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客观指标在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3中的重要作用

客观指标在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3中的重要作用

【摘要】:因此在指标运动兴起时,客观指标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客观指标的“客观性”的基本体现是:主观上对客观指标的理念与标准基本达成了一致或共识。换句话说,客观指标的“客观性”来自后天共识而非先天属性。

二、客观指标

客观指标也称“硬指标”、“硬数据”,是不以人的意志和感受为转移、可以准确量化表示各类社会现象和事实的指标,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如人口总数、犯罪率等都属于客观指标。客观指标的优势在于,不考虑人的态度、感受和情绪,根据科学、专业的统计程序得出的数据与事实对社会现象做出测评与估量,数据本身往往很少产生争议,避免了主观随意性的干扰,能够保持价值中立主义色彩,因而易达成统一与共识。因此在指标运动兴起时,客观指标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客观指标将社会现象压缩成简单的数值或图表,帮助我们理解复杂的社会状况,但也存在着危险:一方面,不存在纯粹的客观指标,任何客观指标的内涵都需不同程度的主观理念与标准的支撑,也就是客观指标的内涵最终来自主观;另一方面,客观指标是单维的指向,而社会生活是复杂、生动、多元的,任何一个指标都无法完全代替客观现实,即使再高质量、完美的客观指标设计也只能是对客观现实某个片段的测量。客观指标的“客观性”的基本体现是:主观上对客观指标的理念与标准基本达成了一致或共识。换句话说,客观指标的“客观性”来自后天共识而非先天属性。因此,在法学教育评估中,为保证客观指标的“客观性”,应选择具有共通性与共识性的客观指标,才能客观地反映法学教育的质量情况;如客观指标滥用或“过界”,可能会掩盖问题的复杂性而走向简单主义,导致无法认识法学教育的全貌。为避免客观指标的单一性与法学教育的复杂性的冲突,从整体上反映法学教育的质量情况,宜采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本章选用具有“共识性”的法学教育生师比(student faculty ratio,SFR)、引用率(citations,C)、国际化指标(international indicator,II),并在引用率(C)中引入综合指标评价方法,将引用率(C)细化为三个二级指标:人均引用率(citations per faculty,CPF)、篇均引用率(citations per paper,CPP)、高引用比(H-index)。

1.生师比(SFR)

法学教育生师比(SFR),是指法学教师人均学生实际“生态承载量”,与其他指标相比,其最明显的特点为数据的确定性、准确性。法学教育的质量好坏与法学教育的生师比高低并无必然关系,在此视角还受到资源利用效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以及X-低效率等因素影响。但在其他前提不变的情况下,两者存在正相关性:班级规模越小,生师比越低,投入在每个学生身上的关注与资源就越多,就越有利于学生知识的获取与能力的提升。美国教育学家格拉斯曾经以15人、25人、35人组成三个班级进行学生阅读与拼写能力的比较,共记录了725组实验数据,结果显示有435组数据有利于人数少的班级。法学是生师比相对较高的学科,以法学研究生教育为例,根据教育部统计的数据,2012年我国法学研究生在校生总数为104 434人,而2012年全国所有学科研究生指导教师总数仅为298 438人,这足以显示我国法学研究生的庞大规模与窘迫的师资状况。当然,生师比并非越低越好,生师比在降低的同时,法学教育的质量曲线会趋于平稳,不再上升,甚至会下降,且师资利用效率曲线走向不断下降,故法学教育的质量与效率应在合理的生师比区间内保持统一。有研究涉及生师比的一些参考比率,如美国社会服务教育委员会(CSWE)提出一个可供参考的生师比,即硕士生的生师比为12∶1,本科生的生师比为25∶1。在对美国USNEWS排名前100大学的分析中发现,生师比为5∶1至11∶1的院校数量所占比例最高。我国法学教育的合理生师比区间的厘定,不能脱离我国法学教育的任务以及所处的社会经济条件。我国的法学教育是大众教育、精英教育职业教育的统一体,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综合法律人才,必须高效率地利用有限的法学教育人力资源,因此英美法系中的法学教育生师比数字不具有直接参考性,应通过设计国内问卷调研获取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生师比”与“应该生师比”等主客观指标数据,确定我国法学教育的合理生师比区间。此外应注意的是法学教育“生”与“师”的对象定位,本章采用英国QS世界大学排名的FTE(full time equivalent)标准,数据基础应以全脱产的法科学生数(full time equivalent students)和参与教学的法学教师数(full time equivalent faculty)为中心。

2.引用率(C)(www.chuimin.cn)

法学科研论文的引用率(C)关系到法学科研成果的质量,是法学教育“产出”的重要部分。同样,法学科研成果质量的厘定与引用率(C)并无必然联系,还受法学教育机构的科研人数(F)(规模)、发表论文数量(P)、H-index指数等因素的影响。引用率(C)是质量与数量的统一体,总引用率(C)只有在明确科研人数(F)与论文数量(P)的前提下才有可比意义。为有效避免不同法学教育机构不同规模因素的影响,本章将在设定阙值准入的基础上,以人均引用率(CPF)与篇均引用率(CPP)两个指标侧重数量测评,以高引用比(H-index)指标侧重质量评价,三者结合来体现引用率(C)。

我国各类法学教育机构的规模、历史等参差不齐,往往规模越大、历史越久,引用率(C)就越高,因此单纯的总引用率(C)比较,对一些成立较晚、规模较小的法学院系并不公平。将引用率(C)与法学教育的质量的相关关系予以体现,需从数量与质量两方面着手。在数量层面,人均引用率(CPF)与篇均引用率(CPP)是对总引用率(C)的“偏向均等指标”,反映的是人均引用值或文均引用值而非总量,避免了规模与历史等因素的影响,更能从根本上与个体层面反映引用率(C)的数量级状况。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阙值应设置为近三年来发表的论文并且论文的篇数不少于100,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评比。CPF与CPP的最终值根据其所在的区间赋予不同的分值,两者的权重值在整个引用率(C)评估中应占30%~40%。在质量层面,高引用比(H-index),又称H指数或H因子,于2005年由美国物理学家赫希提出,是以科研质量为价值取向来衡量一个科学工作者的科研产出的指标。H指数的计算方法非常简单,例如某人的H指数是50,就是指在某人已经发表的所有论文中,每篇至少被引用了50次的文章总共有50篇。H指数越大,往往论文的代表想与创新性越强,科研成果质量越高。一篇有影响力的论文,比10篇无人引用的论文意义还要重大。已有学者将H指数引入人文社科领域的成果评价,证实了其适用性,并且对法学科研产出的H指数进行了部分统计。H指数的最终值根据其所在的区间赋予不同的分值,H指数的权重值在整个引用率评估中应占60%~70%。

3.国际化指标(II)

加入WTO以来,经济全球化与我国全面开放的需要,推动我国法学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日益频繁,“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和外语的高端法律人才推上日程。国内多所著名法学院校也纷纷将国际化教育纳入战略体系。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并不是效仿欧美法系,其实质是法科学生在全球视角下立足本国法学实践的过程,这与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是一致的。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涉及法学教育者国际化、教育对象国际化、教学内容国际化以及教学资源国际化等诸多因素。因此,对我国法学教育国际化程度的认识和测评,仅仅依据单一或少数指标,可能会导致结论的片面。但是,教学内容、教学资源等因素的国际化是非常抽象的事物,很难量化界定与统一测评。选用易确定、争议少的法学教育国际化指标,是评估与共识的前提。本章在借鉴英国QS世界大学排名指标体系国际指标设置的基础上,以“输入—输出”为分析思路,选用国际师资数、国际留学生数与国外交流学生数三个指标,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化程度进程测评。在“输入”层面计算国际师资、国际学生在整个法学师资与法科学生中的比重,在“输出”层面计算短期或长期出国攻读LLM、JD等学位的法科学生数,根据比重所在的区间赋予不同的分值,具体的区间划分与权重评定需进行主观的问卷调研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