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教育评估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社会团体、教育机构了解和剖析本国教育,促进本国教育进行自我完善、自我改进的最重要的方法和手段;教育评估理论,在教育科学研究中,可以说已经是与教育发展研究、教育理论研究并驾齐驱的三大理论领域之一。法学教育评估,需要通用教育评估和专门法学教育评估两个层面的理论及制度实践支撑。......
2023-11-27
一、主观指标
主观指标也称感觉指标,是一个统计学概念,是指只能凭人们的感受、评价确定其量而不可能或难以直接度量或计数取值的指标,如法治政府指数、幸福指数、社会安全指数等。主观指标具有“主观性”,因为它的数据基础依赖于个体感知与社会期望,涉及人的生理与心理层面,不同个体对于同一事物的认识也存在差异,因此获得被调查群体的一致性感受与评价,并验证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理性,或者确定主观指标的“客观性”程度,是非常困难的。但至少以下这个观点是可以证明的:不同被调查群体评价的数据集合或“数据池”,相对于单个或者少数群体的评价与预测,具有明显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也就是说,综合不同主体、大量群体对同一事物的主观感受与评价,其结果就会趋于某种一致性,这种一致性恰恰反映了民众中一种共同的、客观存在的心理状态。主观指标的“客观性”实质上就是获取这种“共同的、客观存在的心理状态”。以选举领域为例,综合多元化的数据集合取得中值或平均值,以此进行结果预测,已经成为一种一般标准。在预测美国2004年总统选举结果时,美国调查专家波莉综合了数据池、电脑模型、专家预测、选民反馈等一系列的评价,得出小布什将获得至少50%的得票率,最终小布什的得票率是51%,非常接近波莉的预测值。由此可见,主观指标灵活敏感,特别是对社会状况、社会运行好坏方面的评价最及时,但也容易出现某些错误如“趋中效应”的现象。总体上主观指标是不完美的,我们也无法肯定主观指标必然可以准确、全面地评价事物的客观面貌,相对于对社会现实的原样照搬,我们更侧重于通过主观指标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声誉状况向社会做出恰当的解释与说明,使人们看后有所启发。并且主观指标侧重的是“用户体验”,如操作得当会更易有可信力,更能体现指标评价的“恰当性”即客观性。
同理,评估法学教育的质量情况,究其实质就是获得社会对法学教育质量的共同的、客观存在的一致性认识,关键是掌握法学教育的声誉情况。“声誉对于学生今后如何选择一所高校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良好的声誉将帮助毕业生获得一份重要的工作”,这为主观指标引入教育评估提供了功能动因。“英国QS世界大学法学学科排名”、“美国USNEWS最佳法学院排名”、“中国教育部法学学科评估”等一系列重要教育评估中都引入了主观指标,有力地印证了主观指标在法学教育评估中的重要性。在法学教育评估中,为确保最大程度上获取主观评价的客观“一致性”,根据上文的一般结论,主观指标的引入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在横向上,应保证被调查主体的数量,设立阙值或准入值;在纵向上,应保证被调查主体的多元化,兼顾社会不同群体。本章将用学术声誉(academic reputation,AR)、雇主声誉(employer reputation,ER)与社会声望(society reputation,SR)三个主观指标审视法学教育的声誉情况,获取社会对法学教育质量客观情况趋向的一致性认识。
1.AR:国内与国外同行评价
在现代大学市场化竞争和消费者问责的背景下,高等教育的发展首先且主要的是学术声誉竞争的产物。高等教育为追求自身学术声誉的最大化,开始密切地关注与教育声誉相关联的学术影响力。正因为如此,“英国QS世界大学法学学科排名”、“美国USNEWS最佳法学院排名”逐步完善了对学术声誉的评价理念及方法,成为客观评估指标的有效补充和学生、家长择校的有力参考。本章测量法学教育学术声誉,亦采用主观指标方法:同行评价(peer review,PR)。同行评价源于学术成果评审与科学基金评审,1980年由美国法律协会(ALL)与律师协会(ABA)正式引入法律实践。同行评价是基于长期形成的“学术职业共同体”内进行价值评估的有序机制,因此其所产出的“信息产品”对于评价学术声誉具有可信力和科学性。同时,同行评价体系也具有“可控性”,也就是说,合理地设计同行评价的程序,可以实现对教育评估学术声誉的可控化认识,获取的“信息产品”也将真实地反映法学教育的学术声誉。因此,同行评价关键在于程序设计。本章在参照“英国QS世界大学法学学科排名”的AR测量机制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外同行评价,并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呈现国内同行评价(domestic peer review,D-PR)和国外同行评价(oversea peer review,O-PR)。
表5—1 AR调查问卷(国内D-PR)阙值:4 000
说明:阙值即临界值,这里指调查回复数的最小值。在阙值设置上,根据2008年全国共有637所法学院系的事实,合理推测2014年全国法学院系数量为800,并假设每个法学院系至少平均有5位法学专家参与调查方可有效,因此获得阙值为4 000,国外的阙值定为2 000。
表5—2 AR调查问卷(国外O-PR)阙值:2 000
关于AR在整个法学教育评估中所占的权重α,我们并无硬性技术手段,主要通过国内外同行赋值调查的“软方法”获取。对于国外同行评价与国内同行评价的赋值数据,我们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考量,因为国内外法学教育在发展历史、制度背景、经济条件、文化习惯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对法学教育的AR也有不同的认识与定位。在国外的法学教育评估中,注重主观指标的应用,AR往往被赋予了较大的权重,实为本国法学教育的理念与宗旨的折射。我国的法学教育有着本土的渊源与特色,因此在考虑AR权重时应主要考量国内同行的评价数据(占80%),国外同行评价数据占15%,同时引入客观指标数据,对国内外现有的评价指标体系中的AR权重进行排列,取数列中值的5%加入到最终的权重统计值α中。关于各个入围法学院校的AR分值β的计算,对于国内外同行都予以评分并入围的法学院校采取各取50%的方式;对于仅在国内同行评价中入围的法学院校,多因其缺乏国际影响力或国际交流少,因此予以相应扣分,为国内评分的80%;而对于仅在国外同行评价中入围的法学院校(依据一般经验,这种情况应该非常少)仅取原评分的50%作为有效分值。最后,计算法学教育AR在评估国内各个法学院校教育质量状况中的综合贡献分值,即α与β的乘积。
表5—3 统计与测量——AR权重α
续前表
表5—4 统计与测量——AR分值β(www.chuimin.cn)
说明:阙值设置上,本表假设占有调查回复数至少1%的法学院校方可进入评分范围,因此DPR为4 000×1%=40,O-PR为2 000×1%=20;未进入范围的不予评分与排名。
2.ER:我国的雇主评价
法科毕业生的受雇就业能力(employability),是指法科毕业生获得并胜任工作机会的就业能力,主要由法律专业技能、社会通用技能、自信人格与认识思考能力构成。受雇就业能力是评价法学教育质量必不可少的因素,也是“投入—产出”理论模型下衡量法学教育“产出”效益的重要方面。在国内的法学教育评估中,一般采用“毕业生就业率”(graduate employment rate,GER)这一客观指标来评价学校毕业生的受雇就业能力,并以此评价法学教育的质量。但诸多教育评估实践证明,这一客观指标存在很多不足之处,GER之间的比较对评价学校的教育质量并没有多少区分作用,也就是说,“毕业生就业率”与法学教育无必然联系:(1)由于统计标准、数据“水分”、法学专业就业渠道广等原因,大部分学校都具有很高的就业率;(2)就业率除了与学校教育质量有关之外,还与社会经济条件、政策法律等客观因素密切相关,例如北京某大学具有较高的就业率,重要原因在于其只招收北京户籍学生,而北京户籍在北京地区正是影响就业的一个“潜规则”。
在就业市场中,对法科毕业生的受雇就业能力感受最深、最有发言权的应是法学院校“产品”的“消费者”——用人企事业单位,教育的效用不是来自教育本身,而是来自外部需求能否得到满足。因此本章将采用“雇主评价”(ER)这一主观指标来替代“毕业生就业率”(GER)。虽然后者是客观指标,但是相比较GER的机械、呆板,ER更显灵活、主动,且贴近实际,在实践中更能反映出法科毕业生质量的实际状况。相比较GER的公开性、易获取性和统计的便捷性,ER的获取则需要设计问卷进行大量的雇主调查与数据统计分析,难度大,程序烦琐,且成本较高。但在当今教育数据技术和建设的现实条件下,如要追求评估结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就必须承担此项必要成本。
表5—5 ER调查问卷
表5—6 统计与测量——ER权重α与分值β
3.SR:市场调查
我国的法学教育是面向市场的、面向大众的,法学教育的评估与排名须与社会期望值一致,即具有“公信力”,否则将遭受社会质疑与市场的否定,武书连版大学排行榜、上交版世界大学排行榜都因此饱受争议,因此市场调查(market test)是对法学教育评估的重要纠偏与修正。在教育市场中,法学教育的信息都要被市场“受众”接收并“消化”,被调查的市场“受众”的反馈信息,要分类、分情况区分。家长、学生、高中老师尤其是曾经报考法学院校或参与择校入学的社会群体,最应有发言权,因为选择一所适合自己的法学院关系到自己的未来,他们会尽一切可能搜集各种信息以供决策,虽然这个群体关注的法学院校与高考成绩、所在地区、学费情况、个人偏好等密切联系,但不可否认的是,相对于其他群体,他们的选择更具有“信息导向性”,所以有理由相信他们的选择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法学院校的社会声誉。在SR调查中赋予这种群体的评价70%的权重,具有正当性。
表5—7 SR调查问卷
表5—8 统计与测量——SR权重α与分值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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