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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3:元评估与再评估

【摘要】:可以说,元评估来源于评估,但对评估又有促进和改善作用。顾名思义,元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价值对教育评估工作本身的程序和指标进行评估的活动,目的是对教育评估的指标和评估工作的质量进行判断,以指出评估的不足并正确有效地引导教育评估。图5—1教育质量、教育评估与元评估的关系示意图为了保证法学教育评估的科学性,对其本身进行再次评估具有重要意义。

五、元评估:对评估的再评估

即使设计出一套法学教育评估指标体系,但是距法学教育评估的成功实践仍然有一段距离,还有诸多问题需要明确:法学教育评估设计的指标及其体系是否科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可以实现预定目标?等等。因此,法学教育评估的指标体系不应止步于设计出来,更应达到“能用”、“好用”并且“有用”的标准。而如何对此进行检测和评价?这里涉及另外一个崭新的概念:元评估(meta-evaluation),即对评估的再评估。在法学教育评估的过程中,评估的主体是人,容易受到各种客观因素如社会背景、经济条件和主观因素如生活经历、教育背景、个人感情等的影响,导致在教育评估的过程中产生一定程度的个人偏见、个人喜好,如程度较为严重,甚至可能直接引起法学教育评估结果的错误,偏离客观事实,从而使评估失去科学性公信力。对法学教育评估的指标体系进行再评估,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说,元评估来源于评估,但对评估又有促进和改善作用。任何经得起推敲的教育评估结果,必须经过元评估。顾名思义,元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价值对教育评估工作本身的程序和指标进行评估的活动,目的是对教育评估的指标和评估工作的质量进行判断,以指出评估的不足并正确有效地引导教育评估。在法学教育中引入元评估的理论和实践,是我国法学教育评估走向成熟和完善的重要的一步。元评估对于有效保证教育评估的效果、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三者之间的关系如图5—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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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 教育质量、教育评估与元评估的关系示意图

为了保证法学教育评估的科学性,对其本身进行再次评估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有学者提出,这可能会进入一种无穷递归的循环,即“元评估”本身是否需要被评估。这可能是一个无法穷尽甚至无法回答的问题,但正是元评估概念的提出引发了人们对教育评估指标体系是否有效的深入思考,从而努力寻找其他方式加以改进。不得不说,元评估最大的作用是提醒人们进行反思和怀疑,社会条件时时刻刻都在变化,任何特定的指标体系都不是完美的,应根据外界各种经济、政治、社会等因素的变化,不断地变化和改善指标体系中的指标权重和内涵,以期保持与客观实际的吻合,保证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性。当然,元评估所依据的价值和原则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是否可以指导发现教育评估中的问题和不足,仍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但这不是问题的关注点,完美的指标体系并不存在,而追求指标体系在特定时代条件下的逻辑自洽性,保持怀疑的精神,才是元评估所提供给我们的最大价值所在。我们认为,在法学教育评估指标体系中引入元评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从参与评估的人员入手。审查参与评估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关必需的教育评估技能,评审人员在评估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人情照顾等情况,是否有评审人员因个人偏见或矛盾产生偏离事实的意见,在评估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评估程序导致不科学结果的情况。第二,从审查评估的指标入手。在形式上,审查法学教育评估中所采用的指标是否体系化、逻辑化,是否较为全面和条理;在内容上,审查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可量化,是否可以全面、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属性,是否与法学教育评估的预期目标和精神宗旨相一致,是否兼顾到法学院校所在的区域、经费投入等其他特殊情况。第三,从审查程序入手。审查过程中是否公开、公正、透明,是否存在“突击准备”、“应付检查”等情况;数据的获取方式和手段是否合法、科学,取得的数据是否真实、可用;结论的得出是否依据规范、统一的程序;等等。对法学教育评估本身进行一次元评估,可能对其指标体系的设计和完善并没有太大的影响,却为法学教育评估指标的进一步细化、完善和改进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其所注重的谨慎之态度与逻辑自洽之精神,也许才是元评估对法学教育评估走向科学化的重要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