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师资建设的对策与建议(一)构建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月20日正式下发了《关于建立检察教官制度的通知》,对建立检察教官制度的必要性、担任检察教官的条件、检察教官的任务和任期、检察教官的选任与管理等做了制度性规定,标志着我国检察教官制度正式建立。......
2023-11-27
三、续职培训
法官续职培训,是指法官在履职期间须接受的培训,主要是更新、补充法律知识和提高业务技能。法官续职培训,是法官的在职继续教育,体现了终身教育的理念。
(一)法官续职培训的特点
1.全员性培训
“全员培训”,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法院形势任务的客观要求。法院教育培训工作方针,就是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法院的积极性,切实把培训工作覆盖到法院系统全体干警,确保人人参训,不留死角。
全员培训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法官培训条例》、《2011—2015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培训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
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要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在职培训制度;推行法官全员定期集中培训制度。目前,整个法院系统已经形成以国家法官学院为龙头,以省级法官培训机构为主体,以中级法院培训机构为补充的法院教育培训体系。工作中,各级法官培训机构根据《法官培训条例》规定的相应培训任务,为实现“全员培训”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经常性培训
经常性培训,体现了终身教育理念。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关系日趋复杂,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法院受理案件所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展,各类新型案件不断涌现,法学理念也不断更新,审判工作的难度加大。要适应新的审判形势需要,就要培养造就能够顺应形势发展要求、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法官。因此,只有强化法官的终身学习理念,优化其知识结构,提高其业务素质,才能使其担负起维护公平与正义的重任。
3.替代性培训(www.chuimin.cn)
法官续职培训主要采取在职离岗集中培训的方式,也可采取分段培训、累计学时的方式。通过组织调训形式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或其他经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可计为续职培训时间。
法官参加中级法院组织的、有正规的考勤制度和完整的考勤记录的新法律、法规培训和专项审判业务培训,经过中级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地方法官(培训)学院的认可,其培训时间可以计入专业课的培训时间。法官参加其他培训的时间折抵问题,由中级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决定,报地方法官(培训)学院批准。以其他培训折抵续职资格培训时间的,应在学员学籍卡中特别注明。
(二)法官续职培训的机构
1.国家法官学院
国家法官学院承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续职培训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的续职培训。高级法官的续职培训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规划,国家法官学院组织实施。因此,国家法官学院进行的法官续职培训,是对高级法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2.地方法官学院
与国家法官学院相比,不同地方法官学院所承担的法官培训任务并不相同。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也制定了一些法官培训的实施办法,如2001年《广东省〈法官培训条例〉实行办法(试行)》,2002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法院续职资格培训指导意见〉的通知》等,都是地方性法官培训规范,这些规范也是地方法官培训机构进行续职培训的合法性依据和指导意见。
根据《法官培训条例》,国家法官学院分院、省级法官学院或其他法官培训机构承担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级以下法官的续职培训。《2006年—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也明确规定,五级至一级法官的续职培训由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规划,省级法官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情况比较突出,因此要注重教育培训工作的协调发展,把基层和西部地区法官培训作为工作重点,加大支持力度。
有关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3法学教育与研究的文章
二、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师资建设的对策与建议(一)构建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月20日正式下发了《关于建立检察教官制度的通知》,对建立检察教官制度的必要性、担任检察教官的条件、检察教官的任务和任期、检察教官的选任与管理等做了制度性规定,标志着我国检察教官制度正式建立。......
2023-11-27
在我国现行法官教育培训体制下,地、市级法官培训机构是设立在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培训机构,属于未做强制要求、可设立可不设立的培训机构。是否设立该级法官培训机构,由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培训工作需要确定。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本省法官数量大、培训任务重的特点,在各中级人民法院普遍设立地、市一级法官培训机构,注重教育培训工作向基层倾斜、服务基层。......
2023-11-27
广义上的法官晋级培训,是指法官晋升高一等级职务层次前须接受的培训。坚持依法培训,是法官晋级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正确途径。晋级培训是履职培训,是以提升司法能力为目标的培训。晋升高级法官,须接受晋级培训。至此,法官晋高培训工作暂停进行,目前尚未恢复。现将国家法官学院举办的全国法院高级法官晋级资格培训班民商事审判和刑事审判的教学计划作为样本,简要分析目前法官晋级培训的课程体系。......
2023-11-27
(一)法律地位不足问题及其对策目前,我国法官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不够充分,已成为制约法官教育培训事业发展的现实问题。这是我国法律有关法官培训机构的唯一表述。该条规定明确了法官培训机构的法定地位,也明确了法官培训实行归口培训的法定原则。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法官培训条例》,规定了法官培训机构的系列问题。......
2023-11-27
从学科属性来看,从属于法学、教育学以及管理学的诸多研究方法都应当并且可以成为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教育法学尚未形成自己独具特色的研究方法,多借助于法学研究中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学法学派中的研究方法。因而,判例研究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重要研究方法。教育法学常用的研究方法有逻辑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卓有成效的研究方法。......
2023-08-01
从普通高校普通专科法学类学生来看,无论是在招生规模、在校生规模还是毕业生规模方面,各个省份之间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一情况再次说明,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普通专科法学类学生这个群体也在法学教育正规化的过程中日益萎缩、走向消亡。......
2023-11-27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发展的不平衡性主要表现在地区的不平衡性上。法学教育发展的不平衡性还表现在毕业生就业上。高等法学教育的迅速发展带来了法学教育资源短缺问题。社会上所反映的教学质量下降问题也与此有密切关系。目前高校中所遇到的许多问题并不是“改革”的问题,而是不按照教育规律办事导致的。......
2023-11-27
目前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已初步形成以国家法官学院为龙头,以省级法官培训机构(学院)为核心的二级培训格局。这表明预备法官培训工作得到了各级法院的高度重视,统一集中培训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保证司法裁判的同质性。这必然导致预备法官培训的权威性严重欠缺,各地考核工作容易形同虚设。根据《2007—2010年全国法院预备法官培训实施方案》,预备法官培训时间大致为一年,其中在校集中授课时间2~3个月。......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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