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职业法学教育的性质发生了转变,转变为在职人员的再教育,即使在职人员通过学习和培训了解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
2023-11-27
二、理论及历史
“评估”一词,在《辞海》中的释义为“估量和评价”。所谓“估量”,即估计与测量,实为主观评价与客观测量相统一的含义,对于可测量、可数据化的事物部分进行指标厘定,对于暂时无法客观测量的部分进行主观评价;所谓“评价”,即根据主客观测量的数据和综合定位,依据一定的程序,对评估对象的基本状况进行综合描述。追溯“评估”的词源,对于深刻了解评估的内涵具有重要意义。据相关资料考证,评估的概念来自欧美,英文中一般为assess,在《韦氏词典》中对其的定义是“确定事物的规模、价值与重要性”。综合国内外权威词典类资料的分析,本章中评估的概念可定义为“通过客观测量与主观评价,衡量事物的自身价值”。人类在做任何事情之前,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思考做这件事的价值的有无和大小,其实就是进行评估的过程,但这是一种自觉的、散乱的且变动性较大的个体评估。规范化的评估原为自然科学和经济、统计学领域的重要研究方法,随着社会指标运动的展开,评估的手段和方法被引入教育领域,与国际上兴起的教育质量保障运动相结合,教育评估运动便在世界范围内拉开帷幕。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关于教育评估的概念,是“以评估的方法和手段,对学习者的态度与信仰、知识与能力等因素进行测评,这种测评可以针对整个教育体系,可以针对单个的教育结构和更加细化的学习小组,也可以针对学习者个人”。目前,教育评估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社会团体、教育机构了解和剖析本国教育,促进本国教育进行自我完善、自我改进的最重要的方法和手段;教育评估理论,在教育科学研究中,可以说已经是与教育发展研究、教育理论研究并驾齐驱的三大理论领域之一。
法学教育评估是教育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育评估的特殊部分。随着世界范围内民主法制政体的建立,法治成为各国发展的目标和追求;法学教育也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使保障法学教育质量的法学教育评估凭借法治国家的潮流,在教育评估领域获得了显著的位置。法学教育评估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应包括对政府相关法制部门、法学科研机构以及法学院校等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学教育和再教育活动;狭义上则是指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为避免理论上的混淆,并与现行法学教育评估接轨,本章采用狭义上的法学教育评估概念。法学教育评估,需要通用教育评估和专门法学教育评估两个层面的理论及制度实践支撑。一般教育评估体现了教育评估的共性,根据当前社会的基本条件,我们认为一般教育评估的理论基础应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符合教育科学规律的素质教育。素质教育是我国教育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改革目标,有利于培养具有较强软硬实力的综合性人才,提高国家和民族的综合竞争力。《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提高人才的培养质量,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法学教育评估必须与国家颁布的基本文件精神相一致,也就是必须以促进素质教育为基本追求,在法学教育评估的价值理念中,必须围绕全民族素质和教育质量的提高下功夫。因此,在法学教育评估指标体系的设置中,须包含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人格结构;在对法律人才的评价中,须考察法律人才的综合素质和核心就业力。法学是研究法的形成、运作及如何演变,探究法与国家、社会关系,以及与法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的比较系统、专门性的知识结构和理论体系。与理工或其他人文社会学科相比,法学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不仅要研究法学理论问题,而且要研究法与社会的关系,并且以此推动国家的法律实践和法治社会建设。法与法的现象不是孤立存在、自然产生的,而是同所处时代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因素密切联系。法学教育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律精神、涵养法律道德的重要任务,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重要渠道,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主要阵地,是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民主法治进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毫无疑问,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阶段、教育发展的物质保障和体制机制建构、法治国家的理念追求与实现能力、学科专业的理性设计和人才培养体制等因素,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法学教育的范围与绩效水平,进而对法学教育评估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进行法学教育评估,离不开对法学教育的历史发展、师资状况、学校规模、学位体系、国际化程度等情况的熟悉了解,离不开对法学教育实践状况、发展趋势、动态特征等的概括总结,更离不开对法学教育的社会与职业需求的精准把握。
从国际上看,正式的法学教育评估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如果不算中古和近代历史上对法学院教育水平的“民间评价”的话)。但在我国,法学教育评估的出现乃是晚近的事情,是随着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作为高等教育评估的一个分支,我国的法学教育评估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产物,是法学院校不断深化法学教育改革、逐步实现良性竞争的结果,也是我国法学教育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需要。其具体发展阶段有:(www.chuimin.cn)
(1)20世纪70年代末至20世纪90年代,法学教育评估观念的酝酿期。由于受“文革”的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教育体系尚未理顺,在法学教育领域存在着各种形式的教育体系,各种法学科系和学位体系比较混乱,缺乏统一的法学教育评估制度形成的基本条件。但是随着择校、考试等受到社会公众的重视,开始有网站、个人等借助各种媒介和手段对各类高校进行排名,以吸引社会眼球,供择校之参考。虽然其中不乏商业炒作的成分,却在另一层面推动了社会公众对于教育评估包括法学教育评估的认识。
(2)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法学教育评估制度的实践探索期。虽然覆盖全国范围内所有法学教育机构的评估制度尚未形成,但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日益重视发挥专家组织和学术团体开展教育评估的职能,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在法学教育评估制度实践中的作用突显,大力开展了新形势下法学教育评估的理论研究,为之后教育部组织实施的法学学科教育评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教育部先后于2004年、2009年、2012年进行了三轮全国一级学科专业评审,尤其是法学、经济等热门学科的排名及得分情况,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巨大关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自2005年以来,多次进行了法学一级学科授予权和重点学科的评审活动,大大推动了全国各地法学院校在软硬件配备、师资队伍建设、科研水平方面的联动效应。
有关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3法学教育与研究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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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1981年7月司法部召开的政法学院教育工作座谈会,把培养目标定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司法工作以及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的专门人才”。[38]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同样具有时代的特点。......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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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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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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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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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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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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