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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续职培训:体现法学教育与研究

【摘要】:法官续职培训,是法官的在职继续教育,体现了终身教育的理念。高级法官的续职培训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规划,国家法官学院组织实施。根据《法官培训条例》,国家法官学院分院、省级法官学院或其他法官培训机构承担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级以下法官的续职培训。

三、续职培训

法官续职培训,是指法官在履职期间须接受的培训,主要是更新、补充法律知识和提高业务技能。法官续职培训,是法官的在职继续教育,体现了终身教育的理念。

(一)法官续职培训的特点

1.全员性培训

“全员培训”,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法院形势任务的客观要求。法院教育培训工作方针,就是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法院的积极性,切实把培训工作覆盖到法院系统全体干警,确保人人参训,不留死角。

全员培训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法官培训条例》、《2011—2015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培训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

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要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在职培训制度;推行法官全员定期集中培训制度。目前,整个法院系统已经形成以国家法官学院为龙头,以省级法官培训机构为主体,以中级法院培训机构为补充的法院教育培训体系。工作中,各级法官培训机构根据《法官培训条例》规定的相应培训任务,为实现“全员培训”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经常性培训

经常性培训,体现了终身教育理念。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关系日趋复杂,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法院受理案件所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展,各类新型案件不断涌现,法学理念也不断更新,审判工作的难度加大。要适应新的审判形势需要,就要培养造就能够顺应形势发展要求、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法官。因此,只有强化法官的终身学习理念,优化其知识结构,提高其业务素质,才能使其担负起维护公平与正义的重任。

3.替代性培训(www.chuimin.cn)

法官续职培训主要采取在职离岗集中培训的方式,也可采取分段培训、累计学时的方式。通过组织调训形式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或其他经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可计为续职培训时间。

法官参加中级法院组织的、有正规的考勤制度和完整的考勤记录的新法律、法规培训和专项审判业务培训,经过中级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地方法官(培训)学院的认可,其培训时间可以计入专业课的培训时间。法官参加其他培训的时间折抵问题,由中级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决定,报地方法官(培训)学院批准。以其他培训折抵续职资格培训时间的,应在学员学籍卡中特别注明。

(二)法官续职培训的机构

1.国家法官学院

国家法官学院承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续职培训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的续职培训。高级法官的续职培训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规划,国家法官学院组织实施。因此,国家法官学院进行的法官续职培训,是对高级法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2.地方法官学院

与国家法官学院相比,不同地方法官学院所承担的法官培训任务并不相同。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也制定了一些法官培训的实施办法,如2001年《广东省〈法官培训条例〉实行办法(试行)》,2002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法院续职资格培训指导意见〉的通知》等,都是地方性法官培训规范,这些规范也是地方法官培训机构进行续职培训的合法性依据和指导意见。

根据《法官培训条例》,国家法官学院分院、省级法官学院或其他法官培训机构承担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级以下法官的续职培训。《2006年—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也明确规定,五级至一级法官的续职培训由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规划,省级法官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情况比较突出,因此要注重教育培训工作的协调发展,把基层和西部地区法官培训作为工作重点,加大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