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已初步形成以国家法官学院为龙头,以省级法官培训机构(学院)为核心的二级培训格局。这表明预备法官培训工作得到了各级法院的高度重视,统一集中培训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保证司法裁判的同质性。这必然导致预备法官培训的权威性严重欠缺,各地考核工作容易形同虚设。根据《2007—2010年全国法院预备法官培训实施方案》,预备法官培训时间大致为一年,其中在校集中授课时间2~3个月。......
2023-11-27
二、晋级培训
(一)法官晋级培训的特点
法官晋级培训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看法。广义上的法官晋级培训,是指法官晋升高一等级职务层次前须接受的培训。狭义上的法官晋级培训,是指一级法官晋升四级高级法官前须接受的培训。
法官晋级培训具有下列特点:
1.依法培训
法官晋级培训,是严格按照《法官法》、《公务员法》的规定和《法官培训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实施意见和培训规划所进行的培训,是法定培训。坚持依法培训,是法官晋级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正确途径。
2.履职培训
晋升高级法官的晋级培训应注重高级法官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晋级培训是履职培训,是以提升司法能力为目标的培训。晋级培训既要注重提高法官认识和把握大局、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等能力,也要注重提高法官庭审驾驭、文书制作等基本实务技能,这样才能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确保审判工作质量。
3.晋升培训
晋级培训又是晋升培训。晋升高级法官,须接受晋级培训。坚持逢晋必训,建立培训、考核、任用三位一体的培训激励约束机制,把学习培训情况作为年度考核、晋升任用的重要依据。不经晋级培训,不得晋升高级法官。
(二)法官晋级培训的对象
法官晋级培训的对象在不同阶段有所不同。
1.第一阶段(2000—2011年)
1997年10月,国家法官学院正式挂牌成立,由于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的学历培训工作要延续到2000年才算真正完结,因此其所进行的法官培训并没有非常明确的分工,也没有规范化,更多是一种临时性的培训,大致按照岗位、任职和其他培训进行分类。
1997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于2011年7月6日废止)第五条规定,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一)首席大法官;(二)大法官:一级、二级;(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晋级培训开始有了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发布《法官培训条例》,并于2006年对该条例进行修订,将原第二条第一款“法官培训分为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训以及其他培训”改为“法官培训分为预备法官培训、任职培训、晋级培训和续职培训”,进一步明确了分类培训的原则。修改前后的《法官培训条例》都明确规定,国家法官学院承担晋升高级法官即一级法官晋升四级高级法官的晋级培训。由此可见,晋级培训的对象是审判一线从事审判工作多年(至少应有10年以上的法官任职经历),即将晋升为四级高级法官的一级法官,因此培训目的是使法官整体水平能上一个新的台阶。
2.第二阶段(2011年8月31日至今)
2011年7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与《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的规定并无不同。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附件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职数比例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基层人民法院,设四级高级法官1名。《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附件二《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规定,晋升四级高级法官,应当任一级法官三年以上;晋升一级法官,应当任二级法官两年以上;晋升二级法官,应当任三级法官两年以上;晋升三级法官,应当任四级法官两年以上;晋升四级法官,应当任五级法官一年以上。
虽然晋级培训的对象仍然是即将晋升为四级高级法官的一级法官,但由于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数比例限制,2011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下发《关于〈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下发后法官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法(政)明传[2011]56号),“暂停下半年各期晋高培训班,包括地面培训和网络培训”,原定2011年9月1日开学的2011年第二期全国法院系统网络晋高培训班暂停。至此,法官晋高培训工作暂停进行,目前尚未恢复。
(三)法官晋级培训的课程体系
晋级培训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规划,国家法官学院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现将国家法官学院举办的全国法院高级法官晋级资格培训班民商事审判和刑事审判的教学计划作为样本,简要分析目前法官晋级培训的课程体系。
全国法院高级法官晋级资格培训班(民商事审判专业)教学计划
第一单元,司法理念与修养。(1)关于对人民法院司法理念几个问题的认识;(2)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3)司法原理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4)能动司法与民事诉讼。
第二单元,民商事法律适用。(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纠纷解决的若干问题》的解读;(6)《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7)《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解读;(8)《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解读;(9)《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解读。
第三单元,民商事审判实务。(10)民事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11)合同法审判实务若干问题;(12)物权法审判实务;(13)知识产权疑难案件的司法解决;(14)商事领域侵权责任的若干问题;(15)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制度;(16)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的若干问题;(17)《侵权责任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www.chuimin.cn)
第四单元,案例教学单元。(18)民事执行疑难案件的实例分析;(19)物权变动中的典型案例分析。
第五单元,现场教学单元。(20)名案的审理与感悟——法官的审理思路。
第六单元,讨论、研讨、答疑单元。
全国法院高级法官晋级资格培训班(刑事审判专业)教学计划
第一单元,综合素养。(1)关于对人民法院司法理念几个问题的认识;(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第二单元,法官职业技能。(3)法律人的思维;(4)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5)刑法适用中的检法差异;(6)刑事审判中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作用。
第三单元,最新立法司法动态。(7)《刑法修正案(八)》及其适用;(8)《刑法修正案(八)》适用中的若干问题;(9)《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及前沿问题;(10)最新刑事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四单元,刑事审判理论与实务。(11)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几个问题;(12)量刑规范化改革过程中的若干问题;(13)“两个规定”视角下的认证规则;(14)从证据角度看冤错案件;(15)刑事证据判断的方法;(16)物证鉴定技术的新发展。
第五单元,案例教学。(17)典型疑难案例剖析。
第六单元,现场教学。(18)名案审理的感悟与经验交流。
第七单元,学员论坛。
第八单元,专题讨论。
第九单元,互动答疑和自习。
从以上民商事审判和刑事审判晋高培训班的教学计划可以看出,目前安排的培训时间为15个学习日,远远低于法定的不少于一个月的培训时间。从课程设置上看,体现了系统性和灵活性的结合,既有适合晋高培训需要的固定课程,也有一定比例的机动课程。具体有:司法理念与修养(或综合修养),法官职业技能,审判理论与实务,最新立法司法动态,案例教学、现场教学、学员论坛等。综合来看,可将法官晋级培训课程设置如下:
1.法官综合素养
法官综合素养课程的设置,目的是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法官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升对法官职业内涵、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精神的理解,从整体上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其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核心价值观和法官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等。
2.法官职业思维
法官职业思维课程的设置,目的是通过专门的法律思维方式训练,使法官形成良好的法律思维模式,能够熟练运用法官职业思维方式从事审判工作。法官思维方式的形成需要经过长期训练的过程,法官职业思维课程的内容也需要根据审判工作的变化而不断更新。
3.法官职业技能
法官职业技能课程的设置,目的是通过化解矛盾、调处纠纷的经验方法等方面的培训,使法官迅速准确地掌握司法裁判中的技能。其内容主要包括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等。
4.审判理论与实务
审判理论与实务课程的设置,目的是通过相关审判专业的前沿理论及热点难点问题的学习,使法官掌握新型、复杂、疑难案件的处理,全面掌握和更新知识,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除此之外,还可开设灵活机动的案例教学、现场教学、学员论坛、互动答疑等课程。
(四)法官晋级培训的改进意见
晋高培训是依法进行的履职培训,需不断总结经验。在此,对今后的晋高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改进意见:(1)加强课程开发,优化课程体系。课程开发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也要考虑到法官在现实中所面对案件的复杂性,许多经济学、社会学、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方面的问题都要纳入到培训项目中来。(2)改进教学方法,加强网络培训。尽管目前国家法官学院及其分院根据有关规定暂停晋高培训,这并不等于取消晋高培训,逢晋必训的原则必须遵循,因此加强网络培训迫在眉睫。首先要加快地方法院的信息化进程,使各法院在硬件上符合网络培训的要求,进行视频教学或就地视频教学。同时,各法院晋高人员集中时间,集中参加网络学习,使其专心参加培训。(3)更新培训内容,注重实践能力。目前,高级法官晋级培训教材系按照晋高培训教学内容要求,筛选汇编而成,缺乏系统性和实效性。因此,有必要编写法官晋高培训教材,逐步实现统一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考试。(4)进一步落实培训、考核、任用的培训激励约束机制。目前我国的法官培训,是由各级法院根据法官培训计划选派法官参加培训。法官参加培训不是自发性的,而是处于被动状态,这导致法官对教育培训重要性的认识不够。另外,虽然《法官培训条例》规定培训与法官任职、晋级挂钩,但这项制度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有些法官培训机构虽然增加了培训考试内容,给参训学员增加了压力,但培训成绩的优劣,与法官任职、晋级等并没有实质的联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挫伤了法官参与培训的主动性、积极性。因此,需进一步完善培训、考核、任用的培训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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