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职业法学教育的性质发生了转变,转变为在职人员的再教育,即使在职人员通过学习和培训了解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
2023-11-27
二、知识讲授和职业性培训时期
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九章“培训”用三个条款规定了法官培训的内容、原则、实施主体和效力。[3]
“第二十四条 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
“法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法官院校和其他法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
“第二十六条 法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法官法》以上条文的出台,为新时期的法官培训设定了最基本的框架。
这一阶段首要的历史事件就是1997年国家法官学院的成立。学院的成立使得《法官法》相关规定的落实有了载体、有了平台。学院成立后,通过《法官培训条例》和两个“五年规划”,体现着“三个转变”的新阶段法官培训登上了历史舞台。
随着《法官法》的颁布实施,为实现多层次、正规化、长期不懈地培养法官及其后备人才,以适应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定撤销业大和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在这两个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上成立国家法官学院。199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立国家法官学院的请示》;11月,向国家教委报送了《关于申请批准成立国家法官学院的报告》。1996年底,中编办批复同意成立国家法官学院;1997年9月,国家教委下达《关于同意成立国家法官学院的通知》,并提出:“学院成立后,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和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的建制即予撤销,考虑到业大在各地设有许多教学管理机构及辅导组织,且法律系统大专层次的培养、培训任务还很繁重,同意业大校名保留到2001年底,1998年后停止招生。”1997年11月,国家法官学院正式成立。[4]
2002年起,随着培训任务的增加,学院开始逐步在各省成立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委托其承担一部分办学任务。到2009年,学院已经成立或筹备成立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共31个,并启动了《国家法官学院地方分院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初步形成了以国家法官学院为核心,辐射全国的法官教育培训体系。
200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分为7个部分、35条。其中,第一部分是“充分认识新时期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第二部分是“突出抓好思想政治培训”,第三部分是“着力加强司法能力培训”,第四部分是“加大对基层和西部法院教育培训扶持力度”,第五部分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第六部分是“深入改革创新教育培训的内容和手段”,第七部分是“切实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该文件虽然内容不多,但是言简意赅,既是对近年来法官培训所取得成绩的经验总结,更是指导下一步工作的方向性、纲领性文件。
在该阶段法官培训取得的成就主要包括:
1.培训规模总体上呈上升趋势
在这段历史时期,从国家法官学院本部(不包括各分院)历年的地面培训(不含网络培训)情况看,法官培训的班次和人数均呈现总体上的上升趋势,如表6—1所示。
表6—1 1998—2009年国家法官学院法官培训的规模
2.培训类型日益丰富
首先,按照业务类型划分的专项培训,其特点是:(1)专门性;(2)短期性;(3)应急性。这类培训多为针对新情况、新立法、新司法解释等而专门举办,突出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能够切实解决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此类专项培训自从国家法官学院建院以来就是其工作的一个重点。特别是因为在21世纪来临之际,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迅速,法制建设日新月异,广大法官亟待通过培训来应对新形势、新任务。例如我国于2001年加入WTO后,为使法官尽快熟悉和掌握WTO相关制度及规则,适应“入世”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学院在2001年与中国国际法学会联合举办国际法与世界贸易组织研修班、国际商法与涉外审判研修班,在2002—2004年又先后举办多期WTO专题培训班。在《婚姻法》等立法修改及刑事审判新司法解释、民商事审判新司法解释等司法解释出台时,及时举办专题培训班辅导法官正确适用。另外,对伴随经济发展而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票据法和证券法适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司法协助等领域的新问题,也都举办了相应的专题培训班。(www.chuimin.cn)
其次,按照区域划分的专项培训,主要是针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专项培训。例如,2000年起,根据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对法治建设的要求,连续举办多期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培训班;2003年,举办了新疆巴州审判骨干培训班;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启动支援西部法官培训工作,目的是通过东部法院对西部法院在教育培训方面的支持,更大范围地使广大西部一线法官得到学习提高的机会,以重点解决西部基层法院法官在法律适用、庭审驾驭、裁判文书制作方面存在的问题,提高其执法能力,确保司法公正;2006年起,最高人民法院组建两年一次的讲师团,分赴西部省份开展以增强西部一线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司法能力为核心内容的教育培训活动;2008年,国家法官学院还专门举办少数民族地区法院中青年法官培训班,并且从2008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每年从办公经费中拨出专款600万元左右,对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培训的西部和部分基层法院法官实施培训费用减免,极大地提高了西部和基层法院法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另外,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还拨出50万元专款,资助新疆、青海、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编写维汉、藏汉、蒙汉双语法官培训教材,切实满足少数民族地区法官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
再次,按照身份划分的专项培训,包括:(1)法院领导干部培训;(2)晋高培训和续职培训;(3)预备法官培训;(4)法官培训师资培训;(5)其他人员培训;(6)特殊时期对特定人员的培训;(7)轮训工作。
3.培训方式逐渐丰富
为保证培训效果,国家法官学院在培训方式上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从2001年开始,在各类培训班中逐步增加了专题讨论及实地观摩庭审和参观学习方面的教学内容,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和教学反应,得到了受训学员的一致肯定。2006年后,学院开始在一些特色培训班上尝试更多的培训方式。例如2006年、2007年举办的民事证据规则实务培训班和民事裁判文书写作培训班,采取主动式、互动式、讨论式、案例式、点评式等教学方式,强化了培训效果。此后,多样化的培训方式在各个班次得到广泛运用。
为了适应法官培训和学历教育教学实践的需要,丰富学院教师的司法实践经验,学院加强了教学实践基地建设,制定了《国家法官学院关于教学实践基地建设的规定》,有选择地在有条件的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相对稳定的教学实践基地。2002年,首批确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13家法院为教学实践基地。教学实践基地为法官培训班学员参观交流和学历班学生实习提供了便利条件,亦为今后开展预备法官审判实践教学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4.网络培训走上前台
为了切实将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要求落到实处,根据网络教育规模大、投入少、教学手段先进、解决工学矛盾等特点,国家法官学院于2008年创办中国法官培训网,开始对部分晋升高级法官的培训学员进行远程网络教育培训。与地面培训相比,网络培训极大地扩展了受训面,2008年网络培训晋高学员10 190人,2009年网络培训晋高学员8 604人。到2009年举行全国中级、基层人民法院院长轮训时,中国法官培训网作为“第二课堂”,发挥了很好的培训作用。
5.课程、师资、教材三项基础性建设取得新发展
第一,课程建设的制度化。
(1)《国家法官学院法官培训课程体系建设方案》的制定。2001年,根据全国法院教育培训工作会议精神,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根据法官岗位要求和审判工作特点,在建立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法官培训课程体系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制定了《国家法官学院法官培训课程体系建设方案》。该方案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的发展,以及法官培训对象的特点和要求,形成了包括“时事政治”、“法官修养”、“法治理念”、“前沿理论”、“审判实务”、“相关学科”及“面向世界”等七个方面内容的培训教学课程体系。在该方案具体实施时,学院还根据不同培训对象、培训层次、培训目标的要求,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切合不同培训需要的法官培训教学计划,设计相应的培训课程和教学实施方案,不同类型的培训,在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方面有所侧重和变化。该方案的出台,为建立符合法官培训实际的、具有审判专业特色的、科学合理的培训课程体系做出了巨大努力,奠定了良好基础。
(2)《中国法官培训教学大纲》的制定。2003年,国家法官学院启动《中国法官培训教学大纲》的编写工作。编写该大纲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法官培训不同种类的教学目标的设置、教学内容的确定、教学要求的体现,较好地对法官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训加以科学界定,提出不同种类培训教学的规范化要求,切实改变目前在全国法院普遍存在的法官培训计划的教学内容交叉重叠、千篇一律的现象,真正实现从临时性、应急性培训向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培训的转变。2004年,以学院教师为主,同时抽调各省级培训机构教师和审判骨干力量完成了三类七种《中国法官培训大纲》的编写,2005年起全面施行。《大纲》为规范法官培训内容,统一培训要求,实现法官培训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第二,师资建设的规范化。
教师作为培训的主体,是教学计划的实施者,对教学质量高低起着决定性作用。一个科学、完善的教学计划若缺乏高质量的培训主体的正确实施,提高教学质量就只是一句空话。在这一历史时期,国家法官学院的培训师资基本上由三部分构成:法院领导和资深法官;中国社科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学院教师。此外还有少数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
为规范学院法官培训教师队伍的管理,保证学院有一支相对稳定的、高水平的师资队伍,2002年,学院制定了《国家法官学院名誉教授、兼职教授聘任及管理办法》,聘请了国内知名的专家、学者43人为首批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与学院联合发文,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了为学院法官培训推荐兼职教师的活动,各级法院推荐的兼职教师达200多人。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师推荐办法》,实施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向国家法官学院及其分院择优推荐法官培训师资工作,为学院此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培训师资队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07年,结合学院十周年院庆,对兼职教师重新进行选聘,制定了兼职教授聘任方案,经过严格筛选,共选聘了175名学院兼职教授,并从中遴选研究生导师。其中法官97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政府部门专家、学者78人。2009年,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原则,建立了由法官、有关高等院校著名学者和部门机构专家组成的法官培训兼职师资库,入库600余人,初步形成了一支具有学院自身特色、能够适应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改革与发展需要的高水平的专兼职师资队伍。
在各类别教师在培训班中的比例上,1998年以前,学院自身的教师授课比例较高,当年举办的基层法院院长班、高中级法院院长班均以学院教师授课为主。1999年以后,外聘师资所占比例逐渐上升,到2008年,学院教师只承担预备法官培训50%的授课任务和法官培训5%的授课任务。2009年,邀请兼职教授授课365人次,其中法官237人次,占授课比例的64.9%;专家、学者92人次,占25.2%;本院教师36人次,占9.9%。其中,本院教师承担预备法官60%的授课任务。
第三,教材建设的系统化。
为配合培训工作,国家法官学院高度重视教材编写、修订工作。早在1998年,就编写了《初任法官培训教材》、《中国刑法教程》、《中国民法教程》、《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等教材。到2001年,又组织编辑、整理、印制了高级法官培训资料11期,内容包括《刑事审判篇》、《民事审判篇》、《经济审判篇》、《行政审判篇》、《WTO与中国审判篇》、《知识产权篇》等。2003年,学院制定了《教材编审评议规则(试行)》。2005年,为落实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配合大规模陪审员培训工作的开展,编写了《人民陪审员培训教程》。同时,配合《全国法院2005—2007年基层法官轮训工作方案》,学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室和上海高院有关领导和业务骨干,确立基层法官轮训教材编写方案,先后完成综合卷、技能卷、审判实务卷三卷六本轮训教材的编写。2006年,随着晋高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学院在较短时间内组织力量编辑出版了《法官综合培训教程》和包括刑事、民商事、行政审判在内的三卷本的晋高培训实务教学参考资料。2009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部分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要求,与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合作编印了《量刑规范化改革——内容与解读》一书;为配合新一轮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和培训工作,修订出版了《人民陪审员培训教材》。2010年伊始,启动了预备法官教材的编写工作,组织全国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编写了七套共九本预备法官培训教材,并于2012年底全部出版、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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