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2013年中国法学教育与研究报告:基本原则及重要意义

2013年中国法学教育与研究报告:基本原则及重要意义

【摘要】:因此,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完善我国法学教育评估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高度认识和科学判断,要求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十八大报告中的重要论断

三、基本原则及重要意义

(一)基本原则

我国法学教育评估理论和体系的构建,必须与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必须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必须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法学教育评估的先进经验,也要了解我国法学教育理论和实践的特殊性,树立科学发展和素质教育的指导思想,将世界范围内法学教育评估的普遍经验和规律同我国法学教育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将教育评估的理论和实践与法学教育评估的特殊性结合起来,逐步推进我国法学教育评估理论的学科化建设,建立符合我国法学教育发展需要、符合我国法学教育实际的创新型法学教育评估体系。为了保证法学教育评估在整体上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导向性,结合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有关理论和实践,我们认为,法学教育评估应合理遵循地域性原则、职业性原则、经济性原则和社会性原则。

1.地域性原则

法学教育评估应合理照顾我国东部与西部、沿海与内陆等不同地域、地区的法学教育水平的差异。目前,我国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在法学人才的数量规模和质量上都存在严重差距,东部地区尤其是北京等大城市吸引了全国最优秀的法学师资,各类法学文化教育资源十分集中,例如北京的法学研究生招生数量就占到全国的一半。这种差异自然也会体现在各地法学教育的组织与开展过程中。对于我国不同地域、地区的法学院校,法学教育评估应该合理地设计和考虑一种地区“屏蔽”机制,也就是说,在对不同地区的法学院校进行教育评估时,不应因所在地区经济水平和教育水平的落后而导致法学教育以外的因素对评估产生误导,导致某些法学院校得到不公平、不合理的定位和评价,影响我国落后地区法学教育发展的积极性。具体的规避措施,如在涉及西部地区法学院校教育状况的评估中,减少地域性因素影响较大的指标或者对不同地区的法学教育评估的某些关键指标进行修正,在不违背法学教育评估基本准则的前提下,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具体指标甚至是不同的指标体系,使我国不同地区尤其是西部、内陆等法学教育相对落后的地区的基本状况,能够得到一个合理、客观、科学并且易为社会公众所接受的结果。

2.职业性原则

法学教育的最终目标是培养职业性法律人才,法学教育的职业性毋庸置疑是法学教育最重要的属性之一,推动法学教育由研究型向职业型转变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评估法学教育的优劣,一个重要的指标就是评价法学教育所培养的法律人才的质量。当然,我国法学教育是多元化的,承担着科研、教育等多重任务,在实际的学位体系中也有法学博士、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学士等学术型和实务型之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元化的需求提供多元化的法律人才,实为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和时代任务。因此,在法学教育评估中不仅要侧重于对法学教育培养的法律人才的评价与测量,将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作为一项重要的测评指标,更要深入、系统地测评其法律人才培养体系是否多元化、多层次,是否满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多样化需求。(www.chuimin.cn)

3.经济性原则

市场经济下的任何事物都是处在价值规律支配下的,法学教育也是如此,因此在法学教育中也存在着普遍的经济性问题:投入与产出比。在假设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法学教育投入的越多,法学教育的师资、软硬件建设就越好,法学教育进行的基础和环境就越优良,也就越容易产出优质的法学教育产品即法律人才;反之,没有充足的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法学教育的开展缺乏物质基础,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当然,在复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的实现依然需要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建国之初,法学教育百废待兴,我国法学教育的诸多先辈在物质条件匮乏的条件下依然为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的培养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因此,在评价法学院校产出的成果时,也要关注法学院校的投入,如果单纯以产出结果为标准,对于投入少或者具有创造性的法学院校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分析法学教育的投入和产出的同时,也要注意“投入—产出比”,使那些最大程度充分地利用资源、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靠质量而非规模取胜的优质法学教育机构,得到应有的评价和肯定,以实现法学教育评估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4.社会性原则

法学教育评估不仅仅是教育机构及其有关政府部门的职责,更需要广大社会主体的共同参与。评价法学教育所培养的人才质量的好坏,最有发言权的是用人单位和整个社会。在西方发达国家,雇主评价是教育评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在整个教育评估中占有较大权重,因为用人单位最能深刻了解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人才结构的契合度;同时,法学教育的评估还需要整个社会的关注和参与,一个法学教育机构的评估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测评其对整个社会产生的影响以及在社会上的美誉度和形象,这需要形成教育评估的民间机构和团体,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二)重要意义

众所周知,新时期我国的法学教育规模持续扩大,实现了跨越式发展,逐步从“精英式”法学教育体制步入大众化发展阶段,成就非凡。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发展速度最快、规模最大的法学教育大国。但是,连年扩招使不少高校的教育质量出现滑坡,尤其是在法科学生就业层面。在由麦可思研究院撰写的《2013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中,本科中,法学、英语等专业就业率连续三年持续走低,被列为红牌警告专业。为挽救学科声誉,提高教育质量,法学教育已经到了不得不做出重大调整和深化改革的程度,而发现问题的重要手段就是评估。为此,教育部决定从2003年到2007年对全国592所普通高校开展五年为一轮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通过法学教育评估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了解法学教育的现状以发现法学教育中存在的不足,通过弥补不足以实现提高法学教育质量之目的,同时通过法学教育评估指标体系的顶层设计,引导法学教育推陈出新,由传统的理念与实践向现代法学教育转变。因此,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完善我国法学教育评估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高度认识和科学判断,要求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法治建设的指标体系,同时也包括法学教育评估的指标体系,法学教育评估的指标体系必须为法治建设的指标体系服务。十八大报告中的重要论断与决策,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和标准。法学教育要创新发展,新的标准、指标必须先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改革教育质量评价和人才评价制度”,“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理念,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为我国法学教育评估的完善和深入指明了方向。法学教育评估是《纲要》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下一步将要全面展开、加速发展,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法学教育评估的规律,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法学教育评估的指标体系及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