践由于存在上述种种不足,必然在培训效果上有所反映。如根据山东省法官学院的调研报告,经过预备法官培训后直接走向审判岗位的初任法官,其解决纠纷的实际能力总体上并不能满足现实的司法需求。如通过抽样调查、基层法院院长访谈以及法官座谈等方式了解到,初任法官解决纠纷的实际能力相对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不能有效地掌握审理案件的基本方法;在证据运用上存在“机械司法”、“秀才办案”的现象;在事实认定上缺乏良好的判断能力和思维习惯;不能准确把握庭审重点、掌控庭审节奏;缺乏调解的技巧与方法;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不高等。[10]广大初任法官直接面临基层,面临审判工作的第一线,面临各类具体且鲜活的司法诉求,而其解决纠纷能力的不足,因此,应当对当前的预备法官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深刻的反思。
最后,预备法官培训活动在我国司法领域是前所未有的新事物,各地省级法院培训机构据以执行的培训方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与国家法官学院于2007年初联合下发的《2007—2010年全国法院预备法官培训实施方案》以及随后出台的《全国预备法官培训实习大纲(试用)》。《实施方案》对各地开展的预备法官教育活动做出了巨大的历史性贡献,但毋庸讳言的是,该《实施方案》毕竟也是具有一定探索性质的临时性文件,各地在受国家法官学院委托组织本地预备法官培训时还存在重视程度不一、把握的标准高低不同、培训方式简单甚至走过场等现象。而且近六年来,社会经济取得了巨大进步,司法改革日益深入;另外,从规范效力上来看,该《实施方案》主要是规范2007—2010年期间的全国法院预备法官培训的教育活动,具有一定的过渡性。上述种种问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主管部门尽快组织力量检查、验收各地预备法官培训的效果,总结经验、教训,根据对新形势下司法改革走向的研判,尽可能及时出台新的方案与实习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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